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個法律案例真實
第一個
近日30個法律案例真實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李亞東、李紅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個月。
2009年1月4日,刑滿釋放不久30個法律案例真實 的李亞東、李紅預謀采用盜竊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屬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了用于作案的銀行卡及移動電話。23日晚,二人竄至嘉興經濟開發區一座墳墓,用錘子砸開朱某的父親的墓玻璃,盜走裝有骨灰的骨灰盒,將寫有聯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獲悉后打電話聯系時,二李索要1萬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銀行賬號內打入2000元,但李亞東堅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報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網。
法院審理認為,李亞東、李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盜竊死者骨灰要挾死者親屬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第二個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罪并罰,合并判處被告人李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3萬元30個法律案例真實 ;判處張迎慶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李剛、張迎慶伙同他人,結伙采用虛構或冒用單位名稱、租用辦公地點、私刻單位公章和牌匾、辦理固定和移動電話、偽造工資收入證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獲得他人身份證明后向沈陽市、丹東市等地銀行申領信用卡160多張,冒充申請人接聽銀行的核實電話,騙取銀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進行惡意透支,造成多家銀行損失100余萬元。
2008年5月,李剛伙同他人使用虛假身份證向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申領5張信用卡,但在兩銀行發放之前被抓獲。
第三個
記者從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亳州市公務員考試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日前被檢察機關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舉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務員考試下午開考5分鐘左右,無線電檢測車即檢測到亳州職業技術學院考場信號異常,經警方技術確認和現場搜索,當場查獲張超、王宇、周云鵬等人。
經初步查明,今年4月,為使王昆通過安徽省公務員招警考試,張雙翼讓張超購買了一套考試作弊設備,考前張超與王宇、周云鵬聯系要求考試時予以幫忙。6月14日,王昆攜帶作弊設備進入考場,張超、張雙翼、王宇、周云鵬、楊從坤(另案處理)則分別駕駛兩輛轎車到亳州市職業技術學院考場。考試開始后,王昆通過微型攝像頭將試卷題目傳送給王宇、周云鵬做好答案,再由張超用對講機把答案傳給王昆。
目前,譙城區檢察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將王昆、張超、張雙翼逮捕,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將王宇、周云鵬兩名試用民警逮捕。
第四個
昨天凌晨3時左右,正是臺風“莫拉菲”襲擊深圳之時,有人趁著暴風驟雨行兇作案,羅湖區蓮塘畔山花園14棟108房住戶遭遇不測,家里五人,兩人被殺一人受傷,夫妻雙亡,兩歲多的孩子幸免于難,孩子的姥姥被打昏,老保姆被捅傷。
據小區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昨天凌晨大約3點多,蓮塘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趕來,進門一看,走道、客廳地面上都是血,兩歲多的孩子和姥姥坐在沙發上,老保姆肚子被捅傷倒在客廳門邊,女主人倒在洗手間門邊已經死亡,男主人則在12棟邊的白色轎車后備廂內已經死亡。民警到場后,將受傷的保姆送往醫院搶救,兩歲多的孩子和姥姥被民警接走。
畔山花園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案發時風大雨大,巡邏的保安員沒有發現異常,直到凌晨3時許民警趕到才知發生大案。隨即,保安員跟隨民警在小區內搜捕兇手,但找了很久也沒有結果,作案工具也沒有找到。
小區居民們介紹,這戶人家搬入小區快三年了,一對夫婦30來歲,是湖南人。男的做家具生意,女的做保險,女主人的母親照顧不到3歲的孫子,家里還有一個老保姆。出事的夫婦倆平時很少和小區居民來往。
昨日,羅湖警方有關人士證實該案中一對夫婦死亡,保姆受傷,兩歲多的孩子安然無恙,孩子的姥姥曾被打昏,但沒有大礙。至于案發原因,警方沒有透露。
第五個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沈某夫婦向劉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與前妻劉某離婚,女兒由沈某撫養。后沈某與朱某再婚。今年4月3日,朱某拿著偽造的劉某身份證,以劉某的名義起訴,請求判決變更女兒撫養權。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破綻,沈、朱夫婦被迫承認為了生育二胎而想出了這條“妙計”。事后,法院對沈、朱二人各罰款1000元,公安機關對朱某罰款200元并收繳了偽造的身份證。今年6月,獲悉上述情況的劉某怒不可遏,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權、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考慮到沈、朱二人能及時認識錯誤以及其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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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法律小故事十個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制裁員工違約跳槽。
一年前30個法律案例真實 ,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并將小周30個法律案例真實 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準了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于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并且扣留了30個法律案例真實 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處: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后,廠方既予批準,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于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制約。由于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后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于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并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30個法律案例真實 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后,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后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五個月工資32000余元。
傻在何處: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于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凌云2003年10月應聘進入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并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云去日本接受為期3個月的技術培訓,并與凌云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凌云在培訓結束之后,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須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訓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凌云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的培訓費,但被拒絕。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賠償培訓費,卻沒有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公司當初已約定試用期,但在凌云出國時,可讓他提前轉正。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于實際損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員工小萌到國外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如小萌在培訓結束后服務不滿5年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按已服務年限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現在小萌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服務期已滿2年),總共5萬元。小萌認為賠償太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最后經調解,小萌只賠償了經濟損失3萬元,而不再支付違約金。 傻在何處:小萌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違約后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一的原則。由于小萌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顯然意義不大。
在上海等地,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可以略高于實際損失。但是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把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兩年前,上海一家制藥企業與小蔡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他離開本公司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去年開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今年小蔡辭職,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賠償經濟損失,但沒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處: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開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勞動者離職后一次性或分期給予,其標準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發生爭議的,上海仲裁機構一般按勞動者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收入的20%至30%確認。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上海浦東一家網絡公司為了籠絡住人才,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多發1000元,公司不再繳納為員工社會保險費。但員工小姚離職后要求即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利益。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的約定,以及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的約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仍不可免。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機制,的確影響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上海“鎮保”的統籌“門檻”較低,體現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多層次,不妨一試。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于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并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后,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挺裁決“試用期”合同無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在“試用期間”,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并補繳社會保險費。 傻在何處: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于雙方約定了轉正后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后的工資。但是各地規定略有差異
