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國家規定的人身損害程度鑒定標準大體分為三類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具體如下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
1、重傷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司法鑒定標準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人身損害鑒定標準最新鑒定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民事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2.鑒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鑒定原則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