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的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行為,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員工賠償。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員工嗎?
對于員工主動辭職的情形,法律規定是沒有賠償的。因為員工主動辭職并不屬于用人單位的過錯,除非單位存在過錯,如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權,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的賠償。而可以進行賠償的法定情形還包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拓展資料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辦理離職手續,還需要再就業,如果沒有相應的手續辦理,再入職將會遇到很多困難。盡量寫好辭職申請書,注明辭職原因交付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在離職時和單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單位開出辭退文件,那么會有一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勞動法關于辭職賠償的規定法律分析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劃分: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一年而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而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非法辭退員工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同時員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辭退范圍內,那么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額給員工作為經濟補償,即工作每滿一年需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法,員工辭職如何能得到公司補償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離職補償對離職補償金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的發放問題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法辭職經濟補償 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