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有原因不同、范圍不同、程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質不同、依據不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
1、違法拘留、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4、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的補救措施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但是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擴展資料: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于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于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征用草原、水面、灘涂、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適用于哪些案例?首先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不等于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 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于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分別對征用草原、水面、灘涂、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在陳山河與洛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再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行監字第148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陳山河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在未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房屋及附屬物交由相關部門拆除,其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拆遷人中房公司和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義務保證陳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陳山河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如拆遷人和洛陽市人民政府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則應向陳山河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以保證陳山河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
該判決確定了因行政機關過錯致使被征收人遭受損失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生效判決作出時同類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判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各級法院應當參照該典型案例精神予以裁判。
4. 對屋內物品損失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違法強拆行為導致原告屋內物品損失殆盡而無法舉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由于被告原因導致原告舉證不能的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