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首先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我覺得如果說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出事的話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那么這種情況是屬于工傷的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所以我覺得公司要求員工承諾這樣的事情肯定是不合理的。當然也是不合法的。
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人員立字聲明與單位無關用人單還有責任嗎?既然認定為工傷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還簽訂這樣的聲明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無視法律法規的存在嗎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員工受工傷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社保機構提供補償,責無旁貸。
如果簽了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的不合理協議后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可以算工傷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的協議是違法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無效的。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是可以算工傷的,關鍵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
法律分析
員工上下班路上受到工傷的,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買工傷保險,就要企業自己承擔臨時工醫藥費。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因工受傷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于非法駕駛即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余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疇。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在維護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因公負傷致殘,舊傷復發的情形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簽了工傷與公司無關與老板個人有關有效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發生工傷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與用人單位無關,類似約定是無效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的。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及其員工承諾工傷與公司無關 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工傷職工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