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1. 勞務派遣 工在勞務派遣工作時造成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的 工傷 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應該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 工傷保險 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 勞動關系 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 工傷事故 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2.在有醫院開具的工傷醫療期間的 工資 待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怎么賠償勞務派遣中的工傷賠償:首先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其次,根據傷殘等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 辦理退休手續 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
勞務公司派遣的臨時工工傷怎么辦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也很關鍵,雙方要根據合同約定來承擔相應責任。當勞動者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均不愿意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家單位主張權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如下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1、勞務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2、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員工本人及時通知勞務公司。3、勞務公司負責工傷的申報,審批,的鑒定等一系列的工傷程序的處理。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5、賠償結果達不到一致,勞務派遣員工可通過進行調解或法院宣判。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1、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2、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3、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4、提供條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5、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6、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7、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勞務派遣臨時工工傷賠償 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