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辦發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調整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我市征地年產值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對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進行調整。對上述區、市不再劃分城市規劃區內、區外,其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調整為: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每畝2350元,平度市、萊西市、即墨市、膠州市每畝2150元。其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他土地年產值標準參照本地區耕地年產值標準執行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李滄區繼續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見》規定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執行。 二、調整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 三、各區、市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于以上規定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在國家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補償,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中有關征地年產值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征地年產值標準、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調整按規定需要審批、備案的,依法依規辦理。以上就是新的青島 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 拆遷補償標準 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各位拆遷戶需要根據最新的拆遷補償辦法來核算自己的拆遷款。倘若政府有新的補償辦法出現,就需要及時公開信息,而拆遷戶們也可以登入相關網站查詢。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的面積為準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擴展資料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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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就是房基就值2套房子,其他的地上建筑物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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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費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執行以下標準(青政發〔2007〕68號)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
1、搬遷補助費:
(1)住宅:每戶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
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次性支付。
2、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自行找房在外臨時過渡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在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拆遷人不能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內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超出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后,由拆遷人對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3、經營性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以下標準發放經營性補助費:
(1)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在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因拆遷人責任造成超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按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不予發放經營性補助費。但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超出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逐月計發經營性補助費;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2)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經營性補助費。
拆遷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作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經營性補助費。拆遷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拆遷住宅房屋規定的有關費用標準辦理。
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備案。
青島拆遷補償不足45平方米要補齊
差價只需交一半。被拆遷房屋不足 25平方米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的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按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
具體補償請查看:
“就地房屋補償”為基準;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和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 50%支付房款…… 8月 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了備受市民關注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如獲省人大批準,該條例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地補房”為基準
和以往的補償方式雙方協商不同的是,新條例明確了以“就地房屋補償為基準”的原則,規定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標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規劃部門在審批該住宅建設工程規劃時,應考慮被拆遷人就地房屋補償的需要。
■增加10平方米改善面積
每房增加10平方米。新條例規定,就地房屋補償的,應增加 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
■不足45平方米要補齊
差價只需交一半。被拆遷房屋不足 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
■兩種情況不能補
被拆遷人在本市其青島城陽拆遷能拆多少錢 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適用“不足25平方米,按25平方米計”的規定;大于 45平方米的,不適用“按45平方米補齊,按50%房款繳納差價”的規定。
■貨幣補償“隨行就市”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補償金;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計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的平均銷售價),計入拆遷補償金。異地房屋補償,拆遷人則應提供和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而在以前的規定中,補償面積的單位計算標準為普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
■市場評估確定價格
至于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究竟如何確定,新條例也做了明示。條例規定: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共同選定評估機構,不能共同選定,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鄰近、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結合被評估房屋的狀況進行;統計部門應至少每兩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房屋交易價格信息。這改變了過去的政府定價行為,讓政府部門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加強監管上。
■拆遷前需多方公示
除了提高補償標準,新條例還對被拆遷人的利益進行了多方位保護,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在擬拆遷區域,公示規劃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方案、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拆遷不得暴力脅迫
拆遷期間,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嚴禁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搬遷。
■確定計劃停辦“分戶”
條例中除了包括國家拆遷條例規定的: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之外,還規定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列入計劃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分割、分立承租名義等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以下統稱縣級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城建、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統稱拆遷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稱被拆遷使用人)。
第七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給被拆遷人以安置實償。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九條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拆遷單位實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拆遷,拆遷人應當委托拆遷單位實施,雙方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交付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和回遷保證金。
第十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下列順序實施: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拆遷范圍;
(二)拆遷申請人抄錄戶口和核查房屋情況;
(三)拆遷申請人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通知;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六)被拆遷人搬遷騰地;
(七)回遷、安置。
第十一條拆遷申請人憑建設項目定點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文件,提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出拆遷通知,告知拆遷范圍和需配合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抄錄核實拆遷范圍內的常住戶口。拆遷申請人應當自發出拆遷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申領拆遷許可證,逾期應當重新辦理抄錄核實戶口手續。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及租賃情況,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關部門停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搶修除外)、裝修、停辦房屋交易、互換、析產、分割、贈與、出租、變更使用性質手續和臨時建筑的延期手續,停辦有關營業執照。停辦有關手續的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逾期自行終止。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補償用房需求意向的調查研究,以參照制定拆遷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
第十三條拆遷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圖紙、拆遷計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于符合規定的,發給拆遷許可證。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第十四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范圍和拆遷方式;
(二)拆遷安置、補償形式;
(三)房屋拆遷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預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時間和期限;
(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七)搬遷、回遷時間。
第十五條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
(二)被拆遷人情況;
(三)安置意見;
(四)補償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通知,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工程期限和搬遷騰地時限等。
拆遷人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
拆遷通知發布后,拆遷人又停止拆遷建設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限期恢復拆遷建設;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在拆遷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就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簽訂協議。
拆遷安置協議應當載明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房屋的戶室型或間數、面積、臨時過渡方法、搬遷和回遷期限、違約責任等。
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作價補償數額、調換產權房屋面積及地點、拆房騰地期限違約責任等。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協議應當附補償房屋的平面圖。
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定位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遷人應當將安置房屋的平面圖附在拆遷安置協議書后。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先簽訂套型協議,待拆除房屋、工程開工后再簽定位協議。
