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首先要寫明委托事宜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原告死亡民事起訴狀范文:原告和被告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法人或者其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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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 通事故分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
三、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原告:陸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壯族,大專文化,無職業,住南寧市長崗路xx號。身份證號:
原告:陳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寧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寧市xx路。
原告:盧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xxxx退休職工,住南寧市xx路。
被告:南寧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地址:南寧市星湖路38號。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歲,住址:廣西賓陽縣黎塘鎮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費:690元;③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全案的訴訟費及其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他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寧市公交總公司職工周xx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與陳某
(原告之妻)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南寧市長崗路218號前路段發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周立栩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之后左側超車,在超越過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車的左輪處,導致周車左后輪碾壓陳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認為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責任劃分錯誤,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肇事公交車前后輪制動生效后拖行的殺車痕跡,根據動力守恒定律,可以測算出公交車的保守速度為50公里/小時,按規定城市內不劃線劃分雙向車道的行駛速度為30公里/小時,被告已嚴重超速行駛。由于被告超速行駛,在被告發現險情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使公交車左后輪輾壓拖行陳某約12米。如果被告按該路段允許的正常速度駕駛,即30公里/小時,被告采取措施得當,不至于公交車左后輪在抱死(即制動生效)后輾壓拖行陳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陳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對于陳某的遇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訴請。
此致
x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2019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一)
原告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王×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女,漢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蘭州××有限公司職工。
住址:蘭州市××路××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甘肅××有限公司駕駛員。
住址:蘭州市××路××號672室,
被告:甘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蘭州市××路××號。
郵編:730030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蘭州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甘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經甘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二)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XX;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陸X明;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楊X澤;聯系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他合理費用共計205042.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2007年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以下簡稱“AA分公司”)渝C190AA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以下簡稱“渝運集團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支隊公交(2007)第00XX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XX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0AA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 AA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時已滿67周歲(未滿68周歲),戶籍所在地重慶AA市XX,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碚峽路……號,并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 )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賠償金:150410元。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11570元×[20-(67-60)];
