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的基礎地位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深化農村改革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發展農業生產力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1.依法治農原則
依法治農原則,是指涉及農業、農村以及農民利益的活動,都應當依照憲法和農業基本法的規定進行,一切國家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違背,即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依法治農原則是農業法的根本制度原則,是依法治國的體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的基本要求,對實現農業法的基本目標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2.保護“三農”利益原則
保護“三農”利益原則,簡稱“保護農益”原則或“三農保護”原則,是指農業立法、執法、監督和司法要依據憲法和農業基本法的要求,切實保護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根本利益,并給予適度的政策以及資金等傾斜性支持,該原則體現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了農業經濟的基礎地位,回應了農村社會基礎薄弱以及農民處于的弱勢群體地位的現實。支持與保護“三農”利益原則體現農業法的公正價值觀,是農業法的根本價值原則或者說“維權原則”,是“依法治農”原則的必然要求和結果。
3.農業經濟、生態與農村社會協調發展原則
農業經濟、生態與農村社會并行協調發展原則,是指農業經濟的發展與農業生態的維持和改善相結合,農業經濟的發展與農村自身的建設相結合,農業生態的維持和改善與農村社會的建設相結合,不單純追求某一方面的發展,從而實現農村經濟、生態與社會的協調的可持續的發展。
4.市場導向為主,政府調節為輔原則
該原則的基本內容是,在農業立法以及農業行政活動中,應當根據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建立農業法律制度,并按照市場的規律授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引導、管理農業和農村建設。該原則是農業法的方法原則或手段原則。
5.科教興農原則
科教興農原則的含義是,依靠科技就是依據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科教興國的方針,堅持教育為本,把農業科技和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重要地位,增強國家的農業科技實力和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能力,為實現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和“三農”現代化服務。為此,《農業法》第7條確立了科教興農的方針。 科教興農原則屬于農業法的手段原則或方法原則,發展與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強化農業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三農”現代化服務。
6. 社會支持,共同參與原則
社會支持,共同參與原則基本含義是,在現今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業的基礎地位薄弱和農村社會發展滯后的形勢下,充分發揮我國政府、社會和個人以及國外的各種資源,共同支持和參與農業和農村的現代化建設。
以上六大原則間的關系如下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依法治農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業與農村建設的法治原則,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基本目標的制度保障,是農業法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則,保護“三農”利益是則農業法的根本價值所在,而農業經濟、農業生態與農村社會并行協調發展則是農業法的價值平衡器,是實現“三農”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坐標;以市場導向為主,政府調節為輔的原則、科教興農原則以及社會支持、共同參與原則分別是實現農業法基本目標的手段原則或者說方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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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的穩定發展。
農業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努力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力,開發、利用農村勞動力、土地和各種資源,增加農產品的有效供應,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設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業企業和其他農業企業。第三條 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流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四條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第五條 在農村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振興農村經濟。第六條 國家穩定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七條 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業。第八條 國家發展水利事業和農用生產資料工業,為農業生產的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第九條 國家對發展農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農業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支持農業,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有關的農業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 除農業承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同時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也可以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第十四條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承包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個人或者集體提供生產服務。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個人或者集體對荒山、荒地、荒灘進行承包開發、治理,并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什么叫農業法【法律分析】
農業法就是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的基礎地位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農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一)、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的基礎地位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首位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的原則。(二)、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以公有制為主體農業法中指的可得利益 ,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三)、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的原則。(四)、科教興農的原則。(五)、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