2019醫患糾紛新聞
暫時還沒有結果出來2019醫患糾紛新聞 ,都在等待法律2019醫患糾紛新聞 的依法處置。
湖北一位綽號“啤酒大王”的知名企業家2019醫患糾紛新聞 ,在海南號稱“醫療特區”、“最牛醫院”的博鰲超級醫院,因為一場疑點重重的手術,不幸腦死亡。病人家屬正和醫院因為賠償問題爭執不休。
這件事乍一看,一邊是啤酒大王,一邊是超級醫院,很像是有錢人和天價民營醫院之間的撕逼,縱使患者令人同情,庸醫需要討伐,和2019醫患糾紛新聞 你我平頭百姓好像關系也不大。
但,還真不是這樣。離奇腦死亡事件的背后,是中國醫療體系此前并不為人所知的冰山一角。
在很多人眼里,海南的醫療并不發達,別說和北京上海相比,和老李家附近的武漢比,也是差距不小。所以長期以來,有錢有勢的海南人,會想盡辦法出島治病。
顯然不太差錢的老李,為什么逆向而行,偏偏要往島上走?
這背后,就是一場正在悄悄發生的,所謂的醫療創新。
事情原委是這樣。2019年,李大紅聽力下降,經診斷,是右耳里長了一個良性的聽神經瘤,他按照正常人的就醫邏輯,北上帝都,在大名鼎鼎的某數字編號醫院,找到了某全國知名專家。
專家建議他做手術,切除腫瘤,同時植入人工耳蝸以恢復聽力,自己主刀,但卻不是在本院,而是幾千公里之外的海南博鰲超級醫院。
為啥要舍近求遠?原來,這家2018年剛剛開業,名頭大的嚇人的營利性醫院,位于海南博鰲的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它擁有哪怕協和這種頂級三甲也望塵莫及的一項創新特權,允許使用在國內尚未獲批上市的新藥品、新器械、新疫苗,包括最新型號的、能夠耐受3.0T磁場環境的人工耳蝸。
對李大紅來說,相比海南宜人的氣候、以及遠比公立醫院舒適的環境和服務,專家口中的最新版耳蝸,才是讓他做出決定,踏上腦死亡之旅的關鍵所在
而為什么超級醫院自己不出醫生,需要專家從北京南下“飛刀”呢?
這同樣是個創新。
博鰲超級醫院是一所平臺醫院,由18位院士領銜的全國各地專家團隊入駐,也就是說,“飛刀”是它的常態。
在現行的醫生多點執業規范之下,程序完備的“飛刀”并不違規,而且有助于醫療相對落后地區靈活獲得資源,倒也不必老是盯著“飛刀”大夫的口袋,看看鈔票是不是多了。
但是,對于現代疑難手術而言,除了遠道飛來的主刀大夫之外,作為飛刀平臺的這家醫院,整體軟硬件實力是否過硬?輔助團隊、麻醉團隊是否給力?并發癥處置經驗和搶救經驗夠不夠?隊伍磨合好不好?
每個環節都有可能成為致命的軟肋。
李大紅要做兩個手術,若是單做耳蝸植入術,倒也相對容易,但聽神經腫瘤切除術需要在顱內精細操作,還要盡可能保護腫瘤尚未累及的細小神經,是不折不扣的復雜疑難手術。
對博鰲超級醫院這樣一家歷史稚嫩的新手而言,盡管硬件可以靠砸錢,但復雜疑難手術面臨的其他問題,并不容易解決。院士專家名號再響,體制創新噱頭再足,可能都無濟于事。
有些方面,它可能真不見得強過一家年頭夠久的縣醫院
從北京飛到博鰲超級醫院的李大紅,踏上了一場腦死亡之旅。
他從9月17日上午8點20分起,接受長達5小時的手術,術后陷入眩暈、嘔吐、深度昏迷,次日轉入綜合性醫院。
11月10日,他被宣布腦死亡,直到現在,一直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而在手術之后、昏迷之前的短暫清醒時段,李大紅說的最后一句話是:
我又上當了,受騙了。
在手術和術后搶救的整個過程中,醫院是否出現了差錯?這還有賴于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定論。
但從目前雙方陸續公布的病歷、病程記錄來看,已經暴露出很多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病歷上69歲的患者被寫成“患兒”,病因也變成了“先天性耳聾”。醫院解釋為筆誤,這樣的低級錯誤和“超級醫院”肯定不搭,雖然它和腦死亡沒有直接關聯,但足以讓人懷疑,“患兒”加“先天性耳聾”其實就是醫院操作耳蝸手術的慣常模板,缺乏李大紅這種復雜手術的經驗。所以,直接把以前的病歷模板復制粘貼了一遍。
問題是,病歷模板按兒童耳蝸手術依樣畫葫蘆,也就是個笑話,那手術操作也依樣畫葫蘆,又會如何呢?
