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湖北襄陽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一、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
張某是做豆腐加工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的,他在劉某的農戶院子里租了一層房子,購置了機械和設備,經營豆類產品。
張某在一樓的豆腐廠里,因拔掉電表的電源而觸電,被豆腐坊的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呼叫120,并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但因電擊傷害而導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之后,張某的父母、妻子、女兒將房東劉某以及供電公司告上了樊城區法院。
他們認為,由于房東劉某在供電線路上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存在著過失,應當對張某的死亡負責。供電公司應履行用電檢查義務,其未要求劉某安裝漏電保護器。
因此,供電公司應對張某的死亡負責。
二、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法院查明,出租房已安裝有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具備相應的漏電保護功能,滿足用電安全要求,房東劉某在合理的范圍內履行了保安責任。
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房屋的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于原告關于房東劉某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
至于供電公司的責任,本案中的電力線路是業主的,而不是公司的,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供電公司在這次的觸電事故中有過失,因此,在本案中供電公司也是沒有責任的。
本案導致張某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購買了沒有合格證的私人電子秤,張某在拔電子秤與充電器端口時觸電,張某其本身有安全注意義務,而且其是成年人,并未對生產區域場所的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所以,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是主要責任,而房東和供電公司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仍被駁回。
常德一女孩洗澡時觸電身亡,父母將供電公司等告上法庭,法院是怎么判的?2019年4月20日晚9時許,李某、羅某之女李某某在其哥哥家中洗澡時,被電擊倒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的死因系電擊導致心肌纖維斷裂、心肌廣泛性出血壞死導致心跳驟停死亡。李某某洗澡時所用熱水器系在淘寶商城某專賣店購買,并由該店鋪負責統一售后安裝。
事故發生后,電器銷售公司同李某共同委托湖南省燃能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就涉案電熱水器的電氣安全性能及安裝和用電環境進行檢驗。該檢驗公司綜合分析,李某某在洗澡時,疑事故熱水器外部漏電,經氣路(或水路)導入事故熱水器,由于事故熱水器用電電源無接地線系統,最終導致電擊事故的發生。
2020年6月2日,法院委托上海欣項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事故房屋漏電原因、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常德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常德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的管線施工安裝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與漏電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
現狀條件下,涉事房屋未發現設置戶配電盤,單元配電盤未發現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涉事房屋單元配電盤未發現接地保護裝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發生觸電事故時起不到有效保護。單元配電盤供電采用單極斷路器,不符合相關標準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
現狀條件下,涉事熱水器安裝時未接地,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存在安裝不合格問題,發生觸電事故時起不到有效保護。涉事熱水器對應的供電插座左側為相線,不符合相關標準;
現狀條件下,現場因涉事熱水器已拆除,且無法檢測其是否漏電,對其漏電不作判定;
現狀條件下,該事故發生一年多,期間有住戶辦理,已無法還原事故時的狀態,因此不對漏電原因作判定。
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羅某與熱水器制造公司就本案賠償問題達成賠付850000元的調解協議。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羅某對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但電力公司出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考量,向李某、羅某援助120000元。
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導致李某某遭受電擊死亡的原因系漏電及涉事熱水器安裝時未接地。由于涉事房屋內電路的安裝、維護并非由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負責進行,故涉事房屋內線路不論因何種原因漏電,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均不存在過錯;
同理,由于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不負有安裝涉事房屋內接地裝置的義務,其對涉事熱水器安裝時未接地及涉事房屋內的電力設施是否接地而形成等電位亦不存在過錯。
綜上,國網常德供電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供電公司只對其負有產權的電力設備設施安全性負責,李某某的死亡與該公司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用電安全關系千家萬戶,家庭電路、電器一定要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安裝,盡量避免安全隱患的產生。本案中,在事故發生后,受害方在未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情況下,將設施熱水器拆除送檢,破壞了事故現場,增加了查明具體漏電原因的難度,導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花費大量時間就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增加了訴累。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可以咨詢專業人士后再行采取措施。
農村用電因未接漏電保護裝置造成用戶觸電傷亡的責任該由誰負責?供電公司肯定是有責任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的未裝漏電保護器死亡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