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房屋出租對于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著積極作用。對于出租者而言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可以充分利用閑置資產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提高資產利用率,利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彌補單位經費不足;對財政部門而言,在現行經費預算管理體制下,事業單位將出租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可減輕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壓力;對于承租者而言,可以增加房屋承租選擇的多樣性,更好的為社會提供服務等。那么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房屋出租主體,相對自用而言,出租、出借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點,在對外進行房屋出租時,又該特別注意哪些問題呢,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范出租行為,有效防止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本文主要從合規性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
事業單位有權出租房屋,但應履行報批手續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事業單位所有產權的房屋應為國有資產,事業單位作為權屬單位可以進行出租處置。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1]、第八條[2],事業單位應對房屋出租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
事業單位擬出租房屋性質及用途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雖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如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存在行政處罰風險,另一方面在民事糾紛中,則易被認定為有過錯一方而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事業單位在出租房屋前,應檢查房屋適租狀態,確保出租用途與《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的用途相符,以規避相關風險。
(三)
事業單位采用詢價的方式招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不屬于法律強制性要求履行招標、投標程序的事項,即事業單位采用詢價方式確定承租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為規范管理國有資產對外租賃事項,中央級事業單位、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均制定了相應的租賃規范。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或協議。國有資產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國有資產出租簽訂協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出租價格根據市場參考價(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出租價格建議書或公開競價拍租等公開、公正方式確定的價格)確定。”
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及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指出了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從這個角度來講,所有的事業單位都應符合服務于“社會公益目的”。然而現實中,非以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獨立于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也是大量存在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亦有相關規定。該文件明確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故雖然部分事業單位雖不受上述規范直接管理,但從國有資產規范管理的角度考慮,各單位可借鑒并進一步完善資產租出方式,避免引發合規性風險。
綜上,各單位一要增強法律法規意識,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時足額收繳資產出租收益,規范資產有償使用管理。二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各資產管理部門間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實時掌握資產的出租情況。實現合法合理使用房屋資產。
商鋪出租稅費最新規定1、營業稅規定
根據商鋪出租稅費最新規定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一般會按照租金收入交納5%的營業稅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按營業稅額的7%交城維稅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按營業稅額的3%交費附加;地方附加2%(這個各地可能會有差別)。
2、房產稅規定
一般是按照租金收入交納12%的房產稅;按照房屋租賃合同所記載的租金的金額交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根據現行的房產稅規定,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同時該租金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按5%交納營業稅。
3、附加稅規定
營業稅的附加稅包括城建稅和費附加、地方附加。據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4、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令第44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自2005年10月1日起,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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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商鋪出租規定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門面出租有哪些要求一、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 (一)當事人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合同簽訂時注意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 單位門面房出租新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辦理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或證件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