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房票安置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房票安置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的適用范圍、獎勵和優惠政策等。如下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
《辦法》適用范圍為中心城區,即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
獎勵和優惠政策: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安置補償權益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計算后,由征收人給予安置補償權益金額8%的獎勵,作為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列入房票票面金額,同時以現金方式獎勵被征收人3個月的過渡費。
《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房票安置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房票票面金額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的總金額,包括安置補償權益金額、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等。各分項金額明細應一并載于票面。實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鄭州棚改新政:選擇房票安置獎勵8%6月20日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房票安置實施辦法(暫行)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的通知》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適用范圍為中心城區,即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選擇房票安置,獎勵8%
根據《實施辦法》,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貨幣安置、產權調換的政策,將計劃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含住宅與非住宅,下同)的一種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視同放棄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安置補償權益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計算后,由征收人給予安置補償權益金額8%的獎勵,作為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列入房票票面金額,同時以現金方式獎勵被征收人3個月的過渡費。
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選擇,不限定于房票核發機構所在行政區域。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購買的商品住房,不計入家庭限購套數。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中“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住房的,可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新購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在新購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可全市范圍購房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此表示,此次鄭州推出的房票政策,房票的金額包括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了安置補償金額和獎勵金額。尤其是房票中8%的獎勵金額,若不去購房,那么可能會失效。換而言之,從購房者的購房角度看,此類房票額外獎勵的金額,是助力購房者降低購房成本、積極購房的重要體現。購房者會比較珍惜此類獎勵措施。其次,使用房票去購房,不局限于動拆遷區域,可以在鄭州全市適用范圍內認購,客觀上使得房票的認購范圍增大,也保障了有入學需求的家庭的學位,性價比較高。同時,房票認購的選擇面也較廣,除了住宅以外,還包括商鋪、儲藏室和車庫等,這使得房票的使用優勢較大,購房者若是認購住宅后還剩余一部分資金,那么可以利用此類房票來認購其他物業,這樣不會浪費房票的資金,充分使用房票。
《實施辦法》指出,房票實行實名制,持有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親屬范圍內。房票不得轉讓、贈與、抵押、質押、套現。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被征收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視同自行放棄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應的政策性獎勵。
使用房票購房,票面金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額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其中無購房貸款記錄或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貸款利率。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購房款(配套的儲藏室、車庫等價款可憑發票計入)應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額的90%。
幫助去庫存
嚴躍進進一步表示,對于政府來說,若是房票推進工作到位,就可以減少安置房的建設,客觀上減少了政府直接建設此類住房的壓力。同時此類房票產生的購房需求釋放,客觀上也保障了購房資金留在住房領域,也是保證財政體系穩定、防范購房資金流向非房地產領域的重要體現,真正帶動所在區域和城市的住房消費市場。
房企則會看到持有房票的購房者在近期結合鄭州政策積極購房,房票政策其實是一種去庫存的政策,一些大戶型住房會因為此類房票的政策加快去化,所以房企需要關注房票政策背后的購房需求變化。
《實施辦法》規定,房票安置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各轄區房票安置資金到位后,應存入專用賬戶,接受監管。
被征收人持簽注后的房票、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房票核發人(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內五區人民政府為房票核發人)申請資金劃撥;房票核發人接到資金劃撥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應付資金撥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賬戶;資金到賬后,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房票核發人在撥付購房資金時,應認真核對資金劃入賬戶,對于房源為期房的,必須將全部應付資金劃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確保款項用于項目后續建設,保證樓盤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當房票票面金額高于購房款時,被征收人在申請撥付購房資金的同時,向房票核發人申請換發余額部分房票。房票核發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額與實際購房金額之差核發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對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額、新房票換發日期等進行標注。新房票簽發日期仍按原房票核發日期簽注。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購房款達到房票票面金額的90%及以上,購房后房票仍有余額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請領取貨幣;未達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請領取貨幣的,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部分不再發放。
今年3月10日,鄭州印發了《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安置房建設工作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鄭辦〔2022〕9號),明確利用三年時間集中攻堅,全面完成安置房建設和群眾回遷安置總體任務。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表示,《實施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拓寬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安置渠道,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屋的多樣化需求。
鄭州市拆遷貨幣補償標準(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拓展資料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第六十三條,對于鄭州市拆遷補助做了重新規定。對于征收住宅類房屋,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將按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僅要給予搬遷費,還要給予安置費、物業費等費用補助。貨幣補償評估價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主要分為住宅類房屋和非住宅類房屋。
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費的新規定鄭州實施新政:住宅類房屋被拆遷評估價上浮30%補償。
住宅類房屋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不足1200元的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住宅類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一是所有權證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所有權證未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