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以后再根據業務需求、員工的工作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續簽。
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上海某商場對于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于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準,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么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加班費。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貿公司準備拓展在歐洲業務,報銷了小劉三年來學習高級口語翻譯的學費5萬元,并與小劉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小劉提出辭職,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小劉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賠償了2萬元。
傻在何處: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外貿公司想要長期使用小劉,與其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不約定服務期,不如約定十年服務期更加劃算。
求短小法律案例!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30個法律案例真實 ,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么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里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后,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30個法律案例真實 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么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30個法律案例真實 我家里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藥味越來越濃。最后,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后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后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里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后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么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愿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并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于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于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于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制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后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藥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后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后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后由于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于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后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于當時原告不愿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后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藥費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藥費共339元。上述有藥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藥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于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傷殘后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后,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并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并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臺,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后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余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并負責解決我今后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并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里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并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里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臺,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于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愈,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后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并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并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里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里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里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臺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藥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于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并非屬于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于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采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后,卻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于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于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于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藥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后,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于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藥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于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藥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余款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并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并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后,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并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并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后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于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后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后,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并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響教室采光怎么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后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采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筑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條件計算建筑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筑實屬違章建筑。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并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后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并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于二者相鄰并之在采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占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占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于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采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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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30個法律案例真實 ,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30個法律案例真實 ,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2.案情:張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題:
1.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3.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4.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誰償付?為什么?
