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中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如下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醫療機構出具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吉林省死亡賠償金最新標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吉林人身損害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吉林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2010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0年的標準還沒有發布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目前仍然沿用的是2009年的標準。2009年省高院發布的標準如下:
(2009年5月15日發布,吉高法[2009]60號,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吉林省統計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統計數據,現將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公布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2008年度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為3,443.24元。
三、誤工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公式:誤工費=誤工天數×日誤工費計算標準(日誤工費計算標準詳見附表)。
四、喪葬費標準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賠償標準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執行。
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法院反饋。
附:
2008年度國民經濟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總 計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農、林、牧、漁業(農民誤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礦業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業
23,867.00 1,988.92 95.48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活和供應業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業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發和零售業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飲業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業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產業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服務業(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農民誤工費參照“農、林、牧、漁業”誤工費標準計算;
2、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和其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服務業”的誤工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