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23條規定:青島市拆遷補償標準:
(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公灘面積10平方米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
(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搬遷補助費有哪些?
(1)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2)選擇房屋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協議約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并支付上述費用。以上就是青島市2022年最新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青島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是有用的,青島市的拆遷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我們在遇見不公平時,可以運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利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青島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明細2022(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公灘面積+10平方米+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搬遷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2)選擇房屋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協議約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并支付上述費用。青島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規定:房屋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房屋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拓展資料: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基于房屋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有很多當事人并沒有預估到相關材料證明是件很復雜的事情,臨到限期,匆匆估算企業內的設備數目,對因拆遷而引起的設備遷移費、哪些設備遷移動是損害設備價值的沒有進行精細的清點核查,而使被拆遷企業、承租企業在安置補償時相當被動。
法律依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
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擴展資料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拆遷補償具體有哪些被拆遷人可以獲得哪些拆遷補償
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得補償。
二、私有住房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房主除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了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拆遷補償外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還可以依據被拆房屋所在區、縣的區位要求獲得區位補償。
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換算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積后,要求拆遷補償。
四、長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遷范圍內、外均無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適當補償。
五、住房困難戶,只要經過認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6平方米計算拆遷補償。
六、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格計算。如因重點工程拆除,則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來執行。
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房主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得拆遷補償,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基礎
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額作為拆遷補償。不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只有房主獲得拆遷補償。
八、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使用性質,按一定標準,獲得一次性停業停產補償。
九、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原建筑面積的造價結合剩余期限,可以要求補償。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就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十、因拆遷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補助費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如搬遷需占用工作時間的,單位應按公假處理,工資、獎金照發。
相關法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了加快城市化建設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規范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 (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乘以0.5的系數所確定的面積數額,結算給被拆遷人住房改善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總額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拆遷補償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的拆遷補償金提供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房屋價款與拆遷補償金存在差價的,應當結算差價款。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均不予補償。
拆除在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畢的,對該房屋予以補償。發布拆遷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人、拆遷承辦人和被拆遷人情況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
(二)拆遷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積;
(三)補償方式;
(四)實行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金和住房改善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實行房屋補償的內容:補償房屋的地址、房號、套型、建筑面積、交付時間,補償房屋的價款及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
(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發放;
(七)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
(八)其它約定。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戶400元計發,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第十四條 拆遷人對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對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被拆遷人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市內五區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第一條 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棚戶區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片)、區(片)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
(二)居住區(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區(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房屋內基本無上、下水,防汛抗災能力差。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實行“拆一還一、有償安置”的原則,“拆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積予以安置;“有償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違法建筑及臨時建筑,不作為原房屋面積計算。第四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房屋安置工作實行“閉卡分房、公開安置”的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五條 棚戶區內現有人口分為應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遷使用人條件、在拆遷地實際居住且在本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下同)內無其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他住房的,以及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列入的拆遷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備應安置人口條件的其青島西海岸拆遷補償標準 他人口。
棚戶區的應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況的有關數據以確定的抄錄核實戶口日期時的情況一次性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六條 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第七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確定的棚戶區范圍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分戶手續,對按規定確需遷入戶口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房管部門停止辦理分立房間承租名義手續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停止辦理換房手續和房屋買賣、贈與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變更手續;工商部門停止辦理營業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 對應安置的被拆遷使用人按下列原則安置房屋:
(一)應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應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原則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對原承租一處公房或使用一處私房而戶籍分立兩戶或兩戶以上的,原則上按一戶安置。第九條 對被拆遷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區位相當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積(公房以房屋承租單為準,私房以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為準)安置。
對于住房確實困難的,可按以下標準安置:三人戶以下(含三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八點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五點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規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積,但人均增加的面積最多不超過市區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規定標準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超過此標準增加的住房面積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第十條 鼓勵被拆遷使用人以建筑造價或房改方案規定的標準價購買安置房屋的產權。購房價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規定的按工齡優惠和一次性付款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棚戶區購房的特殊優惠,即:
(一)按工齡優惠。根據購房職工的工齡每滿一年,按售房價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過20%;
(二)一次性付款優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價的14%折扣;
(三)棚戶區的購房優惠。按售房價的20%折扣。
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
被拆遷使用人按標準價購買的,按優惠辦法計算的標準價和建筑造價購房款的差額部分(以下簡稱產權差額投資),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交納。第十一條 被拆遷使用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按建筑造價優惠購買的,享有安全產權;按標準價優惠購買的,享有50%的產權,其余份額的產權與投資單位按比例分配。
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可以使用、繼承,但不能贈與;購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個人、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