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高鐵占地補償標準是按照水田、旱田以及青菜地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標準來分別進行賠償。依法獲得的農田若是被征收用于修建鐵路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費的。此時征地的主體一般是政府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在落實具體的征收農田的工作時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首先需要確定征地的范圍,然后結合當地的辦不成標準制定出具體的補償方案,征地后需要下發補償款。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鐵路占用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修建鐵路占用土地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補償是:按照被征收土地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社會保障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家修鐵路占地賠償標準修鐵路征地補償標準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規定: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征地補償安置方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可増加安置補助費
國家建鐵路土地補償標準法律分析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1、土地補償費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修鐵路占用耕地補償 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