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確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醫用產品缺陷損害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醫療行為本身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是無過錯事故嗎?醫療事故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而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無過錯有責任嗎醫療糾紛無過錯沒有責任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因為醫療事故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因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限于當時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導致損害結果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哪些?醫療事故責任 原則包括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 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范圍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唯一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現。如前所述,一般 侵權行為 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過錯。多數 醫療糾紛 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這一類。 二、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過錯推定責任 原則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后果與侵權人有關系,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我們可以根據2002年4月1正式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 訴訟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 這是我國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適用到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機構就必須負擔 舉證責任 ,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三、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實踐中,對于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醫療糾紛,如麻醉意外,手術并發癥,藥品不良反應等,法院通常會采用公平責任原則。 四、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嚴格責任原則 我們可以根據《 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這是我國法律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推出的醫療事故責任的這些原則,就是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何護著醫院的合法權益,在一起事故中,不僅是醫院的過錯,也有可能是因為病人的原因,因此,在發生事故之后,一定要很好的劃分雙方責任,才能更好的化解雙方的糾紛。
醫療事故賠償原則要遵循哪些您好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但采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強調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采取過錯推定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免責。
這一舉證責任規定并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關于損害事實的證明就沒有倒置,仍然有受損害的一方加以證明。
3、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無過錯責任原則 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
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在輸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采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采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
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為采供血機構或者臨床用血機構存在過錯或是不能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判令巨額賠償。
患者與醫院之間產生醫療糾紛時,雙方首先要采取的態度,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遵循相應的法律原則來處理醫療糾紛。如果雙方無法和平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時,患者一方可以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裁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