5.張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6.張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3.1、 某企業向《中華商標》編輯部寫信咨詢,內容如下:
編輯同志:
30個法律案例真實 我們是湖北省襄樊市某縣的一家今年剛成立的生產雪糕的鄉鎮企業,準備申請一個注冊商標。我們開始打算在冰塊、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武漢”商標。但當我們委托一家商標事務所代理申請注冊時,該事務所稱“武漢”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于是,我們又研究決定,把“武漢”改為“冰涼”進行申請注冊,但該事務所還說不行。請問:我們企業為什么不能把“武漢”、“冰涼”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某鄉鎮企業
2004年12月16日
(1)如果你是編輯,你應當如何回答該企業提出的問題?(3分)
(2)如果該企業未注冊而使用“武漢”商標和“冰涼”商標,該行為是否合法(3分)
4、著名作家劉某于1971年8月6日被迫害致死,臨終前將其一件作品手稿送給好友王某。該手稿扉頁上寫有“吾將不久于人世,謹以此絕筆贈吾摯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樣。王某依遺囑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繼承人王子獲得該手稿。1998年,王子將該手稿借給學者孫某,供其研究劉某生平時參考。王子在出借時聲明“根據作者遺愿,手稿不得公諸于世”,孫某應允。但孫某于1999年在未征得任何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手稿做出部分改動并署上自己的名字予以出版。隨后,作家劉某的繼承人劉子知道該情況,將孫某告到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劉某在手稿扉頁上題字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何種性質的行為(1分)
(2) 分析本案中該手稿的著作權歸屬及其保護期(4分)
(3) 分析孫某的行為侵犯了何人的何種著作權(4分)
5. 張某和齊某各出資10000元合伙經營木材加工廠,后因經營不善,拖欠債務30000元。張某為逃避債務而出走,下落不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齊某償還全部債務,而齊某只愿承擔15000元。此案應如何處理?
6. 黃某(1968年7月14日生)于2001年7、8月間,以小恩小惠相利誘,與其小保姆劉某(女,1987年10月31日生)發生性關系,并且教唆劉某行竊。劉某聽從黃某的教唆,行竊多次,竊得不少財物。2002年2月19日再次行竊時被抓獲。黃某、劉某二人的行為如何處理?
7. 受市工商局委托組成的質量監督執法小組在例行的檢查中,發現甲廠發生的電器嚴重不符合標準,足以造成人身傷害,該小組便以工商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并責令其停產停業,在處罰過程中,甲廠提出要求舉行聽證,遭到拒絕。甲廠不服行政處罰,遂以質量監督執法小組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
(1)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為什么?
(2) 法院如何處理本案?
8.甲、乙、丙三人系同廠工人,2003年3月5日,甲招集乙和丙密謀,欲盜竊本廠財務室。在甲的策劃下,三人分頭進行犯罪預備。乙負責找到工廠出納員丁騙取其財務室鑰匙,并偷配了一把,配好后,乙將鑰匙交給了甲。同時,甲和丙也做好了其他盜竊準備,三人相約于3月20日晚12點在廠門口會合后,共同行竊。但是,乙思前想后,認為犯罪沒有好下場,就沒有如約前往。當晚,甲和丙沒有等到乙,就由丙放風,甲用早己配好的鑰匙順利打開財務室,并竊得現金20000元。事后,甲分得10000元,丙分得7000元,二人還給乙送去3000元,乙未拒絕。數月后,適逢嚴打,
乙迫于公安機關的強大宣傳攻勢,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全部罪行,案件告破。經查,1999年2月甲還曾參與走私汽車犯罪。
問:(1)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為什么?
(2)乙的行為屬于何種故意犯罪形態,為什么?
(3) 對甲、乙、丙三人量刑時應具體考慮哪些量刑情節?
9.2002年元月1日,甲因外出打工,將自己的一頭耕牛和一臺電視機交鄰居乙保管,2月1日,乙寫信給甲,希望以1500元的價格購買甲的耕牛,并在三個月內付清牛的價款。2月15日,甲回信給乙表示同意。2月20日,乙收到甲的回信。2月25日,牛意外跌下山崖而死。在此期間,乙因治病急需用錢,以甲托其保管的電視機質押給丙,向丙借款800元,但丙不知此電視機非乙所有。
問:(1)甲、乙間的耕牛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2)耕牛所有權何時轉移給乙?為什么?
