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合同可得利益司法解釋是:履行后合同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的獲得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的利益。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即確確實實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既得利益與可得利益的區別是什么?可得利益與既得利益的區別如下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
1、既得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既得利益是實際可以得到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中小股東的既得利益是指中小股東應當從公司中可以得到的利益。
2、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股東在加入公司時,享有一種期待權,其有權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經營特征保持一種持續性。當股東之間喪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礎,或在公司經營政策上發生了嚴重分歧,導致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運行,即公司人格或根本的經營特征發生質變,股東期待利益就會落空,此種情況下可以訴訟解散公司。
3、可得利益意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既得利益是一種利益_突,指的是一個人在決策時可能會因為在既有選擇下有機會獲得利益,在生活中常被指責為有損社會公正的特權的。
協議條款可得利益損失怎么賠償當一方違約時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當事人能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對方賠償合同可得利益損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可以列明可得利益損失情況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主張損害賠償。合同可得利益損失一般指的是因為對方違約而損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什么是合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怎么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的財產性損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于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的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維持利益(固有利益)及信賴利益的含義各是什么?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是指債權人基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履行利益獲得賠償的結果是讓債權人處于如同債務被履行的狀態,因而,保護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繼續履行。法律依據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期待利益,源于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里的利潤通常指凈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持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固有利益源于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對方人身、財產權益”就是所謂的固有利益,又稱維持利益或者完全性利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不受債務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現有財產和人身利益。與固有利益對應的違約形態為加害給付,而加害給付與瑕疵給付的區別在于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區分。瑕疵給付侵害的是債權人的履行利益,致使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者效用減少乃至喪失,而且也有可能進一步損及債權人的可得利益,加害給付侵害的卻是債權人的固有利益。
信賴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確定了合同當事人承擔地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這里涉及的受害方利益就是信賴利益,在學說上又被稱為消極利益或者消極的契約利益,對信賴利益進行賠償的結果是使受害人因其信賴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的損失得以補償,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曾發生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