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電力法》明確規定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電力公司只對電表前部分負有監管義務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對于表后應當由用戶自行承擔責任。對于私拉亂接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沒有法律規定電力公司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所以,電力公司只是能盡到善意提醒義務。所以,對私拉亂接造成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的損失,電力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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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拉亂接電線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會增加居民樓或小區的整體用電負荷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給整個小區帶來火災風險。
2、.臨時電線拉進拉出,暴露在室外風吹日曬雨淋,易造成絕緣體磨損和老化,導致線路漏電、短路,尤其在雨天,可能會危及人身安全。
3、臨時電線充電,無“過充”保護裝置,容易引起火災。
4、亂接的電線,本身為無絕緣保護的“麻花線”,遇短路、超負荷,極易引起電線本身的燃燒,并引燃周邊可燃物甚至臨近建筑。
5、對小朋友人身安全造成隱患。許多小朋友或者不留意,或者出于好奇,觸碰、拉扯懸著的電線,一旦觸碰到通上電的插座和電源線,容易引發觸電,后果不堪設想。
擴展資料:
案例:
2019年6月2日下午1點多,杭州復興南苑小區,4周歲女孩沈某某(化名曉曉)在樓下玩耍,不幸觸電去世(本報曾連續報道)。當時那根帶電鐵架電壓為209伏——而成年人能承受的安全電壓低于36伏。
9月10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復興南苑某住戶為給父親做周年忌日法事,聯系張某讓他搭建用于做法事的簡易棚。
6月1日,被告人張某、徐某在小區單元門前空地搭設簡易棚,使用自制電線連接電燈,并固定于簡易棚鐵架上。被告人徐某未經相關管理部門許可,私自將電線與單元樓內某設備電源箱相連。次日中午13時許,被害人沈某某在該大棚附近玩耍,在接觸大棚立柱時觸電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簡易大棚鋼架漏電,漏電原因是由于電源導線的轉接頭所纏絕緣膠布不緊,裸露導線恰好與橫檔鋼管相觸,導致簡易棚金屬鋼架帶電。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張某私拉電線,應當預見到私設的電線線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且未進行安全檢查,致一人死亡。
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悲劇猝不及防,堅強的家屬當時捐獻了孩子的眼角膜。昨天,記者從邵逸夫醫院了解到,捐獻的眼角膜已讓兩名小伙重見光明。“他們很感激,希望能幫忙轉達對曉曉家人的感謝和慰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私拉電線涉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 蚌埠一市民私拉電線引發火災 四輛電瓶車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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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借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同“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將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因打擊錯誤誤殺其“針對對象”(即行為人追求的殺害對象)以外之人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為致人死亡行為的定性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不作為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四)、過失致人死亡后,行為人為逃避罪責又將尸體誤為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為,傳統觀點認為,不應只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一罪,而應對行為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私接電線造成火災法律上怎么處理?未經批準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安裝、使用電網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性質嚴重的,違反刑法。私接電線破壞了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私拉亂接電線導致他人死亡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