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關部門要給予的補償費包括以下幾部分:征地補償、被征地群眾的社保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如果是經濟林用地,還有經濟林補償費。
全省范圍內開始實施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全省城鄉任何一個地方的新地價標準,已經可以通過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官網進行查詢了,補償多少錢登錄網站可查詢。
擴展資料 :
住宅類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屋主的補償,主要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補助、物業管理補助等。
1、搬遷費:
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
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償:
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鄭州實施新政:住宅類房屋被拆遷評估價上浮30%補償
鄭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報訊昨日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工作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的意見》已于近日出臺。其中明確規定,房屋拆遷按6個等級補償,其中住宅拆遷最高可補1650元。當事人自選房價評估機構
具體對每戶被拆房屋的補償估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完成。取得房地產專業一、二、三級估價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將從中選擇一批資質等級高、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遷當事人選擇。評估結果公示7天
為保證估價標準的準確,評估員要實地勘察被拆遷房屋,做好記錄,拍攝被拆遷房屋狀況照片或錄像資料。并由評估員、拆遷人、被拆遷人三方簽字。如果被拆遷人拒絕實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也要由對拆遷雙方沒有利害沖突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天,聽取他們的意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向市和縣(市)、上街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參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補償
鄭州市政府將市區土地按地理位置分為6個等級,并將每個等級的范圍進行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了詳細的劃分(見圖表2)。同一類別范圍內的房屋,補償標準按照辦公、商業、住宅等用途進行了最后定價(見圖表1)。其中,商業房為一層房屋的基準價,二層在此基礎上減40%;住宅房基準價為房屋平均價。
以上基準價主要是針對磚混結構的房屋,其他結構的房屋可以按對應標準增減。
今后,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元/平方米)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業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辦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級(1)西至健康路、北至黃河路、東至文化路、南至優勝路以內。(2)西至南陽路,北至優勝路、緯一路,東至花園路,南至金水路以內。(3)西至銘功路、北至金水路、東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馬路、一馬路,北至解放路,東至德化街、北至喬家門、南喬家門,南至隴海路以內。(5)文化路(金水路至農業路)臨街土地。(6)花園路(金水路至農業路)臨街土地。(7)金水路(花園路至未來路)臨街土地。(8)紫荊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臨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荊山路)臨街土地。二級(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東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內。(2)北至人民路、東至紫荊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內。(3)西至花園路、北至緯四路、東至東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內。(4)西至花園路、北至農業路、東至經三路、南至緯四路以內。(5)西至文化路、北至農業路、東至花園路、南至緯一路以內。(6)西至南陽路、北至黃河路、東至健康路、南至優勝南路以內。(7)西至京廣鐵路,北至金水路、東至銘功路、二馬路、一馬路,南至隴海路以內。(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設路、東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內。(9)建設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設東路(嵩山北路至大學北路)的臨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東路臨街土地。(11)大學北路臨街土地。(12)東大街臨街土地。(13)紫荊山路(西大街至隴海東路)臨街土地。(14)未來路臨街土地。三級(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喬家門、南喬家門,北至西大街、東大街,東至城東路,南至隴海東路以內。(2)西至紫荊山路,北至金水路,東至東環路,南至東大街、鄭汴路以內。(3)西至東明路、北至緯四路、東至東環路、南至金水路以內。(4)西至經三路、北至農業路、東至東環路、南至緯四路以內。(5)西至文化路,北至東風路、東風渠,東至東環路,南至農業路以內。(6)西至南陽路、北至農業路、東至文化路、南至黃河路以內。(7)西至沙口路、北至黃河路、東至南陽路、南至金水路以內。(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環支路、沙口路,東至金水路,南至建設東路以內。(9)西至大學北路、北至金水路、東至京廣鐵路、南至隴海中路以內。(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設東路、東至大學北路、南至隴海中路以內。(11)西至金水河、北至隴海西(中)路、東至京廣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內。(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東至嵩山南路、南至隴海西路以內。(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設西路、東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內。四級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內除一、二、三、五級地段以內五級豐慶路—東風路—南陽路—農業路—沙口路—二環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電廠路—秦嶺路—鄭上路—華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東路—城東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內(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土地比照該級地段標準執行)。六級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東環路以外至各縣(市)交界處。
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有什么新規定2017年河南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的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關于拆遷補償又有哪些是值得關注鄭州市經開區拆遷安置政策 的熱點問題。關于拆遷補償的辦法又有哪些。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河南拆遷補償政策
全省征地補償安置費均有上漲
據了解,按照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地價標準每過兩三年就應調整一次。征地區片的綜合地價,由各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關系等因素決定,并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區位條件、人均土地數量、當地群眾對土地依賴程度等多種因素。
河南省此前執行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2013年10月開始實施,和3年前的標準相比,城鄉綜合地價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鄭州市建成區三環以內和部分辦事處的村莊,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每畝22.5萬元,而在2013年調整后的標準中,與此區域大致相當的地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每畝20萬元。駐馬店市上蔡縣韓寨鄉康湖村,在此次調整前,補償安置費用為每畝3萬元,調整后為每畝3.7萬元。
鄭州市中牟縣官渡鎮,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每畝4.2萬元,如今調整到5.5萬元,上漲了近31%。而“地王窩”鄭州龍湖區域,此前龍湖辦事處除陳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體土地每畝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為6.88萬元,而此次調整后已經達到10萬元,同比上漲了45%。
補償多少錢登錄網站可查詢
新的河南拆遷賠償標準已經公布,社會各界均可以查詢。
進入官網查詢的具體步驟是這樣的:打開“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官方網站,下拉頁面至“市場信息”欄目,在頁面右側有“征地補償標準”字樣,單擊之后即可進入搜索頁面。搜索得到的頁面包含“區片編號”“征地補償安置費”“區片范圍描述”等,其中“征地補償安置費”分別依每畝和每公頃的標準予以表示,“區片范圍描述”分為“鄉鎮名稱”和“行政村”兩欄。
河南農村宅基拆遷補償辦法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文〔2004〕87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和補償的原則