第二,主刀大夫簽名有造假嫌疑。同樣的,影響不直接,但會讓人對病歷和醫院操作的可信程度產生疑慮。
第三,封存病歷中沒有術前凝血檢查單,在北京的檢查單已經間隔一個月之久。按常規,就算是拔牙這種小手術,都必須認真檢查凝血機制,避免出血無法控制。在超級醫院開顱反倒不需要了。
而導致李大紅腦死亡的直接原因,恰恰是術后顱內出血。
第四,李大紅有高血壓病史,在這種情況下開顱手術,按理說,必須高度關注血壓。但超級醫院的說法是自己不常備降壓藥,沒有事先準備,連ICU也沒有。
李大紅家屬則對超級醫院的操作百思不得其解——李大紅做完手術,從13點50左右開始頭疼頭暈打寒戰,13點57分血壓上升到191/96,但醫院到14點50才用上降壓藥。
這一個小時發生了什么?
第五,15:40,李大紅在超級醫院醫生指示下做了深呼吸,然后迅速發生噴射性嘔吐,陷入嚴重昏迷。
在血壓已經很高、且已出現腦血管癥狀的情況下盲目深呼吸,是有風險的,有可能因為過度排出二氧化碳,引起機體應激調節,縮小血管口徑,導致血壓急劇上升,甚至導致血管脆弱處破潰出血。
確實,在這個深呼吸之后,李大紅再未醒來。
第六,李大紅陷入嚴重昏迷之后,醫院安排了第二次手術,手術長達10小時,但其中有足足2個半小時,在等待從三亞趕來的神經外科醫生。
而這次手術完全失敗了。
人類醫學遠非十全十美,完美的操作也不見得一定能帶來完美結果。但從上面一系列令人繚亂的操作來看,恐怕和超級遠這種“飛刀”平臺創新模式的先天缺陷,脫離不了干系。
李大紅死去的大腦,是所謂創新的犧牲品嗎?
腦死亡無可挽回。目前患者親屬和院方爭執的焦點,除了診療過程的過錯和責任認定,主要是賠償金額問題。
親屬方希望在賠償金額中,考慮李大紅作為一個尚有很強“賺錢”能力的企業家,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院方則堅持認為親屬們在獅子大開口,在官方回應中把親屬爭吵中的氣話也拿出來作為對方的報價,似乎是想煽動全網對于富人的同仇敵愾。風向一旦煽動起來,就算親屬表示要將賠償中的大部分拿出來捐贈,也難逃原罪式的挨罵。
平心靜氣講,到底賠多少合理?雙方自有博弈,媒體吃瓜群眾也自有看法,就算看法不同,也不好就此互相貼上“站隊”、“收錢”之類的標簽。
除了少數明顯帶節奏的,例如將患者與醫院的糾紛爭執,說成是紅毛藥酒式的土老財跨省欺負醫生。明眼人打開醫院網頁點點人頭就知道,小地方的“啤酒大王”,在超級醫院面前真還不夠看。
但,從道理上講,對這起醫療風波而言,患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去爭取賠償,醫院根據自己過錯的影響去承擔責任,具備相當的合理性。
這并不是因為,有錢人的命就天生值錢。這背后至少有三個道理。
第一,超級醫院是一家營利性醫院,而且是專做高端市場的盈利性醫院。
它和我們常去的公立醫院不同,背后是資本,主打有錢人追求高精尖和舒適服務的高端市場,追求高盈利,自然該有承擔高風險的覺悟。而且,它的損失并不像公立醫院,有財政兜底,它要賠自己賠,不拉納稅人墊背。
有種帶節奏的說法,是說如果有錢人出了醫療事故就要求高賠償,應該讓他們去專為有錢人開設的醫院好了。
可是帶節奏者忘了,超級醫院恰恰是這么一家,給有錢人開的醫院。
如果讓醫院都能為自己過錯造成的全部損失認真買單,不甩鍋不耍滑,別說超級醫院了,就算莆田醫院估計也能老實不少。
第二,博鰲超級醫院主打富裕階層的出國醫療替代,它開業時的主打推廣,就是“50萬中國患者不用再出國看病”。
在獲得國外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特權、在診療條件、環境、服務方面努力與國外接軌的同時,它在收費方面,也和國外接軌的既努力又認真。如若不然,如何吸引院士領銜、各地專家不遠千里飛刀而來?
