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由于可得利益雖然具有一定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的可確定性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但是又不完全確定,可以按以下原則或者方法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的具體數額: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當事人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此處所規定的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然包括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事先約定有法律意義,可以直接證實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知其違約行為可能會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另外還為違約行為出現時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提供了計算依據。如果當事人對可行利益損失額的計算已經有約定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然可以按此約定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而且,在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還應當貫徹約定賠償優先于法定賠償的原則。約定損害賠償是各國合同法都普遍承認的一種賠償方法,此種方法正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約定損害賠償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既允許當事人自由商定合同內容,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賠償方法,當然合同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在法律上仍然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也不例外。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該約定損害賠償金額或者根據約定的計算方法所得賠償金額過分高于因該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時,還可以參照對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要求減少。(二)差額計算的方法即按受害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價格與其可以轉售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來確定其可以獲得的利益。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因違約未能向買方交付約定的貨物,而買方已經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由買方作為出賣人向第三人出售與前一合同相同的貨物,則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即為買方可以獲得的利益。(三)比照計算的方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條件下可以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應當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合同雙方存在長期往來的關系,違約方認可受害方在可以比照的某一時間段內可以獲得的利益,也可以用作本案的審理參照確定。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所稱購買的設備或者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經營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或者所交付的設備及原材料不合格,或者遲延交付,很可能會耽誤買方的生產或者經營,給買方造成可得利潤的損失。在此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就可以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來計算,在買方財務制度規范的情況下,這一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內的平均生產或者經營利潤率;在受害人財務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規范的情況下,則是同類企業在相同市場條件下的利潤率。(四)委托評估的方法是指法院在難以確定損失數額或者難以準確地確定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當事人的申請,委托相關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受害一方當事人的可得利益進行評估,并以評估數額作為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依據或者參照。
什么是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于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既得利益損失可否進行司法鑒定可以。
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是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的問題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而且也是經常出現爭議的問題。多年來由于相關認定規則比較模糊并難以把握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因此不少法院在判決中支持的并不多,且關于其計算方法和標準也是多種多樣,裁判結果也有較大懸殊。
如何理解違約責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雖然不是現實的財產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但它是合同如約履行后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例如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在涉及轉賣的合同關系中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方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傻美嬗幸韵绿卣骺傻美鎿p失鑒定 :1.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是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獲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被當事人獲得。3.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獲得的利益,也是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在賠償可得利益時,應當采用“合理預見”規則。即賠償額限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其違反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這里,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以維護公平;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以排除市場變化對賠償額的影響;預見的標準應當是一個理性的、通常的標準。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可得利益損失指的是什么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垣@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傻玫睦嬷咐麧?,而不是營業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10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3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10日交付,商廈10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能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蔽覈嫱饨洕贤ê驮夹g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可得利益損失鑒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狈刹扇☆A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