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王某在公司聚餐喝酒后死亡的賠償:
王某在鄭州的一家飯店上班,去年1月20日,公司為感謝全體員工一年來的辛勤工作,安排大家中午聚餐。聚餐期間,王某飲酒過量,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當晚9時許,同事回宿舍發現王某趴在床上,叫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他也沒反應,當即打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了120,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李是酒精中毒死亡。為此,其父母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36646.8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飲酒員工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公司發現王某飲酒過量,卻沒有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該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應承擔責任。
被告公司辯稱,根據司法鑒定,王某是酒精中毒死亡,而公司聚餐時是中午,下午還要上班,因此公司不讓員工喝酒,王某卻違反規定私自喝酒。另外,王某作為成年人,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王某喝完酒后,公司領導安排同事將他送回宿舍,期間還有同事去看他。出事后,公司及時聯系家屬,并撥打120、110,已經盡到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公司在王某醉酒后,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應該有足夠的認知,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明王某喝酒是自己要喝,被告已經制止,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公司應該承擔20%的責任,王某應承擔80%的責任。王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50.8元,被告公司承擔10.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喝酒死亡,陪喝的人應該如何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的法律法規是沒有明確規定關于一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相關規定的,但是有規定明確了行為人因為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因為勸人喝酒的行為導致別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如果沒有辦法確定整個過程是如何的,那么雙方需要分擔損害結果的賠償。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一起喝酒的人如果出現死亡的話,陪喝的人在沒有出現過錯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出現以下四種情況下導致當事人喝酒死亡的,一同陪喝的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1、強迫他人喝酒導致他人死亡的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2、明明知道他人不可以飲酒仍然勸其喝酒的;3、沒有將醉酒的人員安全護送到家的;4、一同陪喝的人明知道他人酒后駕車但是沒有及時進行勸阻從而導致他人因為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禍死亡的。具體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來作出決定,一般情況下需要支付的是喪葬費以及死者在生前的撫養人所必要的生活費。如果構成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罪的,應當按照受訴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所需支出的標準進行計算,賠償的義務人可以請求對方以定期金的方式進行給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死亡,賠償問題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一起喝酒的人死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了,需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死亡按一級傷殘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資等情況而定,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解決。共同飲酒致人傷亡的責任承擔:傷亡者責任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后果負主要責任;組織者(含召集者)責任無論組織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于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尊長或領導參飲的,即使未勸酒但放任受害人過量飲酒,應與勸酒者負同等責任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判斷承擔責任的比例;參與者責任共同飲酒人之間不僅達成了共飲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發現和判斷共飲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應特征的便利,故負有及時與同飲者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
喝酒死亡賠償規定喝酒致死賠償項目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的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飲酒致人死亡賠償案例 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