1、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選址定點后,需要拆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3、拆遷范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遷的,安置、補償時合并計算面積。
4、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被拆遷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面積的認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批大建小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批小建大的以批準的建筑面積為準。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標準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5、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與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但應按建造成本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6、宅基使用證(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簡稱宅基使用證)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時,不予安置、補償。已經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補償,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安置、補償。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拆除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給予補償。土地由拆遷人補償,拆遷后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含村莊道路等)。
9、拆遷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設拆遷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響使用,只對被拆除部分房屋進行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仍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無法使用,對被拆遷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給予補償,拆除后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0、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后,可先行拆遷:
(1)產權不明或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2)產權有糾紛尚未解決而城市建設又急需拆遷的;
(3)產權共有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協議的;
(4)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11、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評估;協商不一致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就委托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在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定。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
12、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戶評估或安置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13、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1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5、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按裁決意見辦理。拆遷當事人的對裁決意見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16、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分戶的,均不予認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則
1、拆除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大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積為準,但最大不能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為準。或者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03〕3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房的面積以基準建筑面積為依據,每戶為228平方米。
3、在拆遷區域內,一戶有兩處宅基地且不夠分戶條件的,拆遷時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另一處宅基地只補償,不安置,土地補償按照補償標準不予上浮。新批未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宅基地給予補償,可購買安置房,但土地補償按補償標準不予上浮。
4、拆遷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購買建筑面積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1)屬于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遷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3)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購買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被拆遷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
5、安置房屋層次分配上,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對雙目失明、下肢殘廢、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條件下層次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一戶分到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實行高低層次搭配。
6、安置房樓層增減率為1層增5%,2層增12%,3層增15%,4層增10%,5層減2%,6層減40%。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7、安置地點:(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就近安排安置樓或異地安置,并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在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安置,并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補償標準和安置房的價格
1、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準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于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筑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3、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4、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準建設的不予補償。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墻、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6、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四、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余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并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五、獎懲辦法
1、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遷完畢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元。
2、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最后10天搬遷完畢并辦理空房交接手續,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
3、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等不予補償的被拆除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4、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未搬遷的,依據《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
5、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拆遷戶必須保證被拆除房屋主體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否則,按拆除物品的價值從補償費中扣除。
7、拆遷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8、本辦法由上街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