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1.觸電事故責任認定
2.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他人損害的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的作業,但沒有明確具體定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電[2]。高壓電、低壓電造成的觸電事故,就對應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于人身侵權損害,認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類型,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
3.1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高壓觸電屬于特殊侵權,即不論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弱者,促使供電設施產權人加強安全運行管理,保證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補償,從而實現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豆╇姞I業規則》第51條規定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事故的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低壓觸電屬于一般侵權,是以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觸電是由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過錯引起的,則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第三方、產權所有人共同過錯引起的,則由各方在引發觸電人身損害的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4.規避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在做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為避免觸電事故發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 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應通過報紙、電視、互聯網、講座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4.2 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供用電合同》中關于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的條款是觸電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用電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于農村或農業生產用戶,合同還應明確指出用戶需依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范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實驗確保裝置能正常動作。
4.3 做好運行維護和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電企業應做好供電產權的線路及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缺陷處理,規范電力安全警示標志懸掛。同時,加強用戶產權線路及設備的用電檢查,及時向產權人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產權人及時整改。
4.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保障范圍,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5.結語
供電企業擔負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落實供電企業與用戶的責任義務,做好用電安全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高壓線下觸電身亡,供電部門該不該賠償?高壓線下觸電身亡應如何賠償? (2009-12-21 22:30:24) 轉載 標簽: 雜談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盧某到A村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釣魚,于是過去一同釣魚,當盧某將魚竿豎立時,魚竿碰到穿過池塘上方的10KV高壓線,盧某當即被高壓電擊中并死亡。同月21日,盧某的妻子王某、長子、次子及母親陳某將高壓線路設施產權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電管理部門某供電局告上法庭,要請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賠償費共計215108元。經法院勘察:事發處高壓線的架設高度為6.2米,距事發點33米的池塘對岸的高壓線離地為5.14米,兩電線桿間距為75米。
【原審法院判決】
某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被告某通信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3022元。二、駁回四原告對被告某供電局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四原告的其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他訴訟請求。
【再審結果】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抗訴后,法院開庭再審,最終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審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審原告26500元。
【檢察官點評】
基于眾多因素,雙方當事人最終在再審過程中以調解結案,四申訴人(原審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濟。但本案引發一個思考: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應如何賠償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對此問題,全國各地有不少判例,審判結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徑庭。筆者認為,類似問題應把握一下幾個要點:
第一,必須審查是否確為高壓觸電及產權人有無免責情形。其區分標準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明確,即1千伏以上的為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為非高壓電。其意義在于兩類案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高壓觸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次產權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證明受害人具有《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免責情形,否則不能免責。
第二,必須查明損害事實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并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法律規定,明確責任。
第三,必須查明“多因一果”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輔助因素,準確分配責任;同時,查明各原因力之間的結合方式,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兩者的重要區別在于,前者各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后者各侵權人為“多因一果”侵權行為人,各自承擔按份責任。
第四,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在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可以適用過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有兩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該情況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受害人之過失僅限于重大過失,而輕過失和一般過失則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同時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過失之程度或比重,應比加害人負過失責任之情形為輕,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責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負過錯責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過失,如同樣過失置換在加害人負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則斟酌受害人的過失比例時或可與一般過失同視。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不適用過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縱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加害人仍應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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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男子偷電纜被電死,該如何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件事?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某觸電死亡系其故意違法行為所致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 ,供電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爭議。這個案子比較簡單,因為死者自己偷了高壓電器,對高壓電有危險。任何理性的人都應該注意到,供電公司會在相關地方有明顯的提示,該男子的行為屬于自陷風險。當然,本案中男子的行為屬于盜竊,盜竊導致的自陷風險行為不會得到情感和理性的支持。
但是,高壓造成人身傷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據造成傷害的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力來確定各自的責任。危害行為是造成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并應承擔主要責任;有害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高壓電力線路引起的觸電損害問題在民法上屬于無過錯責任,即在四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中,即高壓觸電造成的損害需要供電公司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合理的義務,沒有過錯。
供電公司不能證明已履行合理提醒義務的,及時承擔主要責任在于受害人,供電公司不能免除責任,只能根據對方過錯減輕其法律責任。過去,在我國的司法審判中,無論是對正當防衛死亡的嚴格限制,還是一些糊涂的司法案件,都有以死者為主要取向的傾向。但顯而易見的是,近年來的司法案例明顯糾正了這一傾向。比如“昆山龍哥案”就是典型的正當防衛中無辜死亡的案例,在社會上樹立了明確的法律定位。
同時,去年10月最高法發布的第25批指導性案例也明確“死者不大”,一切事實必須以法治為基礎,依法處理,這是一個值得提倡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