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一、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釋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因不同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訴訟 和民事 訴訟 應不分先后、分別處理。適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民事 證據 能夠就 民事責任 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執行階段)互不干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由于現行司法解釋對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 立案 審理的 經濟糾紛 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 經濟犯罪 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于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 中止審理 ,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后才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分是否屬同一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如否,應當刑民訴訟并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一般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一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一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 犯罪嫌疑人 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在民間借貸案件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的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除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需要依賴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的外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刑事與民事案件應該分別立案審理,根據刑事與民事的不同實體法規范作出相應的處理。我們同意應當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該類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駁回起訴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犯罪嫌疑線索、材料,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原則上應當裁定中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結后發現涉嫌犯罪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
第一,分開審理。從法律事實出發,判斷涉案牽連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的法律事實是否相互獨立,若分屬不同的法律事實,則經濟糾紛案件與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分別審理。
第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綜合民事糾紛審理與刑事案件偵破判斷,若審理影響經濟犯罪案件及時偵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待不良影響消除或案件偵查終結后,恢復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三,終結民事或刑事訴訟。從涉案事實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區分,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如經審判認定構不成經濟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案件性質屬于經濟糾紛而非經濟犯罪的,應當將全案移送有關司法機關,終結案件的偵查或審理。
第四,經濟犯罪嫌疑線索和材料移送處理。對于與涉案事實存在牽連,但非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應將經濟犯罪嫌疑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且不影響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民事 訴訟 的 訴訟時效 是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有特殊情況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 有期徒刑 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 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民交叉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類型犯罪案件中1、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質損失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的;2、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法律依據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