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來;如果駕駛人逃逸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出來;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出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長為十五日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來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如果駕駛人逃逸的,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出來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什么時候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晚一般是十天出具。交管理部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出具相應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如果需要檢驗、鑒定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在檢驗、鑒定確認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出具。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出交通事故交警多久出責任認定書交警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是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什么時候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 ,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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