但在醫療事故的賠償方面,是不是也應該接軌呢?
軌接起來會如何?據統計,美國一半以上的醫療事故賠償超過100萬美元,而其中有很多僅僅導致輕度傷殘。一位中國女子在美國剖腹產大出血死亡,調解之后,賠償金額是520萬美元。
當然,這背后有醫療事故保險體系的支撐,也有它的弊端在。但如果對這個環節的接軌視而不見,生意未免也太好做了。
從另一個角度看,以此推動盈利性醫院醫療事故保險體系的完善,也是個很好的契機,也能保護身處其中的醫務人員。
第三,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因為它對我們每個人都有影響,雖然可能窮盡我們一生,都不見得夠得上超級醫院的客戶標準。
這就是,唯有充分覆蓋過錯和損失的賠償,才能夠充分暴露超級醫院這種飛刀平臺存在的固有缺陷。
同時防止公立醫療體系,以一種極其低效而無謂的方式被掏空。
回顧一下,李大紅腦死亡的全過程,充分暴露了這個實為飛刀平臺的超級醫院,在面對復雜疑難病癥時的孱弱不堪。這里頭未必是專家名不副實,更大的問題,是整體團隊的渙散、協作經驗的缺乏、底蘊和經驗的缺失,既處理不了“大”事,也處理不了“急”事。
這里頭有些問題,假以時日可能會有些長進。但如果超級醫院始終搞不出一只過硬的自有團隊,那問題始終無法根本解決。
回想一下,只身飛來的主刀大夫,稚嫩的本地協作醫護,再加上爭分奪秒的顱腦手術中還要等他兩個半小時的神經外科醫生,這個組合其實一點都不超級。
但另一面呢,超級醫院又在以這種方式,掏空公立醫療體系的頂級醫療資源。盡管院士和專家在他們自己所在的公立醫院,有更加成熟的平臺和團隊,更加穩定的發揮和輸出,但他們卻不遠萬里不辭辛苦,哪怕,他們來了,上了手術臺,水平可能打折扣,甚至可能砸牌子。
這里面當然有利益,都不是圣人,倒也不用對利益羞羞答答。但,光考慮利益,不考慮風險,不考慮這種資源轉移在可能存在的缺陷,就有可能加速醫療資源的錯配。
結果就是這樣,一邊是有錢人以超級價格,換來并品質可能并不太超級的混搭飛刀服務,另一方面,普通人不知不覺承受了公立醫療服務的加速劣化。
你想約的專家變得更難約了,即便約到,也變得更加不耐煩,你排隊三五個月,他三五分鐘打發你走——這是因為,他急著去超級醫院,或是類似的,不愿意老老實實自己做團隊的“創新”平臺。
如何緩和這種趨勢呢?