喪葬費:9607.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000元。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223042.5元??鄢桓妗坝暹\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分支機構)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睹穹ㄍ▌t》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三)
原告: JTC (受害人),男,漢族,1980 年12 月5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JYC (第一原告JTC 之父),男,漢族,1953 年10 月10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XFR ,(第一原告JTC 之母),女,漢族,1959 年3 月26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被告: HXY ,男,漢族,1957 年1 月1 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鴻福巷15 號1 棟1 單元1 號
第三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部
負責人:YLP
地址:四川省***
訴訟請求:(第1 、2 、3 、4 項訴請款額共計 115 192.81 元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 99 622.81 元 (醫療費包括門診費420.5 元、手術住院費用21140.31 元、后續治療費6000+790 ×3 次為8370 元、康復費1000 元,計30930.81 元;誤工費1800 ×6 月+1800 ×7/30 為112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 天×50 為7950 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857 ×20 年×0.1 ×2/2 為21714 元;殘疾賠償金13904 ×20 年×0.1 為2780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鑒定費用770 元,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計10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損失共計8800 元(其中摩托車7700 元、DVD 和手機計1100 元);
5 、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6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 年1 月17 日 上午,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妹JYZ 由趙鎮方向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行駛,11 時10 分許,行至金樂路6KM +700M 路口處,遇同向前面停于路右側由被告HXY 駕駛的川D56888 號凱迪拉克轎車快速起步左轉彎向趙鎮江源村24 組方向行駛,原告JTC 趕緊駕駛摩托車向左避讓,但由于被告駕車速度過快,原告摩托車的前部仍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并被擠壓而沖出道路墜入路邊菜地內。原告JTC 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JYZ 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2010 年2 月8 日,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金公交認字【2010 】第00018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HXY 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JYZ 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認為,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有誤,本次事故應由被告HXY 負全部責任,原告JTC 無責任。首先,被告上路行駛前未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上路,這直接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笔鹿屎蠼浰拇ㄎ魅A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所駕車輛“左前、右后制動器的制動盤磨損量較大,對該車制動性能有不利影響”。由于被告疏忽大意,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未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該車制動不靈的狀況未能及時糾正,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告駕車起步時未認真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違背了基本的機動車駕駛規范,原認定書對該事實未予考慮是錯誤的。 如前所述,事發之時,原告駕車直行,而被告是駕車起步并左轉彎。根據一般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駕車起步時應該“通過后視鏡并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標準中也有相應的基本要求。但本案中被告駕車卻沒有事先觀察周圍路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認定及責任分配理應考慮這一情節。