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因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他情形。望采納
被派到國外務工期間因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個是勞動部的答復函。最起碼也是工傷對待。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 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20615 【實施日期】 19920615
對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同意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你們 的意見,即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 如下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 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 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 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 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 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 適當照顧。
出國勞務給私人老板打工生病死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1、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要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出國勞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 的情形;
2、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