最直接的思路,就是讓飛刀平臺為現在已經暴露的風險,按照其影響,充分承擔代價,賠錢。唯有如此,他們才會老老實實面對這個問題,這種創新背后存在的資源錯配,才有緩和和糾正的可能。
說到底,用掏空公立醫療體系的方式來創新,必須承擔代價。
趨勢一旦蔓延,空洞變成崩塌,受害的,恐怕不止有錢人的大腦。
因醫療糾紛,男子全家霸占病房6年不走,后來怎樣了?醫患糾紛一直以來都是醫院和患者雙方頭疼的問題。一般的醫患糾紛,長則一兩年,短則幾個月也就解決2019醫患糾紛新聞 了。北京一家三甲醫院因醫患糾紛遇到2019醫患糾紛新聞 了“病房釘子戶”,病人霸占病房長達六年不肯搬走,甚至把病房改造成家,鍋碗瓢勺、柴米油全搬到病房,一家人在病房里吃喝拉撒,過春節都不肯搬離。
據報道,2014年,北京男子田某因“惡心、嘔吐2個月,行走不穩9天”癥狀,入住北京一家三甲醫院住院治療,田某的父母陪同護理。田某手術后,以醫院處置不當為由,霸住病房,拒不搬走。其父母也同住在病房,以病房為家。
醫院多次協商解決均無果,于2019年將田某起訴至北京市西城法院。考慮到田某生活困難,醫院主動將126萬的醫療費訴訟請求撤回,只求能送走這尊“神”,為其他病人騰床位。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也判田某出院騰出病房,遭到田某拒絕。
田某反過來起訴醫院醫療損壞,造成自己身體殘疾。司法鑒定認為醫院的過錯和田某損害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判令醫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田某48.2萬余元。
為了確保田某能離開病房,法院執法人員分為兩隊,一隊負責將48.2萬元的錢款安全轉給田某,一隊負責勸說和配合田某出院。至此,霸住6年病房的醫療糾紛案終于告一段落。
有網友評論說,這是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六年來,病人霸占病房,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而北京三甲醫院床位長期緊張,還可能是斷了別人的生存機會。也有網友評論,醫院同意賠償48.2萬元,說明醫院方是有過錯的,在醫療糾紛中,病人是弱勢群體,維權很不容易,否則誰愿意有家不回呢2019醫患糾紛新聞 ?再說病人入院時只是“行走不穩”,出院時看圖片貌似截肢癱瘓,這個過程發生了什么,誰都不知道。
評論歸評論,醫療鑒定是公平的,不會偏向任何一方。只是這樁“釘子醫鬧案”結了后,是否會影響以后醫療糾紛的處理2019醫患糾紛新聞 ?如果一有醫患糾紛,就打著維權名號霸住病房,確實會對患者和醫院造成很大困擾。但話說回來,假設六年前就走法律途徑,田某是否能像現在一樣順利得到賠償,也不得而知。
近幾年來,醫患糾紛、醫鬧糾紛時常見諸報端。去年三月,北京大學腫瘤醫院發生嚴重醫鬧事故,患者家屬鄭某持刀架在女醫生脖子上,有兩位男醫生趕來救下女醫生,都被鄭某劃傷。
事后調查發現,鄭某帶母親不遠千里來北京看病,掛號難、取藥難,住院難,步步都不容易。鄭某對醫生的處置感覺不滿,在為母親辦理出院手續時,又感覺受到了醫生冷遇,想到自己一片孝心帶母進京看病,花光積蓄,母親的病卻還沒有起色,被強制出院。不滿之下,鄭某一時失去理智舉刀傷人。
如果讓病人選擇,沒有人會愿意和醫院鬧糾紛。如果讓醫生選擇,醫生也同樣都希望自己的病人盡快康復。醫患關系本應該是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但由于利益驅使,醫院條件限制,以及某些醫生工作中細心不夠等種種原因,導致患者對醫生的信任度普遍下降,致使醫患矛盾突出,醫患糾紛頻發。
病人生病,從心理上期望得到良好的救治和情感的溫暖,但醫生面臨的是成千上萬個病人,不周之處在所難免。如何避免醫患矛盾,需要全社會的努力,醫院應該從情感上關懷病人,提高服務質量及醫療水平,病人應該體諒理解醫生。相互的理解溝通,是解決醫患矛盾的關鍵。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最好辦法是盡快走法律程序,像田某這樣長期霸住病房是不可取的。
北京朝陽醫院傷醫案宣判,醫患之間的關系為何總是這么緊張?北京朝陽醫院傷醫案判決結果終于出來2019醫患糾紛新聞 了,被告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判決結果再次引發社會上的熱議,除了對該案件中的陶醫生心懷敬佩,內心也不禁開始思考著2019醫患糾紛新聞 :為什么現如今醫患之間的關系會變得如此緊張2019醫患糾紛新聞 ?
