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旅游合同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的違約的賠償是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并且如果造成當事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違約方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賠付旅游合同違約的賠償方式是:1、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造成當事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違約方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遺漏景點應當如何賠償?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游者,否則按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
1、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2、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旅行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旅游法規常識》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一、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除此之外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二、相關規定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旅游法對于未完成的損失賠償 ;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