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補償金發放日期是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內。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并在十五日內賠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辭退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屬于以上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上班15天被辭退有賠償嗎有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的,如果是非法辭退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的是經濟補償的,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超過15年工齡被辭退怎么賠償超過15年工齡被辭退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的被辭退補償金超過15天發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15年的要支付15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