究其原因,主要還是源于醫患之間的信任問題。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具有專業性和特殊性的,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大部分是難以理解的。當醫生提出某個治療方案時,患者經常會持有質疑,但又不得不按照醫囑進行治療,甚至有的患者會擅自做決定,自行加大或者減少藥量,后續病情出現了問題,又會歸罪于醫生。而且大多數患者也寧愿相信其他患者或者偏方所言,也不去醫院診療。由于公眾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和局限性缺乏理解,對于醫療服務的期望值過高,認為自己花了錢就一定要治好,心理上不能接受一些疾病的必然病程。如果患者對醫生的治療方案多些信任,醫生與患者能夠合理溝通,醫患關系的緊張將會得到更好的緩解。
導致醫患之間關系緊張的原因還有部分醫務人員自身的道德修養欠缺。部分醫務人員的不良形象已經影響到醫務人員這一整體。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低下,診療流程設置不合理,甚至有收受紅包、私拿回扣等不良風氣的蔓延傳播,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矛盾。如果進一步提高整體醫務人員的道德修養水平,相信這將會有利于醫患之間的信任問題,進一步協調好醫患之間的關系。
同時,目前過高的醫療費用也讓不少的患者不堪重負,盡管2019醫患糾紛新聞 我國正在提升對醫療服務的保障水平,但目前醫療資源還是相對較缺乏,醫療配置較失衡,醫療保障覆蓋面也尚未完善。大多數患者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醫療體系在體制機制上也難以提供普遍的合格標準的醫療服務,患者無法對醫療服務滿意。
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媒體的不安好心、推波助瀾也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緊張程度。不良媒體片面地把醫患關系定位為簡單的消費關系并進行大肆宣傳。醫生作為醫療服務提供者,只能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醫患之間的關系并不是買賣關系,醫生無法保證醫療服務的無瑕疵。同時,部分不安好心的媒體也片面地指責醫院,認為如果病情出現問題就一定是醫院和醫生的責任,這無疑加重了醫患之間的關系緊張。
2019年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解讀5月23日2019醫患糾紛新聞 ,省長于偉國簽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綜治辦、法制辦、衛計委、公安廳、司法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福建保監局負責人就《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2019醫患糾紛新聞 :《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2019醫患糾紛新聞 :制定《辦法》的目的:一是隨著2019醫患糾紛新聞 我省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頻發的醫療糾紛不僅直接打亂正常的醫療秩序,也加劇了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使醫患雙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因此,通過立法,制定有關制度和措施,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公正、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二是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醫患雙方都要考慮,不能有所偏廢,或者重此輕彼。發生醫療糾紛時,既要保護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為方便廣大群眾就醫看病,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這就要靠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努力來保持和維護。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處理,不能破壞良好的就醫環境,妨礙醫務人員的正常執業,影響其他患者就醫。
四是將“五位一體”機制納入法制化軌道。2010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構建以“醫院內部溝通調解、應急處置聯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把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納入依法化解、規范處置的“路徑圖”,對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起到積極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制定本《辦法》,對2019醫患糾紛新聞 我省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提升和固化,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問:《辦法》主要規范哪些內容?
答:《辦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條,分為總則、預防、處置、醫療責任保險、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六個方面進行規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加強醫療糾紛預防;
(三)明確醫療糾紛處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協商調解機制;
(五)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六)明確法律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維護本地區社會和諧穩定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近年來,我省以創建“平安醫院”為抓手,積極構建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形成了“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衛生部門主抓,公安、宣傳、司法、民政、工商、保監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據此,《辦法》將“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負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義務。這主要是考慮到發生醫療糾紛時,前往醫療機構參與糾紛處理甚至吵鬧、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人員主要是患者的親屬、好友或者同事,這些人大多與患者同屬于一個地方或單位。而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對其本鄉本土的這些人員比較熟悉,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疏導、解釋以及勸返工作,具有先天的優勢。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的這些優勢,對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問:《辦法》對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有什么規定?
