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2022年國家允許土葬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的新規定具體如下:
1、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
2、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3、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4、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類死亡后喪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遺體先裝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銘)或有或無,有的地方只立墳頭石,并無文字。墳前或有祭奠臺供后人祭奠。在我國,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國家劃定范圍作為火葬區,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陜西,貴州,四川等多數經濟不發達地區仍以土葬為主,絕大多數城市聚居地區已被禁止土葬。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退休工人喪葬費2022年最新標準以下是國務院關于喪葬費補貼的最新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570號建議的答復 》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建立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建議收悉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經商財政部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現答復如下:
制定城鄉居民喪葬費補貼政策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對于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保障參保人員基本權益,體現社會公平,維護基金安全,促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印發以來,全國有21個省份根據當地實際在省級層面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
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喪葬補助金標準,如天津市規定喪葬補助金標準為1800元;二是全省統一喪葬補助金計發標準,如內蒙古自治區規定喪葬補助金標準按12個月基礎養老金標準計發;三是由各地根據省里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標準范圍自行確定,如山東省規定喪葬補助金標準范圍為500至1000元。其他省份雖然在省級層面沒有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但是支持和鼓勵市縣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城鄉居民喪葬補助金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殯葬管理工作應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
(一)宣傳貫徹《規定》和本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
(二)做好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工作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
(三)開展殯葬服務;
(四)查處殯葬違法行為;
(五)負責殯葬管理工作的其2022年內蒙古殯葬規定 他事項。第四條 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殯葬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工商、公安、衛生、土地、林業、畜牧、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六條 凡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逐步推行火葬,建立火葬設施。已建有殯儀館的市、旗、縣(市),應把殯儀館周圍一定范圍內交通便利的地區劃定為火葬區。火葬區的面積半徑不得小于三十公里。第七條 在火葬區內,遺體一律實行火葬,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除外,但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火葬區內遺體非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不得外運。第八條 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國人在火葬區內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火葬區內遺體應及時火化,停尸時間不得超過十天。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尸時間的,須經旗縣以上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批準,并進行防腐處理。第十條 因患傳染病死亡或已腐爛的遺體,由衛生防疫站部門消毒后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或無人認領的遺體,經公安機關檢驗后火化。第十一條 火葬區內火化遺體,應有死者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十二條 運送火化遺體,原則上應使用殯儀專用車輛,使用其他車輛時,應進行消毒。第十三條 火葬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土葬提供運輸等方面的幫助。第十四條 火葬區內國家職工死亡后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待遇。第十五條 火葬區以外的地區為土葬改革區。在土葬改革區內,旗、縣、市人民政府應本著有利于生產建設的原則,規劃土葬用地,逐步建立土葬公墓。第十六條 公墓應以嘎查、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建立。第十七條 土葬改革區內凡建有公墓的地區,遺體一律葬入公墓。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等地亂埋亂葬。
禁止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第十八條 建有公墓的地區,公墓以外的原有墳墓,當地人民政府應統一組織逐步遷入公墓或平毀,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除外。第十九條 土葬改革區內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所在單位應予支持和提供方便。第二十條 土葬改革區內不得為未死亡人員預先修建墳墓。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推進殯葬習俗改革,提倡節儉、文明、健康、科學的殯葬禮儀,破除封建迷信的殯葬習俗。土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以樹代墓的葬法;火葬提倡骨灰處理多樣化。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殯葬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第二十三條 國家干部應帶頭推行殯葬習俗改革,辦喪事不得鋪張浪費、大操大辦、搞封建迷信活動或行賄受賄。第二十四條 舉辦經營性公墓,應經自治區民政部門批準,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應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旗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查批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第二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火葬區內不得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對宣傳貫徹《規定》和本實施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火葬區內拒不實行火葬或擅自將遺體外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強制火葬;
(二)火葬區內故意拖延停尸時間,超過停尸時限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火葬;逾期不火葬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強制火葬;
(三)火葬區內為土葬提供運輸車輛等幫助的,由民政部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建有公墓的土葬改革區內死者遺體不葬入公墓、在未建公墓的土葬改革區內亂埋亂葬或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的,由民政部門或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強制遷入公墓或平地深埋;
(五)土葬改革區內為未死亡人員預先修建墳墓的,由民政部門或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拆除;
(六)從事封建迷信殯葬活動或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擅自生產和銷售殯葬用品,生產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或在火葬區內生產和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