(3)耕牛意外滅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4) 設乙逾期未償還債務,丙是否有權變賣電視機實現其債權?為什么?
(5) 甲失去電視機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10. 2005年2月,甲因外出務工,將自己的一臺彩色電視機交鄰居乙保管.鄰人丙得知此情形后遂起購買之意,但又不愿意多出錢,于是丙與乙商量對甲謊稱:”該彩電顯象管出問題”,甲信以為真,結果丙以500元的低價從乙處購得該彩電.后彩電被小偷丁偷去又賣給了戊,戊對次為贓物并不知情.戊不幸猝死,其妻子已和子庚為爭繼承該彩電相持不下,遂請丙調解.丙人出該彩電正是自己不久前丟失的,當即提出返還彩電的請求.
問(1)乙丙間的買賣是否有效?為什么?(3分)
(2)丁與戊間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分)
(3)該彩電應歸誰所有?為什么?(3分)
11. 2001年8月28日,江蘇某鋼管廠與鄭州甲公司在鄭州簽定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鋼管廠向甲公司供應鋼管一批,負責送貨至鄭州:甲公司應付貨款200萬元,手貨一個月內付清.鄭州乙公司為甲公司的保證人,承諾”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貨款,則由乙公司代為償還.保證期限至貨款本息換清為止.”2001年10月30日,鋼管廠運貨至鄭州甲公司驗收無異議.而此后甲公司卻遲遲不按合同支付貨款.2003年4月起,鋼管稱開始向甲乙催討.9月15日鋼管廠想江蘇省某市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甲,乙承擔違約責任,履行還款義務.
問(1)江蘇省某市法院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2分)
(2)鋼管廠欲申請財產保全,應具有哪些條件?(2分)
(3)甲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1分)
(4)乙公司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為什么?
12. 甲,15周歲.乙,17周歲.丙,19周歲.三人伙同到王某家行竊,甲在大門口負責打探,乙,丙進屋行竊.乙,丙進屋尋財務時,發現了熟睡中的王女(13周歲);遂起了歹意,將王女奸淫.這時,王某返回,三人見狀奪路而逃走,王某緊追不舍得.在追逃中,甲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王某刺成重上.后來三人被公安部機關抓獲,并交代了整個犯罪經過.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了判決.甲的辯護律師律師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
問(1)分析甲,乙丙的行為性質,并簡要說明理由.(9分)
(2)分析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存在的程序性錯誤.(3分)
13.甲,15周歲.乙,17周歲.丙,19周歲.三人伙同到王某家行竊,甲在大門口負責打探,乙,丙進屋行竊.乙,丙進屋尋財務時,發現了熟睡中的王女(13周歲);遂起了歹意,將王女奸淫.這時,王某返回,三人見狀奪路而逃走,王某緊追不舍得.在追逃中,甲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王某刺成重上.后來三人被公安部機關抓獲,并交代了整個犯罪經過.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了判決.甲的辯護律師律師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維持原判.
問(1)分析甲,乙丙的行為性質,并簡要說明理由.(6分)
(2)分析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存在的程序性錯誤.(4分)
14.田某和文某是鄰居,平時為一些小事常有口角。一天,田家母雞在樹叢中下蛋后,咯咯地叫起來。此時,田某正在家中炒菜。過一會兒去卻不見雞蛋了,周圍又無人,只有文家十歲小孩在其門前玩紙片。田某疑是此小孩取走了雞蛋,就問小孩,小孩瞪了田某一眼說:“我不知道。”田某順手給小孩一巴掌,并罵小孩是小偷。恰好,小孩之父文某回家碰上此情景,二人立即吵罵起來,后經鄰居勸住了。傍晚,田某又在門口指桑罵槐,見文某不出來對罵,認為文某怕了,于是,田某就前去一腳踹開文家大門,沖進去對著文某就是一拳,文某又急又氣,順手把桌上的剪刀抓起來向田某刺去。兩人扭打一陣,被鄰居拉開了。田某身上被剪刀刺傷數處,住院治療幾天,花去醫療費及住院費等五百余元。田某訴于法院,請求文某賠償。此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15.某日上午,被告張三、李四、王某三人去同學家玩,回家途中,行至學校辦公樓后河邊,見對面有一些同學在池塘中游泳,這時張某建議用石子砸他們,于是三人紛紛行動,突然池塘中一學生原告劉某見石子砸來,欲取鞋避讓,不料被擊中左眼,后經醫院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傷,住院30天,花去醫療費1909.52元,交通費288元,住宿費430元。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但三被告監護人均以不是自己子女打傷為由,拒絕賠償。問:如何認定本案侵權行為?