再次, 被告違背“轉彎讓直行”的基本交通規則,在路口起步向左轉彎“逼迫”本為直行的原告車輛緊急避讓而致事故。事發之時原告JTC 駕駛摩托車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正常直行,停于路右側的被告車輛違規突然快速起步左轉彎,沒有為直行的原告車輛讓行,原告車輛被迫緊急避讓而致發生事故。被告過錯十分明顯,理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后,原告證照齊全,操作得當,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都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原事故認定書對原告JTC 認定部分證據嚴重缺失,認定不當。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其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摩托車年檢合格,在本次事故中原告JTC 遇到被告快速起步左轉彎的突發情況時趕緊駕車向左避讓,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認定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系認定不當。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JTC 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JTC 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該事實有勞動合同、企業工商信息、工資表、工牌、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過錯明顯,情節十分惡劣,且原告JYC 和XFR 系低保戶,生活沒有其他來源,原告JTC 長期以來為家庭唯一的支柱,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終身殘疾。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并賠償。第三人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允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 年 月日
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 (一)
民事起訴狀
原告:陳逢逢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球迷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 以下簡稱 ” 原告 ” )
地址:中國 四川 成都聯系電話:******
被告: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被告“)
地址: 北京市崇文區綠景馨園東區12-10 號 東玖大廈
法定代表人: 高洪波職務:主教練
案由: 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打進一屆世界杯且進8 強;
2 、請求被告給原告帶來中國足球的激情和快樂;
3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事實及理由:
被告 始創于1924 年,被告在1931 年加入國際足球聯合會 ,1958 年退出,并在1979 年重新加入。從1976 年起,被告連續9 次參加亞洲杯足球賽,并于1984 年和2004 年兩度打進決賽,不過都飲恨而歸。被告在第一次世界杯 上的亮相是2002 年韓日世界杯 ,但是輸掉了全部三場比賽且失九球不入球,僅因沙特阿拉伯 國家足球隊于另一小組輸掉了全部三場比賽且失12 球不入球,從而免于在32 強中墊底。被告在世界杯亞洲區預選賽中僅出線過一次。被告成立后,有義務打進世界杯并為原告帶來激情和快樂,但是被告卻沒有認真履行義務。
足球 運動在中國很受歡迎,尤其是國家主席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關心原告死亡的民事起訴狀 我國足球發展。因此被告取得的任何成績和勝利都會被認為是國家的驕傲。大約有3 千萬觀眾收看了2002 年世界杯足球賽里中國參加的比賽。
打不進世界杯不說,而且, 賭球、操縱比賽、黑哨和被告的糟糕表現,使得這項運動成為越來越不關心足球的中國球迷的笑柄,也成為政府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最終,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和副主任楊一民因腐敗行為遭到免職并被警方拘捕。據官方媒體稱,兩人因涉嫌收受賄賂罪,罪名成立,最重可判處死刑。 而毗鄰的友邦朝鮮隊,歷史上只參加過一次世界杯決賽階段的比賽,即1966 年英格蘭世界杯。44 年前,朝鮮隊趕赴遙遠的英國參加世界杯賽。他們在小組賽前兩場比賽中0 比3 負于前蘇聯、1 比1 戰平智利隊,小組最后一戰將面對老牌勁旅意大利隊,朝鮮隊自知出線無望,于是全隊退了酒店的房間、預訂了機票,準備打完比賽后直接趕到機場回國。然而“事與愿違”,朝鮮隊憑借當時隊中的核心球員樸斗益的進球1 比0 戰勝了意大利隊,順利從小組賽出線,打進八強, 制造了世界杯歷史上最著名的三大冷門之一 。1/4 決賽中,他們在25 分鐘內連進三球,3 比0 領先葡萄牙隊,不過隨后“黑豹”尤西比奧一人獨進四球,幫助葡萄牙隊完成逆轉。朝鮮隊盡管出局,但八強的亞洲最佳戰績卻保持了36 年,直到2002 年才被韓國隊打破。2010 再次爭奪世界杯,成績,未知。
然而, 曾有媒體披露,朝鮮高水平運動員的年薪折合人民幣144 元,當然,出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數字無法得到證實。但我們還是能夠通過一些分析,來了解到朝鮮球員的收入問題。2006 年,一家中國體育公司,為朝鮮隊提供裝備,他們為朝鮮球員每人提供了一套球衣。3 年之后,朝鮮隊仍然穿著這套球衣出戰國際賽事,而諷刺的是,正是靠這套球衣,他們打進了世界杯!曾經到朝鮮挑選外援的馬明宇透露,朝鮮隊員甚至連啤酒都喝不到,雖然衣食無憂,由球隊統一派發,但球員們幾乎沒有多少收入,手機都無法擁有,更不用說汽車了。 1999 年,上海申辦四國邀請賽,請來了朝鮮隊、伊拉克隊。戰火中的伊拉克隊,把組委會提供的礦泉水封包帶走,幾年后他們在奧運會殺入四強。而朝鮮隊因為無法得到免費午餐,而向酒店經理討了一點糖果,靠這些糖果充饑,朝鮮隊兩次洞穿了中國隊的防線!擊敗中國隊后,朝鮮球員們喝著中國球員丟棄的半瓶水,拿老式的相機合影。2000 年四國賽時,朝鮮隊員4-5 個人合資,才能買到一聽可樂。時任中國足協主席閻世鐸看完朝鮮隊的訓練,當場落淚。據說,這是“閻主席”第一次為足球流淚。 當2010 年南非世界杯拉開戰幕時,中國將再次成為看客,而且仍沒有跡象表明它有能力奪得四年后巴西世界杯的亞洲四個參賽席位之一。雖然中國在越來越多的奧運會項目中取得了優異成績,但中國國家足球隊仍在苦苦掙扎。沖擊今年南非世界杯的努力成了一場災難,被告連續第二次在世界杯亞洲區第三階段資格賽中出局。 被告不但沖擊世界杯決賽圈未果,而且在北京奧運會上,他們當著本國球迷的面一敗涂地。
