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 國家賠償標準 一、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范圍 《解釋》第5條規定了違法刑事拘留賠償,與 國家賠償法 第17條第1項的規定保持一致。違法刑事拘留,包括違反拘留的條件、程序和時限適用拘留措施。違反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拘留條件,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4款、第75條第2款、第80條、第163條等;違反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拘留程序,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90條、第163條、第164條等。當然,違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拘留條件和程序也應屬于違法刑事拘留。 《解釋》第5條第2款還對超期拘留的賠償期間作出規定,明確賠償起算點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僅僅只賠償超期的天數。 二、無罪 羈押 賠償的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賠償申請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的條件。但實際上無罪羈押賠償是針對單個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而言的,在這種情形下,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仍應遵循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規定,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 國家賠償 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三、免責條款的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但該條規定較為原則,對于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此來規避賠償責任。《解釋》對免責條款適用進行了限制。 第一,依照 刑法 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二,明確免責條款適用的 舉證責任 。即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他有罪 證據 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故意作虛偽供述的問題,不能把曾經作過有罪供述,一概認定為故意作虛偽供述。只有查明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出于故意,并作出了與客觀真相不符的供述并導致被羈押或判處刑罰的,才能依法認定為故意作虛偽供述。 四、特殊情形下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 國家賠償法修改后,承擔賠償責任的機關是比較明確的,但因司法活動比較復雜,加之存在一些司法不規范的問題,導致認識上產生分歧。比如,公安機關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檢察機關又采取 逮捕 措施的,或者對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的,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再比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4款規定,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 一審 有罪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一些地方二審發回重審后,法院沒有作出無罪判決,有些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作不起訴處理,還有些案件被退回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這類案件由哪個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各地做法不一。 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 刑事賠償 ,規范刑事賠償處理程序,根據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解釋》明確了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賠償義務機關:一是根據《解釋》第11條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逮捕,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二是根據《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對于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無論其后是作出無罪判決,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作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均由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三是根據第12條第2款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實踐中,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后,對被告人無罪并不一定是改判確認,也可能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訴等其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他無罪處理方式。對于這些無罪情形,賠償義務機關都是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規定上述第二、三種情形的理由,主要是認為該法院是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后處理的國家機關。 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 判決書 、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 賠償金 。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對于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明白了國家賠償法刑拘期間賠償范圍如何計算,雖然涉及到觸犯法律進行刑拘,但是還是會得到國家的賠償,刑拘期間的賠償是有法律規定的,主要規定賠償的范圍從何時算起。
被刑事拘留的國家賠償是什么對刑拘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的國家賠償的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拘留人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刑事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國家賠償刑事拘留有哪些規定?一、 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 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形式拘留的規定主要是: 《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 國家賠償標準 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范圍 《解釋》第5條規定了違法刑事拘留賠償,與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保持一致。違法刑事拘留,包括違反拘留的條件、程序和時限適用拘留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條件,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4款、第75條第2款、第80條、第163條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程序,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90條、第163條、第164條等。當然,違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拘留條件和程序也應屬于違法刑事拘留。 《解釋》第5條第2款還對超期拘留的賠償期間作出規定,明確賠償起算點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僅僅只賠償超期的天數。 無罪 羈押 賠償的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賠償申請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的條件。但實際上無罪羈押賠償是針對單個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而言的,在這種情形下,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仍應遵循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規定,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免責條款的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但該條規定較為原則,對于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此來規避賠償責任。《解釋》對免責條款適用進行了限制。 第一,依照 刑法 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二,明確免責條款適用的 舉證責任 。即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故意作虛偽供述的問題,不能把曾經作過有罪供述,一概認定為故意作虛偽供述。只有查明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出于故意,并作出了與客觀真相不符的供述并導致被羈押或判處刑罰的,才能依法認定為故意作虛偽供述。 綜上所述,在所有的國家錯誤司法行為中最嚴重的就是將公民誤認為是犯罪分子而將其關押拘留的,因為這對公民不僅僅是人身自由上的嚴重侵害,而且還存在精神和名譽上的傷害,所以確認了機關的違法行徑之后就應該及時釋放并且給付必要的 賠償金 。
刑拘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正常情況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時又是無罪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的。1、違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2、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賠。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拘留不批捕國家賠償嗎不賠償。對檢察院不批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的人員,并不等于沒有犯罪,有的是輕微,不構成逮捕,按照治安處罰法處理,有的證據不足,要補充偵查,也可以不批捕,因此,并不是所有不批捕的人員都可以得到賠償,只有確認無罪,才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條
規定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