16、某街是縣城最繁華的商業街,這里有該縣最大的攤位市場,市場內有許多個體飯館、酒家。魏某是管理這一市場的縣工商局辦事員,常到個體戶那里白吃白拿。一日,魏某帶兩個明友在其管理區域開張不久的一家飯店吃飯。飯后,酒家服務員將賬單送到某面前請其付款,魏某礙于朋友在身邊不好發火,就付了錢。他因此對該酒家懷恨在心。事隔一日,魏某公務在身來到酒家,讓經理拿賬看。魏某拿過賬本,胡亂翻了幾下,便順手丟進爐子,稱該酒家賬目不清、違法經營,隨之取走營業執照和要炊具。酒店為此提起訴訟。
問:魏某的行為是否已構成職務侵權行為,本案該如何處理?
17、某施工隊為某公司鋪設氣管道,在馬路上挖了一條寬l米.深1.5米的溝,因當日沒有完工,施工隊便在溝的兩側各設置一個警示紅燈,但當晚2l時,某公司所在地區突然發生停電事故。此時,某甲正巧下夜班騎自行車回家經過此地,某甲連人帶車一同摔到溝里,造成傷害。
問:某甲的損害應由誰賠償?
18.原告劉麗萍(7歲)與被告劉永剛(9歲)同在幸福八村學校學習。原告系學前班學生,被告系二年級學生,并擔任班長。 1990年4月23日下午,學前班臨時代課教師有事請假,校方將學前班交給二年級教師代課。第二節課末,二年級教師給學前班布置完畢后下課,去學校院內廁所。此時原告為反映有同學不聽話,到二年級教室去找老師,因老師不在,二年級學生正在上自習課,被告就出面讓原告出去。原告不走,被告就攆,原告出去后將教室門關上并扣上門鼻。被告將門拉開,見原告已向自己教室走去,隨手在地上拾起一土塊向原告拋去,正巧擊中原告右眼。校方即帶原告到附近鎮醫院治療,鎮醫院建議到市醫院治療。經多家醫院治療,原告的眼傷也沒有治愈。最后醫院的結論為:“眼球已萎縮,眼內炎癥已控制”。原告在要求被告賠償問題上,與被告意見不一,原告遂起訴至法院。問:本案如何處理
19.一日,甲在趕著四頭牛回家的途中,一汽車路過時將牛驚散。當日,甲僅找回其中的兩頭牛,另兩頭牛走失。次日,乙發現這兩頭牛無人看管,遂牽回家中飼養,等待失主認領。在飼養期間,一頭牛生病,乙花去治療費80元。后甲得知自己的兩頭牛被乙拾得并喂養,前去乙家索要,乙要求支付自己花去的草料費與勞務費200元,治療費80元,共計280元。甲乙未達成協議,甲遂起訴至法院。請問:甲應否支付乙280元?乙應否將牛還給甲?為什么?
