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最高賠償12年
工齡長達12年的員工被辭退辭退最高賠償12年 ,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12年的工齡作為一個計算的依據辭退最高賠償12年 ,一年就以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辭退最高賠償12年 ,12年也就是要給1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而這個月工資一般是按照勞動關系解除時前十二個月的工資平均除以12作為基數。也就是12年乘以月平均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辭退最高賠償12年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辭退最高賠償12年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勞動者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公司辭退了,重新擇業對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都是一個較大的考驗,所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合理的。以下是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1
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
只是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這一情形做了最高年限的限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后,勞動者仍然拒絕續簽的,那么就沒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待遇,這時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勞動都并沒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同時有的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履行義務,所以造成許多人并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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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一定不超過12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辭退最高賠償12年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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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補償金N+1不超過12個月嗎
1、依據辭退最高賠償12年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金N+1中的.N是指勞動者工資的年限,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而N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2、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3、并且《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眲趧硬哭k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p>
4、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民法典》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企業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有12個月上限?對的。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肯定是有上限的辭退最高賠償12年 ,一般最高的標準不能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辭退最高賠償12年 ;而對于沒有滿一年卻滿了半年的同時也會按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支付,從而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12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1)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2)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公司辭退員工只要是屬于無雇的行為必然就會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對于補償的金額也是有上限的,最多只可以補償十二個月,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話,那么還可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工作十二年被辭退怎么賠償【法律分析】辭退最高賠償12年 :超過12年員工辭退賠償最主要的是一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工齡長達12年的員工被辭退辭退最高賠償12年 ,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12年的工齡作為一個計算的依據,一年就以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12年也就是要給1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而這個月工資一般是按照勞動關系解除時前十二個月的工資平均除以12作為基數。也就是12年乘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最高賠償12年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辭退員工最高補償12年有針對性要求嗎?辭退最高賠償12年 你好辭退最高賠償12年 ,沒有針對性要求辭退最高賠償12年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辭退最高賠償12年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辭退最高賠償12年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齡一般是按入職日期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