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解答最新財產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有:侵害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交通事故造成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等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1、財產損失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法律依據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規定在民事案由的哪一條第三十八條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這一類案由的。財產損害糾紛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伴隨物質損失、因此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損失或減少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實現預期收益)的減少。
法律分析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既可能是屬于民事案件案由也可能是屬于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是看是否構成了刑事犯罪這一條件的。同時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是實物賠償、折價賠償還有修復等賠償范圍的。如果是要進行訴訟的話,管轄地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名詞解釋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當事人已有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合法利益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因可歸責于加害人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原因事實發生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以致減少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利益。而間接損失是被損害人本可獲得的預期利益,但由于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喪失的利益。
離婚財產損害賠償的依據是什么人們對財產損害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這件事情應該是非常敏感的吧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財產損害直接侵犯到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而且這種財產損害的情形在有很多的 離婚官司 當中都有發生過,主要表現出來的就是某些人員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隱藏或者是變賣。當自己發現了對方的這種所作所為以后,想必也會非常的關注離婚 財產損害賠償 的依據是什么? 一、 離婚財產 損害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離婚損害賠償 包括精神和物質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精神損害 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權人的獲利情況; 5、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含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 離婚 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方進行的精神撫慰,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一些因素: 一是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 訴訟 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二是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三是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后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認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 (一)有違法的行為。違法行為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也即是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 的,才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簡而言之“法無明文不賠償”。 法定的四種行為是: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 結婚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 婚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 刑法 上的犯罪。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為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期性、穩定性為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 3、實施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 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 扶養 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情節惡劣的,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法定的損害結果。離婚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 到破壞,導致離婚; 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致使對方精神痛苦和創傷,造成非財產損害; 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肉體上的傷害,其它財產利益也受 損失。這三方面的損害事實是構成離婚 侵權行為 的必要條件,但按照新婚姻法的要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導致離婚這個法定要件,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 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 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 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系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 (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法定損害結果的出現,即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這種因果關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這種直接的 因果關系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倘若行為人有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 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相反, 離婚的原因 不是新婚姻 法規 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上要 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確定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成立,即離 婚;第二步再確定配偶一方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離婚的原因;第三步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只要確認行為人 有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和無過錯方因此行為而請求離婚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系。 由此可見,婚姻法當中對離婚財產損害賠償的這個問題規定得還是非常的明確的,在離婚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包括精神賠償和物質賠償的兩部分的。具體賠償的數額考慮的因素比較多,要根據對方所實施的財產損害的具體情節和經濟上面的承擔能力等,所以 賠償標準 國家就沒有統一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