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一、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賠償金在職場當中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的人應該都是不陌生的,即便是沒有遇到過,但是也是會去了解的一個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問題,以下了解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1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怎么樣的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賠償金拖著不給怎么辦?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后,拖著不給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只要辭退員工不合法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的情形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但如果辭退時存在違法,而且違法的情形也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那么單位就需要按雙倍的補償來進行支付 ,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補償方式都不一樣。
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2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想要拿到雙倍工資是有前提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3、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4、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5、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6、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7、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什么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3
解除勞動合同哪些需要賠償
(一)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98號)的精神,"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
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賠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第五條關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應于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三)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有關精神:
6、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請示的發函》(勞辦發[1995]33號)精神:
8、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9、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五)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有關精神:
10、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1、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一切經濟補償。
(七)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
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一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是需要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的。這也是為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詳細的規定。以下了解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1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想要拿到雙倍工資是有前提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3、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4、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5、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6、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7、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2
一、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簡單地說就是開除三種人:職業病及工傷者,孕婦,無固定期限合同者
什么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3
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作為用人單位,如果以第(1)理由解除的,則在招錄員工時就應該書面明確好條件,不然員工來了,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是解除不了的,你條件都沒有憑什么說他人不符合條件?
如果以第(2)條理由解除員工的,這也是預料將來訴爭中最多的,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律的規定來制訂好規章制度。(有民主程序和公布,作為公布,也即證明勞動者知道這個制度,在入職培訓時員工要有簽名,在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章制度作為合同附件也是上策。)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屬于一種企業在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而且職場的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很多,我們也有太多不懂的問題和解決方法,以下分享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1
一、哪種情形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勞動者在本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系,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每工作滿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2
一、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先解除合同
勞動者自身沒有過錯,但有時卻發生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若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先行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后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非過錯性解除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非過錯性解除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包括發生企業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轉產調整等情況,用人單位進行人員裁減,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過錯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單位在發生某些情形后來解雇自己,勞動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情形甚至重大過錯的時候,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同樣也是可以拿到該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保障;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覺得不愿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低于原來標準簽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后,往往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的,但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不肯繼續簽,或者低于原來的勞動標準簽,那么此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勞動者個人因與離婚的婚內債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并不會受法律條文的約束。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3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在職場上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 的時候,難免是會發生很多事情的,而且工作中有時候會因為一些原因,公司就會想要辭退或者處罰員工。以下看看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及相關資料。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1
要求單位付雙倍賠償金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2
一、不簽勞動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
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并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簽訂兩次后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具體的情況有不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三種。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了,要是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三種情況之一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3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么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