第十八條安置被拆遷人房屋定位后,拆遷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孌更設計且設計變更后對被拆遷人安置有影響的,應當重新簽訂協議,并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原安置、補償條件。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分配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拆遷人應當公布拆遷安置標準、補償標準、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安置結果,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拆遷人在拆遷和建設中應當遵循先安置、補償被拆遷人的原則,確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設計規范和規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拆遷。
第二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在拆遷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裁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裁決又不起訴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在訴訟期間內對于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適當房屋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或者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或者依據規定對被拆遷人應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義務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就近購買商品房安置被拆遷使用人或與被拆遷所有人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建、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各項拆遷活動及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和拆遷人應當加強對拆遷檔案和統計資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備案。
第三章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使用人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拆遷范圍內使用一間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證實該房屋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等證明;
(三)具有同該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戶口簿、營業執照或辦公場所證明。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使用人的應安置人口以抄錄核實的常住戶口為準。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應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
(二)原有常住戶口,按規定戶口應遷入所在單位的海員、般員、野外勘測人員、援外工作人員、外派勞務人員、出國訪問學者、留學生以及遷入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遷入學校的學生,遷入醫療單位的病人;
(三)在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前出生且其母親為應安置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戶口的勞教和勞改人員。
在拆遷范圍內雖有常住戶口,但在當地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積達到十平方米的,不計入應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條臨時建筑和違法建筑的面積不作為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的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總體性質和規劃要求確定就地或異地安置房屋。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被拆遷使用人異地安置:
(一)道路、管線、橋梁、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建筑項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土地凈地出讓使用權;
(三)一個被拆遷使用人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房屋的,超過第三十條規定就地安置標準的部分。
異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自行過渡方式外,其他工程應當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難的,被拆遷使用人可申請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高科技工業園的標準戶型使用面積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請增加安置面積后的人均控制標準為:三人以下(含三人)戶人均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戶人均使用面積十平方米。
縣級市(高科技工業園除外)的標準戶型使用面積和申請增加安置面積后人均控制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擬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按前條規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當在簽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向拆遷人繳納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按下列規定分段計算:
(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積在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積安置費的統一標準繳納;
(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但未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或超過人均控制標準但未超過原房屋面積二點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積安置費統一標準的兩倍繳納;
(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且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繳納。
被拆遷使用人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積就地安置或按規定標準異地安置。
被拆遷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員中有職業的)因拆遷安置需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申請所在單位資助,有關單位可酌情給予資助。
被拆遷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獲得其相應房屋面積的承租權。被拆遷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已由本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增加的面積不再繳納購房價款,其余面積,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足額繳納購房價款。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異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類區的劃分,每降低一個類區,每戶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積,按照降低類區增加的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按照降低類區增加的面積足額繳納購房價款,其余面積,按照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非住宅房屋拆遷,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可就地或異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
拆遷商業、服務業鋪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據規劃設計的可能和原房屋情況予以安置,或劃片統一安置。
拆遷工業用房,可根據規劃需要異地安置。
拆遷公益事業房屋,按其功能要求應當就近安置的,應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異地安置的,可異地安置。
第三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積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由區位較好的地段遷入區位較差的地段異地安置的,可比照兩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異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宅經批準改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遷時,對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對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并給以適當經營性補償。
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經拆遷人同被拆遷人協商一致,對被拆遷人可按原使用面積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數額比照應安置的非住宅房屋同安置的住宅房屋的商品房差價確定。被拆遷人也可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一次性買斷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不再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異地安置增加的面積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七條經人民法院裁判遷讓的房屋,遷讓期未滿或遷讓期已滿中止執行的,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受讓人,由現使用進在遷讓期或中止期內住用,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拆遷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給被拆遷所有人以補償。
被拆遷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對房屋實行行政代管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違法建筑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限期內不拆除的,由拆遷人報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拆除,以料抵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決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遷時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補償和安置。
第三十九條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第四十條拆除私有房屋,被拆遷所有人對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要求作價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委托房屋評估機構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拆遷房屋補償費,并一次性付給被拆遷所有人。
領取作價補償費的被拆遷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例的,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安置,但被安置
者須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安置房屋的產權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適用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積調換產權,或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作價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價結算價款。
第四十四條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價款。安置房屋由被拆遷使用人使用,原租賃關系主體不因拆遷而改變。
第四十五條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所有人對其被拆遷房屋要求一部分作價補償,一部分進行產權調換的,可與拆遷人協商選擇其作價補償部分和產權調換部分,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拆遷通知限定的時間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實施拆遷。拆遷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八條拆除公共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能、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對拆遷范圍內的園林、綠地、樹木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被拆遷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拆遷補償事宜。拆遷人應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搬遷、過渡和回遷
第五十條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使用人搬遷時付給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戶計發,一次性付給。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搬遷時,憑房屋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由所在單位給公假兩天。
第五十一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原則上自行過渡;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轉房。被拆遷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應當騰退周轉房。
被拆遷使用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房屋的拆遷,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時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被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對拆除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的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使用人協商議定,協調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勘估確定。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三條多層建筑面積不足二萬平方米的工程臨時過渡期限為十八個月;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