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如下:
2011年1月31日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上海新華醫院胸外科6名醫護人員受傷,其中1人被刺重傷住院。這個被媒體命名為“131事件”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的醫療糾紛,記者采訪當事人劉魁。據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劉魁父親死亡之后,家人無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釋。
于是次日劉魁家人開始在新華醫院急診大廳擺放花圈抗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卻將花圈搶走,扔在醫院外的馬路上,劉家負責看花圈的親戚也受到襲擊,弟妹及姑姑被打,導致家屬情緒失控而引發該事件。
介紹
和諧的醫患關系是需要雙方共同建立的,醫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病人謹遵醫囑,理解至上。如果治療效果沒有預期的這么好,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我第一反應是反省自己是不是按照醫生的要求做的,控制變量排除各種因素,實在找不到原因就詢問醫生。
如果實在有醫療矛盾,請走法律途徑維權!打醫生或者去醫院大吵大鬧害人害已,這是最愚蠢的維權方法。
2021年醫療糾紛案例患兒錢某某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兒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婦產科行剖宮產出生,生后反應差,呼吸促,由鼓樓醫院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新生兒內科,治療12天后恢復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轉入新生兒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后生命體征平穩。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認為患兒病情平穩,為暴露手術切口,將患兒俯臥,并撤去心電監護和吸氧設備,患兒就這樣趴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了近3個小時,中間沒有醫護人員查看;11:30左右,家屬看到患兒臉色發紫發青,急按鈴叫來醫護人員,將患兒平臥,同時予以吸氧和心電監護;10分鐘后患兒口唇轉紅,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現腹膨脹,嘔吐黃色液體,X線診為腸梗阻,被告考慮為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NEC),保守治療效果不好,患兒病情逐漸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師將南京市兒童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訴訟案例是怎樣的醫療糾紛 訴訟 案例 【 鑒定 】 上海 市醫學會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 醫療損害 。 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接生操作不當的 醫療過錯 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與原告左鎖骨骨折及左臂叢神經不全損傷的 人身損害 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參照《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 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對應 八級傷殘 。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對等責任。 【 判決 】 原告唐某訴稱: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時40分在被告處出生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在分娩過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導致原告鎖骨斷裂并導致左臂從神經損傷至今無法恢復,現原告請求就本次 醫療事故 中被告的責任進行確認,并依法進行賠償。 具體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醫療費 人民幣3,912元; 2、判令被告賠 償原告 傷殘賠償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營養費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賠償原告 護理費 13,080元(2,180元/月某6個月); 5、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13,080元(2,180元/月某6個月); 6、判令被告賠 償原告就醫交通費298元; 7、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鑒定費4,400元; 8、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損害 撫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對上述費用及后期醫療費承擔80%的賠償責任; 10、 訴訟費 由被告承擔。 被告醫院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訴請標的過高、項目不正確,按鑒定結論承擔相應責任。醫療費由法院審核;營養費認可 30元每天計算90天;護理費認可1,820元每月計算6個月;鑒定費依票據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000元計算;按鑒定意見書2021醫患糾紛真實案例15例 我方承擔50% 的賠償責任。 經 開庭審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婦汪巧飛因“停經8+月,陣腹痛3+小時”入住青浦中心醫院。據住院病史記載:入院查體:腹圍 90厘米,宮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兒估計3200克,宮縮中弱,間隔5-6分,持續30秒;陰指檢查:先露頭,高位-2,胎膜 未破,宮口開1.5厘米。入院診斷:G2P1、孕38+2周、未臨產。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宮口擴張3厘米,宮縮強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嬰(原告),1分鐘Apgar評分10分。5:50患兒入新生兒室。入室檢查:四肢活動好,張力正常。10月21日患兒查體:左側鎖骨觸不清,增厚感。考慮產后左鎖骨骨折。處理:暫不攝片,囑制動。當日出院。建議1月后隨診。11月29日患兒至醫方骨科門診。左肩關節正位示:左鎖骨中外段形態欠規則,骨皮質欠光整,密度欠均勻。2013年5月7日患兒至醫方骨科復診。查體: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議上級醫院就診,排除臂叢神經損傷可能。5月9日患兒因“生下左上肢活動受限6月”至華山醫院就診。查體:左肩外展30。上舉不能,肱二肌肌力3—級,屈腕、屈指可。肌電圖提示:本次神經肌電檢測部分所檢肌主動募集反應偏弱外,余未見明顯異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醫學會對被告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 的責任程度作出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接生操作不當的醫療過錯,與原告左鎖骨骨折及左臂叢神經不全損傷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對應八級傷殘。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對等責任。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 司法鑒定 中心對原告的三期作出鑒定意見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傷后休息180日,護理180日,營養9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以下 證據 證明: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1份、上海市醫學會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票1張、三期鑒定意見書1份、三期鑒定費發票1張、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稱其損失包括: 一、醫療費3,912元,并提供病歷卡4份、醫療費發票1組、被告無異議,原告補充的證據由法庭審核,無原件不認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費發票原件1張。 二、傷殘 賠償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農村戶口 ,要求以城鎮標準計算,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要求以農村標準計算。庭后原告補充提供公安機 關情況說明1份(出具機關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橋派出所)、查閱證明1份(出具機關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賃合同 2份、房東戶 口性質證明2份(均為非農戶口)、檔案機讀材料1份、 勞動合同 1份。 三、誤工費13,080元,但未提供證據。被告認為原告系嬰兒,不予認可。 四、就醫交通費298元,并提供交通費發票1組。被告予以認可。 根據庭審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因醫療損害引起的 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本次醫療損害經鑒定為三級丙等(八級傷殘),且被告在本次醫療事故中負有對等責任,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計算如下: 1、醫療費,系原告花費的合理費用,扣除伙食費87.50元,原告主張的金額在票據金額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計3,912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 1,956元; 2、傷殘賠償金,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該項費用適用城鎮標準,本院根據相關標準計算為263,106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31,553 元; 3、營養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以每天40元計算90天,計3,600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800元; 4、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 人員損失,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計算6個月,計10,920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5,460元; 5、誤工費,無相關依據,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計298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49元; 7、鑒定費,根據票據金額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別予以確認,共計4,400元,該款項由被告全額承擔; 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認可7,500元。以上金額共計 152,818元,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5,157.70元(緩交),減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擔900.65元,由被告承擔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醫療糾紛時,可以結合并仿照上述 醫療糾紛訴訟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醫療事故中產生的損失以及證據證明,從而打贏官司,并遵照相關的法律 法規 ,獲得應該得到的賠償,比如 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這些都是包含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