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中詳細規定因工傷事故導致的人體損害傷殘的賠償標準。除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了實際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治療費等賠償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條例還詳細規定了不同額度的賠償。如果是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二級傷殘的,要保留受傷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但員工退出工作崗位。并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并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本人工資的85%,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否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
(二)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
(三)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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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傷殘賠償標準二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相當于22個月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的本人工資的傷殘補助金;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相當于本人工資85%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二級傷殘賠償標準
1、二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相當于22個月的本人工資的傷殘補助金;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相當于本人工資85%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二級殘疾是什么標準
二級殘疾標準為:
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2、兩肢功能重度障礙;
3、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4、雙上肢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
5、單全腿和單上臂截肢或缺肢;
6、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法律分析】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我國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二級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的賠償標準作出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諸暨二級傷殘賠償 ,會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級傷殘的是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會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的是百分之八十五的本人工資。如果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那工傷保險基金會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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