20.1983年秋天,沿海地區某村單身戶漁民齊某和他人一道出海遠洋捕撈。一天,氣象臺突然預報,強臺風即將登陸,希望大家做好準備。齊某的鄰居徐大山做好自家房屋防風工作后,見齊某的房子年久失修,便主動帶著兒媳等人,自己出工出料為齊某加固了房子。臺風過后,齊某的房子安然無恙。十天后,齊某出海歸來,原以為自己的房子會倒塌,不料,經徐大山等人加固競完好無損。齊某特意登門感謝。但大山說:“親兄弟還要明算賬,我們是鄰居,賬要算清。我幫你加固房子,工錢不說,用料款200元,請付清(備有用料清單及折價說明)。”齊某覺得徐大山要價高,且自己又沒有請他加固,他自己愿意干,所以錢可給也可不給。為此,雙方發生爭執。
試問:(1)徐大山為齊某加固房子的行為是何種性質的行?為什么?
(2)徐大山是否有權要求齊某償付加固房子而支付的料?齊某有無支付的義務?為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有關法律的10個例子案】法律職業人群體的壯大30個法律案例真實 ,市民法治意識的普世化30個法律案例真實 ,個人知識結構組合的多樣化以及法律知識的功用性特點等因素促成了吾國法律碩士生群體的不斷壯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為例,近年來在學院領導的智慧經營之下,學院招收的在職法律碩士生數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數突破了200人,其數量超過了全日制法學研究生的招生人數。從在職碩士生的職業分布來看,除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人員、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職業占據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稅務、國土、國資、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職業者以及銀行、保險、電力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人員、企業法律工作者、法律顧問、甚至普通勞動者報考在職法律碩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與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職法律碩士生的優點是有較為豐富的職業經驗以及社會經驗,不擔心畢業后的工作問題,并且有不少的在職法律碩士生受過較好的法學本科教育,其不足之處在于工作與學習的時間沖突較大,讀專業書的興趣隨著職業思維的形成而有所減弱,有的學生未受過較為系統的法律教育,專業基礎較差,加之在職法律碩士生多為集中上課,因此在高校的時間較短,在寫作畢業論文時查找專業文獻受到較大的限制。
面對如此龐大的在職法律碩士生群體,筆者作為一名在職碩士生指導教師所面對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根據其特點輔導在職法律碩士生選定畢業論文題目、如何設計畢業論文大綱以及如何梳理參考文獻。限于篇幅,筆者分別論之。
(一)在職法律碩士生如何選定畢業論文題目?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了如下的選題建議,供廣大學生和同行們參考:
首先,在職碩士生宜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定題目,而不宜選擇一個自己不熟悉的題目,做到揚長避短。事實證明,由于法律的普遍規范性所決定,任何一個職業人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都會面臨一些法律問題,因此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題,可以順手拈來各種豐富的寫作素材。即使那些并不從事專門的法律事務的同學,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總是會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也不乏素材。
其次,由上述特征所決定,在職法律碩士生應盡量避免過于理論化的選題。盡量避免過于理論化的選題有兩重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揚長避短。由于在職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后大多未系統涉獵過法學經典名著,加之知識結構不一定具備厚度,例如缺少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相關的法理知識儲備,因此避免過于理論化的選題也就等于說避免了自己知識系統儲備的不足之處。第二層含義是體現在職法律碩士的特點。在職法律碩士教育本來就屬于應用型的教育,其選題也應當體現務實、致用和服務本職工作的特點。當然這僅僅是一個原則,并不排除個別例外。例如個別在職生法律理論素養好,有長期讀專業理論書的偏好,擅長理論思維等。
在明確了上述的選題方向之后,接下來的任務就是如何在導師的指導下篩選論文題目。盡管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并不缺乏畢業論文的豐富素材,但是這些素材當中也許有的并非是一個真正的法律問題,例如行政人員遇到的一些行政體制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不是一個法律能解決的問題,或者說不是一篇碩士論文就能說清楚的問題;有的也許是一個老生常談的法律問題,例如普通消費者遇到的維權問題,可能每個人都遇到過,不可能每個人都寫一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碩士學位論文,因為的論文可能缺乏新穎性,而學生也許并不知道哪一類問題具有新穎性和代表性。此外,與在校學生一樣,在職法律碩士生在論文選題的時候,也容易犯選題過大的通病。
