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對賠償沒有影響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因為工傷保險待遇只與傷者個人工資、傷殘等級以及所在地的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有關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與勞動者離職時間無關。
但是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對于勞動者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流程可能會帶來麻煩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因為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都需要用人單位的密切配合,過早離職對于以后與公司的關系有影響,最后可能會影響到傷者職工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速度。
工傷后主動辭職,可獲賠償嗎法律分析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的,但被迫辭職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下列情況員工主動辭職可獲得賠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他情形。
工傷主動辭職有賠償嗎因為工傷辭職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雖然其工作年限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可以不支付,但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此而剝奪。離職后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后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支付的。如果在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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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主動離職對工傷賠償有影響嗎【法律分析】
對賠償沒有影響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因為工傷保險待遇只與傷者個人工資、傷殘等級以及所在地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的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有關,與勞動者離職時間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后主動離職影響賠償嗎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