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女婿離婚,丈母娘差點搭進去90萬投資款!
>案情簡介
>小英與小志是一對十分恩愛的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小志的丈母娘王女士為了實現投資目的,經由女婿小志之手并以小志的名義,在其任職公司的保本返息項目上先后投資了91萬元,想著賺了錢之后,也會給小兩口包個大紅包。
>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不知從何時開始,小兩口的感情開始走下坡路,貌合神離的婚姻生活終于在持續了一段時間之后徹底破裂,最終走到了訴訟離婚這一步。
>二人離婚后,女婿小志將王女士以自己的名義投資的錢款據為己有,經王女士多次討要,小志仍拒不返還。
>因這筆投資款是基于女兒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王女士便找到了元甲婚姻家事部的律師,進行了詳細咨詢,并進行了委托。
>辦案經過
>元甲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
>嘗試和被告溝通進行和解,但是被告只愿意返還25萬元,與王女士訴求91萬元相差甚遠,和解無望,只能從訴訟著手。
>本案的事實很明確,既涉及民間借貸糾紛,也涉及投資合同糾紛,最終律師決定先以上一級案由合同糾紛起訴。
>到了法庭,雙方質證的焦點都在證據上,但是介于親情關系,很多款項并沒有留痕,特別是年份久遠的單筆大額款項,無法直接還原客觀事實,只能一點點拼湊時間軌跡和證據記錄,這是需要攻克的難關!
>元甲律師經過多次對每一筆賬目的對比、列表、計算、正推、利息反推,結合庭上被告陳述,王女士撤回了其中16萬元未用于投資的款項,重新主張了75萬元投資款。
>最終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女士75萬元本金+利息的訴請。對方因不服一審判決,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時,因我方的證據及事實理由充分,法官維持了原審判決,此案告結!
>律 師 小 結
>本案最大的難點和重點就是案由選擇與賬目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在沒有證據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貿然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很大可能會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特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往來,一旦親情關系破裂,對于款項性質往往各執一詞,受證據材料的影響,庭審事實很難100%還原成客觀事實,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最好還是在平時發生經濟往來的時候就做好備注留痕的習慣,從內心出發,尊重客觀事實,不因姻親關系的破裂造成訴累,更有甚者會導致雙方反目成仇。
>案例來源: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