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應當是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來進行兩倍的賠償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不和職員簽合同首先如果職工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可以向工會反應,由工會出面去和公司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由監察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與職工簽訂合同,只需要撥打12333即可。
其次,為避免單位不承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員工需要另外收集的證據材料還包括: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所有載有員工簽名與單位蓋章的文件、請假的審批單、報銷記錄等等與單位有關的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公司未 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的賠償是怎樣的? 1、要對未簽 勞動合同 員工支付 雙倍工資 的賠償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 工資 。 2、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 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終止勞動合同 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 解除勞動關系 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4、會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 知識產權 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 違約責任 ,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5、會承擔成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的相應的權利的一種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那么作為相應的補償,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雙倍的工資也并不是沒有期限的,只能主張一定期限內的正常工資的雙倍。
公司沒給員工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一、公司沒給員工簽 勞動合同 如何賠償?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 雙倍工資 。根據《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的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職工可申請。 2、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簽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了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眲趧诱?辭職 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不簽合同怎么辦? 有簽訂合同,沒有及時發工資,單位違法,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予賠償,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 申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 勞動關系 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公司在給職工辦入職手續的時候就應該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沒簽,公司要支付賠償,標準按照雙倍工資執行。并且,職工要公司補簽合同,因此引發糾紛需要走仲裁的,職工可以帶上工資條、考勤記錄及服務證等材料證實存在的 事實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