答:新聞媒體報道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失實報道。
醫療糾紛發生后,有極個別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事件時,為追求新聞效果,吸引公眾注意,未經調查核實,片面地進行宣傳報道,不僅沒有對醫療糾紛的依法處理起到輿論監督作用,反而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全面、如實報道醫療糾紛,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新聞媒體作失實報道,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作了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銜接性規定,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衛生計生、司法、公安、財政、民政、價格、信訪、保監等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齊抓共管。《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問:《辦法》對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預防中有什么規定?
答: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工作,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是主體。
《辦法》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中用了較大篇幅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作了具體規定,對醫療糾紛預防工作進行了規范:一是重點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業務和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以提高醫務人員診療水平、醫療服務能力、道德修養和文明素質;二是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的意識,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糾紛;三是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的制度,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具體醫務人員等不同層級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職責,及時化解醫療糾紛防止糾紛激化升級;四是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防止患方因投訴無門、投訴渠道不暢通、訴求得不到及時回復而滋生不滿情緒乃至引發沖突;五是規范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定和禁止行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辦法》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禁止性的行為,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行為進行規范。
問:《辦法》對患方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依法處理和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不僅應對醫方行為提出要求,也應對患方行為作出規定。為此,《辦法》第十九條對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行為亦作了規定。對患方的行為進行規范,既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行為要求,也是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患方的行為要求。
問:《辦法》規定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答:《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和解、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問:《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醫療糾紛發生后,為了防止患方投訴無門,可能采取過激的行為,使矛盾激化,不利于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協商溝通機制,明確咨詢、投訴管理部門,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方的咨詢和投訴。這些規定讓患方有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有利于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了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發生后應當采取的具體處置措施。
問:《辦法》對尸檢的時限如何規定?
答:尸檢即尸體解剖,是當前判定死因最科學、最具公信力的途徑,有利于消除醫患雙方關于死因認識的分歧,對于解決死因不明或者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醫療糾紛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但尸檢準確判定死因要有前提條件,就是尸體保存狀況良好。因此,《辦法》第二十八條對尸檢的時限作出了規定,為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在尸檢過程中的義務,也賦予醫患雙方對尸檢的監督權,保障尸檢公開、透明、公正。
問:《辦法》對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醫療機構是治病救人的重要場所,正常的醫療秩序受法律保護。近年來,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醫鬧”時有發生,極少數患方人員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療人員。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辦法》第三十條對八類禁止性行為進行了列舉,為公安機關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提供依據。
問:《辦法》對公安機關做好醫療糾紛現場處置工作如何規定?
答:公安機關對于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涉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快速出警、依法果斷處置,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此,《辦法》第三十二條作了相關規定。
問:《辦法》規定醫調委的職責是什么?
答:《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市、縣(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的具體工作,同時在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醫調委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應當具體履行的職責。
問:《辦法》規定醫調委人民調解員任職條件是什么?
答:《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人公道、品行良好是醫調委人民調解員的必備條件,只有道德品行良好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才能為群眾所信賴,只有辦事公道、公平、公正,不偏袒醫患雙方任何一方,才能使調解更具有公信力。同時,鑒于醫療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和專業性,因此,作為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最好還要具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才能更好的完成調解工作。
問:《辦法》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專家咨詢和醫療鑒定如何規定?
答:為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平、公正,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辦法》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專家咨詢和醫療鑒定的相關規定,對于對索賠金額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應向其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咨詢,征得專家咨詢意見和調解建議;對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問:《辦法》為何要將醫療責任保險列為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之一?
答:醫療責任保險是運用保險手段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建立一條第三方的途徑和渠道,有利于增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促進醫療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與能力,從而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有利于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讓醫療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合理經濟補償,防止醫療糾紛升級惡化;有利于轉移醫療糾紛風險,緩解醫療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處理糾紛壓力,構建和諧、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