每當世界杯時,中國隊贏了…… 中國隊贏了世界杯…… 中國隊竟然進了世界杯8 強……中國隊沖出了亞洲,擠身于世界杯8 強之列,全國沸騰了,許多城市還為此放了假慶?!押?,我哭了,想起十余年來看球的歷史,想起多次沖擊夢碎的場景,我淚流滿面…… 中國球迷也許是世界上最多的` , 但也是最痛苦也具耐力的球迷。 2002 年的世界杯,中國足球沖進世界杯是多少中國球迷的夢想!每次看到中國足球只能被關在世界杯的門外時,最痛苦的也莫過于中國球迷!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但它似乎無法組織起一支能夠打入世界杯決賽圈的足球隊。
綜上所述,被告依法成立并拿到待遇后就與全體國人尤其是球迷簽訂了一份《合同》,被告的義務是進球并打進世界杯,原告的權利是觀看并因被告進球打進世界杯而激動快樂,但是被告自成立以來只打進 2002 年韓日世界杯 ,而且還輸掉了全部三場比賽且失九球不入球。被告在歷屆世界杯預賽與比賽上不認真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獲得被告帶來的中國足球的激情和快樂,致使2010 年世界杯期間別國球迷激情的時候,原告卻悶悶不樂,只喝悶酒,激情和快樂損失嚴重。(附件1 為被告不履行合同證據)
鑒于上述事實,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訴請貴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 崇文區 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逢逢
2010 年6 月16 日
附件1 : 被告歷屆世界杯成績
1930 年— 1954 年 - 未參加
1958 年— 外圍賽出局
1962 年— 1978 年 - 未參加
1982 年— 1998 年 - 外圍賽均出局
2002 年— 首次殺入世界杯決賽圈,決賽32 強(第一輪小組賽遭淘汰)
2006 年— 外圍賽出局
民事起訴狀 (二)
原告:wp,男,13歲。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間因顱內出血至醫院醫治,診斷疑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新華兒童醫院確診為血友病甲。自此,根據醫囑,wp開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醫學上簡稱AHG,以下簡稱八因子)。其中1988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產,1996年則改用某血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據醫囑少量使用鮮血漿及低溫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市兒童醫院時,被確診患有愛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認為,wp所患愛滋病及丙肝是由輸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溫冷沉淀物及鮮血漿)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據目前醫學水平確定,愛滋病及丙肝的傳播途徑只有三種,一為性交,二為血制品輸液,三為母嬰傳染。對于wp這樣一個13歲尚未成年的孩子來說,第一種情況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親也非愛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攜帶者,則第三種情況也無可能,唯一使其染上愛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輸過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溫冷沉淀物及鮮血漿)。醫學上目前認為,愛滋病的潛伏期是1—15年,那么對于wp現患有的愛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溫冷沉淀物及鮮血漿,而這三種藥品中,八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產的,低溫冷沉淀物及鮮血漿是由某血液中心生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故要求被告賠償:
1、原告已用醫療費24227元,營養費2700元;
2、原告親屬誤工費(自1998年3月起,再計五年),每月380元,共計26220元;
3、原告今后將用醫療費(計五年)250000元及營養費18000元(以每月30O元計):
4、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請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請求。
民事起訴狀 (三)
原告: 曹天華 男 1953年1月生人 住新華西路264號 河北世紀大飯店打工******
被告: 河北世紀大飯店(以下簡稱”被告” ) 本市中山西路145號050071 ***,
法定代表人: 白海軍。 總經理
請求事項:
一、退還工裝費;
二、 補發拖欠工資。
三、 支付社會保險。
四、 退還罰金。
五、判決辭退曹天華的決定違法。無效。
賠償由該違法決定給我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一。我07年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崗打工。當天被迫交了300元工裝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 被告向員工收工裝費是違法的。被告已經承認該收費違法,并將該收費無條件全額退還了員工, 當然也應立即無條件退還我的300元,并處以罰款。
二。剛進世紀時, 被告說: 該崗位沒有公休, 干一天說一天。入職首月,日工作8小時, 日工資13元。入職次月, 日工作10小時, 每小時3元,日工資30元。該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而是違法的。當時最低標準是580元/月(21.75天。 一天8小時) 。按該標準, 一天工作8小時工資是26.67元,一天工作10小時工資是33.33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資是:*****
被告欠我工資491.08元, 應立即無條件補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二款, 被告還應給48116元賠償金(591.08*0.98=579 。共計591.08+579=1170.08 元
