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解答交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不超過六十天。一般情況下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如果是因檢查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的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那么交警要當場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交給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證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人傷扣車多久1.一個交通事故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的人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把車攔下來?
交警扣留車輛的時間通常最多為30天左右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嚴重復雜案件最長不超過60天。交警現場勘查結束后3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最長時間經上級批準可以是60日),然后交警在2日內將結果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三天時間決定是否重新鑒定。告知當事人取車后5日內無異議。因此,扣車期限一般不超過3,202,35 = 33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二.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證件,并按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不宜移送的對象,應當隨案移送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辦理。
第四十一條經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調查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民警應立即報警,搶救傷員。交警查明相關責任后,扣留的車輛可以返還。此外,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違法駕駛車輛造成人員傷亡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一般可能導致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這時,其他人員可以收回車輛。
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久傷人 交通事故扣車 期限最長是六十天。一般來說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如果交警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的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那么就會扣留車輛,因為鑒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長不超過60天,所以扣留的期限一般也不超過60天。《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交通事故傷人扣車最多幾天交通事故傷人扣車一般最多三十五日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包括三十日檢驗、鑒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六十五日,其中六十日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車期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致人傷最多扣車多久交警扣車的時間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最多通常為30天左右一般傷人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案情重大、復雜的最長不超過60天。交警現場調查結束后3天內就要委托鑒定機構鑒定,20天內完成鑒定(經上級部門批準最長可60天),然后交警要2天內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3天時間決定是否重新鑒定。無異議后5天內通知當事人拿車。所以扣車期限一般不超過33天。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