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對于任何一家公司來說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無論是勞動合同到期,還是公司辭退員工,都應該給予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否則離職員工有權利向公司索要這筆錢。畢竟過錯方不是員工,而是公司的原因,所以不要害怕得罪公司,而是拿到我們應有的一切。
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建議想要與大家分享:
一、了解相關法律常識
按照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凡是因為公司的原因離職,公司都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并且按照“不滿6個月,按照0.5倍計算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照1倍計算”的原則,例如工作了5.2年,基本工資標準是5000元,那么我們在計算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是按照5000*5.5倍相當于27500元。
二、公司是否愿意拿出
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后,絕大多數的原因就是因為不滿意,所以即使是員工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金,公司也有可能不愿意拿出,所以一定要提前與公司協商清楚,看一看公司的態度,以免產生更麻煩的事情。
三、勞動局
當我們與公司協商不下去的時候,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走法律程序,讓勞動局出面來解決這件事情,這樣公司更能夠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畢竟法院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是站在公正公開的立場上去解決問題,讓大家拿到應有的一切。唯一不好的地方就是浪費時間,一整套流程走下來差不多需要半年的時間,所以盡量還是與公司私下協商,這樣辦事效率會高很多。
其實無論我們選擇哪一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拿到應有的一切。畢竟大家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而是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何必要當這個冤大頭呢?不僅不討好,還讓人厭惡。
賠償金申請報告怎么寫賠償請求人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他組織的,應寫明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有復議機關的,還應當寫明復議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因(申請賠償案由)請求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還須寫明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決定或復議機關復議情況)
來源杭州律師網頁鏈接
此致
______(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名稱)
附:在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
賠償請求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與單位協商離職,想單位賠償錢,應該怎樣寫申請書?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肯定是有經濟補償的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侵犯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了你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如何申請經濟補償?前面專題中介紹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了如何將工作年限折算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補償月數,以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的確定方法,弄清楚這兩個問題后,計算經濟補償,就是用計算基數乘以補償月數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計算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就是用經濟補償乘以2倍。比如,某勞動者于2018年5月20日入職某單位,后該單位于2019年7月31日以該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52000元(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9320元)。如果該單位的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那么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首先,該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應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7960元(9320元×3)作為計算基數;其次,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超過1年不滿1.5年,故折算的補償月數為1.5個月。因此,用計算基數27960元乘以補償月數1.5個月,即得經濟補償41940元,再乘以2倍,即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880元。
當然,如前兩講所述,情況復雜且各地計算方法存在差異的,當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時,因為此時涉及到分段計算的問題。比如,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某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了25年,2008年前后各12.5年,那么不同的解除或終止原因,不同的工資標準,就會導致補償月數的認定不統一。從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關于計算基數問題,各地還是比較統一的,均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不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認定。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依據2008年之前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那么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算,上述例子中折算為12.5個月;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依據2008年前后的法律法規均需支付經濟補償,且均不涉及12個月上限問題的,那么補償月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折算,上述例子中折算為25個月。這兩點,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意見也比較統一。意見分歧較大的,主要在于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涉及到12個月的上限問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2008年之前,當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時,補償月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自2008年1月1日起,如果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當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且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時,部分意見認為此時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 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即補償月數總共為24個月;部分意見則認為,《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后,計算工作年限不再分段,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那么因勞動者的工資高于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哪怕實際工作了25年)。此外,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問題上,司法實務中各地的司機操作也存在差異,部分地區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計算賠償金的賠償月數時直接用工作年限乘以2倍,按此方法前述例子中勞動者可得50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部分地區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先計算出經濟補償,再乘以2倍計算出賠償金,按此方法,前述例子中勞動者可獲得的賠償金月數則因各地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存在獲得24個月(12個月×2倍)、48個月(24個月×2倍)、50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的可能性。綜上所述,各位讀者要注意查詢當地的相關意見,在具體案件中對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依法起訴、上訴以及申請再審。
好,本講先介紹這么多。關于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工作年限的折算問題,如果前兩講內容沒有看的,建議再回過頭去看一看。
因為公司原因離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離職申請書該怎么寫呢?針對工作合同的解除或者停止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勞動合同法第第四章內容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全是這方面的知識,從三十六條到四十五條全是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停止工作合同多種不同的狀況,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的是經濟償還的標準及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四十八條到五十條關鍵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的工作工作交接,個人社保等關系的處理事情。工作合同的解除或者停止,勞動法使用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了十五條的篇數做出明確的規定,表明勞動法針對員工辭職的問題就是特別關注的,保障體系都是十分完美的。
那對于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離職的,員工能否等得到賠償金呢申請經濟補償金怎么寫 ?是否獲得賠償金實際上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是很很清楚的。盡管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辭職,但只有合乎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六種情況辭職,才可以認為經濟補償。但無論是哪種情況辭職,包含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是員工積極解除勞動關系,除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之外,別的前提下解除勞動關系,都一定要提早三十天通知函另一方。
通知函對方的意思就十分清晰了,一是這個時間一定要提早三十天,方式上一定要通知函,口頭通知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假如是用人公司并沒有提早三十天通知函,那還要附加賠付一個月薪水,針對員工盡管沒有約定附加賠償,可是用人公司是有方法管束你。例如工資結算,扣減經濟補償等,如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用人公司就可以直接申請辦理。
我去公司工作已經五年,但自從上崗至今,公司一直未按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為職工按時發放繳納保險,造成自己將來遭遇沒法準時辦退休。公司違背了社保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公司未依規為員工繳納保險的,職工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
依照勞動合同書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員工依照法律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規定公司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在公司工作的時候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為我補交在公司工作的時候理應交納沒有交納的社會保險,并承擔法律責任稅款滯納金和資金利息。
在離職理由公司違反規定了第三十八條哪一條還是按照哪一條來寫,假如是并沒有準時發放工資的,還是按照并沒有準時發放工資來寫,假如是生命安全陷入困境的,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不用事前告之用人公司,但是保存直接證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候才能有必勝的掌握。
總的來說,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辭職是不用申請書的,反而是通知函,申請辦理也是需要用人公司準許,通知函是告之由于你違反規定了我要離開了,這是不用核準的。書面告知都是將來勞動爭議仲裁規定經濟補償金相關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