作為一名碩士生導師,我的工作就是幫助在職學生選定論文題目。選題的基本要求就是務必做到(1)突出鮮明的問題意識,根據問題選定題目,避免空談;(2)小題大做,精確論文的寫作范圍,排除無關的寫作內容;(3)與時俱進,突出選題的實用性和新穎性。(4)將所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分別歸類,歸入到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大類當中去,從而進一步界定題目。
筆者結合所指導的11名在職法律碩士生在選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來具體分析。
例1:某同學在鐵路運輸法院工作,初步擬定了一個“鐵路運輸體制改革與法律適用”的題目。這個題目的確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與新穎性。但是仔細看了其提綱之后,覺得范圍偏大,因此建議其進一步界定論文題目。具體而言是選擇鐵路運輸體制改革中某一個具體問題的法律適用來寫。
例2:某同學從事公司審判工作,具有豐富的公司審判經驗。其初步擬定的論文題目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證研究”。這是一個非常實用的題目,但同時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題目,可以說這一類論文恐怕已經數以千計了,如果這樣選題,很可能喪失新穎性,同時題目范圍也過大,試想有學者已經把專著都寫出來了。因此建議其選擇公司人格否認的某一方面的法律問題來寫,結合其本職工作,建議其寫“公司人格否認中主觀要件的裁判研究”,這個題目就比較有代表性,而且與新公司法銜接,因而也具有新穎性。
例3:某同學系律師,并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其初步選定的題目是“公墓產品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從表面上看具有新穎性,但是由于范圍過大,很可能導致寫作的隨意性。在聽從了我的建議之后,其將題目改為“公墓產品銷售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這樣既做到了新穎性,同時又具有代表性,并且題目界定之后也比較好寫,理由是將消費者保護法運用于某個新的領域,具有“實用新型”的特征。
例4:某同學在稅務所工作,其初步擬定的題目是“稅收征管執行的法律問題”。這個題目雖然具有很大的典型性,但是題目太大,太泛,不容易把握,也未必能寫出新穎性。我結合自己的研究領域給該同學講了一個案子,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該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稅收中的適用研究”。
例5:某同學在某縣委宣傳部工作,其結合自己本職工作選定的論文題目是“隱性采訪的法律問題”。這個題目比較具體,而且具有相對新穎性,覺得可行。但是仍然建議其將內容集中于某一方面,例如隱性采訪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例6:某同學在電業局工作。其在工作中遇到了一個較為典型的問題,就是電業局給小區安裝變壓器之后,由于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而引發的公共電力設施的維護與責任分擔的棘手問題。這個問題的確具有新穎性和代表性,但是牽扯到的法律問題太多,有物權法層面的,也有侵權法層面的。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最后確定了“居民小區配電設施主體變更法律問題研究”的題目。
例7:某同學從事民事審判工作,遇到了炒賣“樓花”這樣一類官司。結合新時代的特點,該同學選定的題目是商品房“合同更名”買賣的法律問題。較好。
例8:某同學從事商事審判工作,所選定的題目是“已退出公司的股東的知情權保護研究”,這個題目非常具體,而且具有新穎性,做到了“小題大作”,但是從我自己收集到的案例來看,這個題目可能太小太具體了,因此建議其將題目改為“已退出公司的股東權利救濟研究”,適當擴大了論文內容的范圍。
例9:某同學在高校工作,其初步選定的題目是:“在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雖然具有典型性,但是題目范圍太大。學生有大中小之分,且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眾多,不好寫。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改為“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民事責任歸責研究”。
例10:某同學在國土部門工作。其初步擬定的題目是“變革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理論初探”。該題目結合成都、重慶兩地的城鄉統籌試驗區改革,具有鮮明的時代性。但是仔細看來,該題目仍然偏大,不太具體,在我的建議下,該同學將題目改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