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 事故責任認定書并不需要催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交警按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處理好事故后,就會將事故責任認定書發放給事故雙方當事人。
如果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責任清楚的情況下,交警在當天或者第二天就能出具責任認定書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了。但是,如果是較大事故,出現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就需要現場勘查,多方走訪,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就比較復雜些,不太好判斷事故責任書多久能出具了。
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責任認定書是必須嚴謹不容出現紕漏的,因此交警部門不會輕易就下責任認定書,責任書未下極大可能是勘驗和鑒定還沒有完成,或者就是情況比較復雜。通常一個多月未下達責任認定書也是正常現象,耐心等待就好了。
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僅是對違章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還是證明雙方主責方或全責方的責任劃分依據。如果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可以申請復核進行解決。
可以在收到責任書的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符合申請是需要說明理由還有提供主要的相關證據,所以當事人在填寫復核申請的時候要指明責任書哪里劃分不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上一級交警部門在收到復核的申請后,5日內作出事發后受理的決定,并且在受理之日期30天內作出復核結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了復核,那么在復核中端時間內,當事人是不可以走訴訟程序的,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
雖然可以申請復核,但是一般復核的維持率是很高的,很少會改變原有的認定,如果能夠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就不要申請復核了,實在不行就提出訴訟,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復核過,并且復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交警能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解答只有交警能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單方事故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嗎單方事故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并送達當事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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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交警不出認定書可以嗎只要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你報了案,交警一般就會出認定書。如果一直不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屬于 行政不作為 ,可以找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的行政科,或者找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投訴。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及其交通警察 處理交通事故 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 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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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要求交警出認定書嗎 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