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搬遷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的關鍵在于勞動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
1、如果員工愿意到異地工作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雙方可以協商,要求單位提供必要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的幫助,比如提供班車、宿舍等。
2、員工如果不愿去,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來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單位是要給補償金的。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按照上一月的工資標準,給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稅前工資去算。如果這其中有年終獎,要把年終獎除以12,再看涉及到年終獎的有幾個月,把這部分錢算進去。
算出平均數后,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給一個月的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也是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是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跨市搬遷有賠償嗎法律分析:有賠償。搬遷超出本市行政區域,員工拒絕搬遷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企業搬遷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應按照以下標準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異地搬遷員工不去怎么補償公司搬遷員工不跟過去的需要向員工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按一年計算跨區域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