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建筑施工侵權 財產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須發生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如工程竣工驗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 交通事故 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損害想要得到賠償,那么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必須要構成幾大要件才能申請賠償的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國對于每一筆的賠償都是有法律依據,這樣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也力求保證賠償款可以發放到受害人的手中。
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1、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2、客觀上有造成他人的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須發生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或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的構成要件是:
1、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方式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種;
2、客觀上有造成他人的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一、 財產損害賠償 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 財產損害賠償既可能是侵權之訴也可能是違約之訴。 侵權責任 和 違約責任 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8條規定侵害物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構成要件 他 民事責任 。 二、相關知識 1、什么是侵權之訴 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么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2、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于 合同法 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于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依據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3、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 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 二、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費、誤工費等; 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準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于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的間接損失,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財產被別人損害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實際上應該根據發生的場所來判斷是侵權還是在合同中的違約,如果是侵權的只需要根據普通的侵權法或者民事方面的法律來進行計算賠償的事宜即可,但是如果是違約方面的法律糾紛就需要結合合同法的規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