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1、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費的計算依據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督忉尅返诙藯l規定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交通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冷靜的對待與處理問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問題,不能做違法與法律禁止的事情。同時在生活中駕駛車輛時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做到開文明車、行平安路。
被撫養人撫養費計算標準一、被扶養人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么
1、被撫養人撫養費計算標準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是要按照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來計算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的。年賠償總額不能超過人均年生活消費總額。
2、法律依據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1、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
2、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江西農村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內容是什么?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我們國家放開了二胎政策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的關注,并且這個政策也在逐步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的落實當中,不過各個省份如果發生違反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中撫養費 我們國家生育計劃的情況,還是需要進行 社會撫養費 用征收的。那么,江西農村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內容是什么?政策內容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作出了規定。 一、江西農村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內容是什么? 江西社會撫養費的最新政策2018年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 收養 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省、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于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 法規 定的計征基數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后,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 婚姻登記 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征收。 二、其他政策內容 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周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3、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征收; 4、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 第八條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計劃外生育的具體情形,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分別按各自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用征收標準,它是以超生的子女出生前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來作為基數進行計算的,在這個條例當中,也規定了,根據不同的情形,需要按照不同的標準來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一定的 撫養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