三。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交社會保險, 而被告一分錢也沒給我交, 說明被告又違法。 我自己每月交390元(養老保險275元/月, 醫療保險115元/月) 。這些款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償還。
四。 被告規定不允許員工把手機帶入工作場地, 違者罰款90元。 該規定從多個方面侵害了員工對手機的所有權,侵害了員工的通信自由權(員工的以上兩項權利是受法律明文保護的),因而該規定是違法的。根據這個違法規定對員工罰款也是違法的, 應予撤消或改正(改為既嚴肅勞動紀律, 又不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我7月18日在工作場地只看了一下手機上的時間(當時手機打在靜音狀態, 只當表用,絕對沒對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損失)就被罰90元。我認為該罰款是根據被告違法的規定做出的, 理應被認定違法和無效。因此,世紀應退還罰款90元。
五。被暴力行兇,又被違法辭退。8月25日, 上級李某與我談話時頭腦昏暈, 失去理智和控制, 對我暴力行兇, 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 使我呼吸困難, 正當他要動手打人時, 來了兩個員工, 員工將李某拉開。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權, 是典型的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 本應受到飯店規章制度的嚴肅處理, 被告本應對我表示慰問。 令人不解的是, 被告不但沒有給行兇者適當處分, 反而不顧我9月3日把病歷交給被告的事實, 反而倒打一爬, 以挖空心思、絞盡腦汁捏造出莫須有的荒堂可笑的理由(把我病休的五天認定為曠工,該理由稱為”理由1”), 于9月13日(口頭宣布)將我辭退。 沒有書面辭退通知。 就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20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 58條第2款”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無法律約束力” ,應認定該辭退決定是違法的和無效的!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回復函)講了辭退理由,“曹天華因污蔑主管并從8月26日起連續曠工一個月被我單位辭退”。( 以下簡稱”理由4” ,這是被告用謊言欺騙市勞動監察大隊)。 被告先侵害了我的人身權、勞動權。 又給我制造謠言損害我的名譽, 還侵害了我的經濟利益。當然是違法行為。 首先, 未出具辭退書面通知即違法 ,其次, “污蔑主管和連續曠工一個月”的事實根本不存在,連行兇者的材料中都沒顯示受到污蔑。請被告拿出我"污蔑主管和連續曠工一個月"的具體物證和具體事實!被告有證明自已觀點、支持自已主張的最原始、最真實并令人信服的證據嗎?肯定沒有!如果沒有,就足以說明,被告的辭退決定就是違法的無效的! 因為拿不出證據,被告深知理由4站不住腳,在5月<答辨書>中又憑空捏造。 拚湊出更加似事而非。 欺騙性更強的辭退理由(簡稱理由5),即所謂的違紀積分超過12分和連續曠工己超過三天。該理由和理由4,同樣蓋著公章,意味著對其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都蓋了公章的兩理由明顯地前后不一,出爾反而,自相矛盾,讓人根本無法相信或采信兩個理由中的任何一個理由,只能把這兩個理由當偽證處理。我己駁斥了理由5(請看駁斥材料)。我認為理由1才是客觀的反應了當天的真實事實(暫不提理由1多荒謬),其他理由純屬事后多時胡編捏造,都歪曲篡改了當天事實。我連續多次向各級領導以多種形式申訴。8月31時向管家部經理口頭投訴。 并按要求把口頭投訴內容整理成文字資料, 與病歷和查體結果9月3日交給管家部; 先后向人力資源部及被告總經理申訴,交了文字材料(U盤現存);給總經理及人事部通過Email發送20封郵件(郵箱內現存),主張我的權益(并向省總工會和省電視臺申訴,省臺記者到被告單位調查了解)。
事實和理由到此結束。以下是起訴說明:
本人因不服石市勞動爭議仲裁2008第367號裁決書,特向橋西法院起訴。
1.被告先后向市勞動監察大隊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交了工資表。 考勤表。 回復函。 答辨書等材料(因為有造假內容,出于心虛,未向仲裁委交考勤表)。這些材料錯誤百出,對同一個問題的解釋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出而反爾?自我否定,如答辨書中明明寫著"兩套工裝", 開庭念答辨書時是"一套工裝"等等有很多處。
2. 本人見到被告的材料后,(1)當即以書面和口頭兩種方式分別向監察大隊某處長和仲裁委十分肯定地指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的材料中有很多歪曲?篡改?捏造事實的地方(如在五月出勤表中把"出勤"或篡改為"培訓",或改為"休息"------等等,請法院到兩部門調取被告全部材料查明),因此被告的材料肯定是假證?偽證,肯定不能采信和支持這些假證。(2)請離職的多名員工寫了證明(離職員工才敢客觀地作證,在職員工肯定不敢講真話)。(3)。寫了數份共一萬多字的材料,以尖銳明確的論點和堅實充分的論據逐條駁斥了被告<答辨書>中的虛假理由和錯誤觀點(重點是為違法辭退辨解的全部理由)(4)找到一些足以揭穿被告造假的原始證據。如培訓記錄,足以證明培訓不是象被告造假"出勤表"顯示的在五月,也絕不是兩天。(5)。將(2)(3)(4)中的證據和材料都在仲裁開庭前交給仲裁委員會
3. 裁決書中雖有部分較公正的裁決,但這是不到位的公正。裁決書有很多瑕絲,只簡單地調查了幾個問題,沒通過法庭辨論使(對同一問題原被告兩種對立觀點中的)錯誤觀點被充分曝光和否定,正確觀點被充分肯定和確認。又毫無道理的采信了被告的(己被當場證實是偽證)的觀點。裁決書斷章取義地引用雙方的言論,又給人錯誤的心理暗示,使人極容易產生誤解。裁決書查明認定的很多事實是錯誤的。
4. 被告為掩飾其違法行為,先后兩次以偽證惡意欺騙市勞動監察大隊和市勞動仲裁委,被告還會以假證和謊言繼續行騙,極有可能欺騙貴院。對此應有高度警惕和防范。我愿和法官共同努力,剝掉被告掩蓋其違法行為的層層偽裝和假象,揭穿其事后捏造。拚湊的似是而非的欺騙性極強的種種荒謬理由,還事實本來面目,為公正判決奠定堅實的基礎!
5. 辭退原告的決定確有錯誤,參照其他相同案例,依據高院01年4月16日司法解釋第20條,應撤消該辭退決定,撤消后,從07年8月26日到撤消生效日應視為我工作,我有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辭職或恢復工作。我選前兩項(因不滿被告不簽勞動合同又不交社會保險而辭職),被告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責任。讓被告付出違法成本,是嚴格執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相信橋西法院能查清事實,依法公正地作出判決!
此致
石家莊橋西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