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解釋 》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021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因就醫治療支出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收入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021年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1、醫療費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包括掛號費、藥費、檢查費、住院費、整容費等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憑據據實支付(病歷、住院記錄、轉院、出院證明、藥費單及用藥清單、休假證明等票據齊全),后續另訴,必花并賠。
2、誤工費:因傷殘持續務工的,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可以參照手速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或者雇工的,按早同等級護理報酬計算。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護理級別、人數應有證明。)
5、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自定殘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者用具費:餐具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7、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8、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之處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互助哦和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1 1、住宿費:按實際計算,但上限不應高于公務員出差到當地的標準。
1 2、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 3、財產直接損失:全部財產直接損失。能修復的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1 4、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1 5、殘疾鑒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的賠償項目是比較多的,但通常情形下并非發生此類事故,受害者就可以獲得全部的賠償,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后請護理人員的,該護理職員雖然也存在著誤工的現象,但是其不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故不能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1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項目包括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每個省市的賠償標準都不統一。
江蘇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1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的規定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法律解釋后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實施條例》未再規定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2008-08-17,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根據江蘇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發布的《2019年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現將度我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1056;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75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1329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7716元。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交通事故收費標準明細表2021 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法律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規定,1.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