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5日晚23時左右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患者牛某“因飲酒后胃出血1小時余”到被告河南某職工總醫院急診處診治,初步診斷:1.急性糜爛出血性胃炎、2.酒精中毒、3.脂肪肝,被告醫院將牛某收治消化內科,并予以禁食、抑制胃酸分泌、保護胃黏膜、補充血容量、止血等對癥支持治療。牛某在病房輸液至2019年12月6日2時許,突發心跳呼吸停止,意識喪失,大動脈搏動消失,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醫院給予死亡診斷:猝死。
原告(牛某家屬)認為河南某職工總醫院存在過錯,導致牛某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且看審判詳情。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2019年12月5號23時患者牛某因嘔吐、胃部不適至被告治療,被告急診科以牛德民“胃出血、酒精中毒”收入消化科治療。入消化內科前急診已輸液1500ML,入院后被告仍繼續大量靜脈滴注含鉀、鈉等液體及多種止血藥物,輸液量極大且輸液過程中無人值班。2019年12月6日2時左右,患者出現胸悶、頭暈不適,在病房呼救,但沒有醫護人員到病房查看,以至患者在病情危重時無人搶救,最終在當日凌晨心力衰竭死亡。被告醫院違反診療操作規范,用藥錯誤,醫護不到位,醫療行為有重大過錯且與牛某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的死亡有因果關系。雙方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貴院。
醫方觀點
被告認為:患者牛某自身存在嚴重心臟病,入院前并未提供相關病史,只主訴“飲酒后胃出血”,在患者未提供任何心臟病史及入院時無任何心臟病癥狀的情況下,被告醫院是無法預知患者存在心臟疾病的。患者存在大量嘔吐、胃出血癥狀,入院后給予補充水電解質、止血、護胃等治療并無不妥,患者在住院部輸液過程中病房值班的醫護人員一直在崗,原告所訴“無人值班”不符合事實。患者因自身潛在心臟疾患死亡與我院診療不存在因果關系,我院在治療過程中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異議明顯,于是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尸檢結果 :2020年1月15日,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受某市衛生 健康 委員會委托進行死因鑒定,作出某司鑒中心[2019]病鑒字第1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牛某符合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鑒定意見 :2020年12月18日,某司法鑒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作出某司鑒中心[2020]病鑒字第Y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分析認為,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在心電圖檢查異常情況下未行血電解質檢查進行有效的鑒別診斷,以及未復查心電圖等檢查明確診斷,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導致喪失救治成功機會,與被鑒定人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另外被鑒定人冠心病臨床癥狀不典型,入院后病情進展迅速,搶救難度大,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 鑒定結論 :被告某職工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牛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在心電圖檢查異常情況下未行血電解質檢查進行有效的鑒別診斷,以及未復查心電圖等檢查明確診斷,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導致喪失救治成功機會,與牛某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對于牛某的死亡,被告醫院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對于被告醫院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原告提供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某司鑒中心[2020]病鑒字第Y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被告醫療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應承擔60%的損失,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系經本院依法委托作出,被告醫院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鑒定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不合理,故該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高,綜合考慮牛某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酌定被告醫院承擔五原告損失的40%。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某職工總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某、牛某、牛某、張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喪葬費等共計335430元。
筆者提醒
1.醉酒后發生心腦血管意外的醫療糾紛很多。
在急診科,醉酒病人非常多,醉酒病人通常不是家人送至醫院,而是同事、朋友等,導致就診時既往史無法問清楚,只能了解醉酒后的癥狀,急診科醫生往往對患者的既往史了解不清;同時醉酒患者通常意識不清,潛在疾病特別是心腦血管疾病發作時癥狀不明顯,甚至只有發生心跳驟停時才出現明顯癥狀,才能引起醫務人員的注意。而且,醉酒病人因為心血管意外導致的死亡往往不易被家屬理解,引發醫療糾紛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2.本案被告醫院存在哪些問題?
本案被告醫院忽視了心電圖的異常是主要過錯,心電圖是反映心臟病最基本的檢查,簡單方便,存在嚴重心臟病時,心電圖的異常一般都是明顯的。急診科醫生工作是很繁忙的,對于按固定程序做的常規檢查,不是那么用心,忽略心電圖的異常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該心電圖到了住院部后,消化內科醫生理應仔細閱讀并作出診斷。本案原告的觀點是科學的,患者入消化內科前已輸液1500ml,住院后又大量輸液,這是誘發患者冠心病心衰發作的主要原因。鑒定機構鑒定醫院承擔次要責任,是比較合理的結果。
3.醫療機構如何避免上述悲劇。
林律師已發表過多篇醉酒后或麻醉后發生心腦血管意外的醫療糾紛案例,正是因為患者意識不清,導致一些潛在疾病發作不能很好觀察到,醫務人員應當更加小心,該做的檢查必須完善,該注意的異常結果必須診治到位,麻醉科有蘇醒室專門觀察麻醉后患者,林律師建議有條件的醫院不妨設置專門的醉酒病房,培養專門的醫務人員接診這一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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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5、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喝酒致死,同桌酒友有下列行為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明知對方有相關疾病或不能喝,仍勸酒。
如果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最后因喝酒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勸酒者需要擔責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同飲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請客喝酒,酒后一人回家后,心臟病犯了死亡,該怎樣賠償昨天看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了一個這樣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的新聞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也是喝醉酒后死亡,親人將一起喝酒的人都告上法庭,起訴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他們一起喝酒沒有起到勸阻的行為才導致死者死亡的事實,讓他們賠償60萬,最后那幾個人,法院判分別承擔百分之八和百分之六的責任,賠償六七萬的,還有賠償四萬的
三個朋友一起喝酒一個人心臟病犯了,突然死亡,其他兩個人需要賠償嗎具體而言,同席飲酒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勸酒,事后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同席者因為在喝酒時對其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也沒有將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過錯,相互之間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沒有相互勸酒,也對喝醉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的人及時提醒。一般同席者很難舉證證明自己進行了及時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義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的目的,可能會判決其承擔少量的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第三,同席者都喝酒了,但個別人中途離場,期間也未勸過酒。這種情況下,中途離場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赴宴飲酒看似生活中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卻蘊含著豐富的法律知識。從上面的案例分析看出,在飲酒的過程中也應當留個“心眼”,盡量不要勸酒,發現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將其安全護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飲酒發生意外,從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
19個人在一起喝酒,都沒有勸酒,其中一個人回家睡覺因心臟病死亡.是否要賠償?那要看他家屬是不是揪住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你們不放了,畢竟喝酒是有風險的,更何況他有心臟病了,他自己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病,還要去喝酒,而且還不是在喝酒的過程中,或者是回家過程中死的,而是在回家睡覺死亡了這也有可能是他自己的原因,并不一定是喝酒的原因,就算是喝酒了,他自己應該對自己負責,誰也沒有辦法控制了,但是畢竟是喝酒誘發心臟病死亡賠償案例 你們一起喝酒了,如果沒有這頓酒,他可能也不會因為心臟病死亡,就算是賠償的話也賠不了多少,只能擔一點點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