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依據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本身有缺陷是不能要求三倍賠償的,產品有缺陷的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問題幾倍賠償隨著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消費逐漸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消費者權益類的糾紛也是一年多過一年。這些糾紛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在判斷經營者承擔賠償的問題上,有的是一倍賠償、有的是三倍賠償、還有的是十倍賠償,這些看似相同的“消費者權益糾紛” 索賠結果為何不同呢?且聽檢哥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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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部法律與消費者維權息息相關
在上述消費者權益糾紛中“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首要查閱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這兩部法律,二者規定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了不同領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對經營者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就會有不同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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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消法”適用所有消費者權益糾紛。“食品安全法”僅適用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當食品有關的問題發生糾紛時優先使用。
賠償“一倍、三倍、十倍”如何解讀?
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構成欺詐并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則應當遵守現行“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懲罰性賠償金額低于500元,可以按500元數額進行;如果消費者主張他們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經營者承擔一或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法院的一般適用是“消法”。同樣的法律會出現不同的索賠結果,那是由于消費者糾紛的時點不同。修訂后的“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是適用修改后的“消法”或修改前“消法”的時間節點。2014年3月15日前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訂前的“消法”,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2014年3月15日以后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應該適用修訂后的“消法”,經營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時間節點的差異,經營者的懲罰性責任是不同的。
“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屬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但從兩者的關系來看,“消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則是一項專門保護食品安全領域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律,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提起的糾紛,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且“消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專門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就是說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領域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優先考慮“食品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選擇“消法”。
中檢北京——中消協技術支持單位
作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消費維權鑒定技術支持單位的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北京”)積極配合中消協開展相關消費維權鑒定技術支持工作。
中檢北京不僅是中消協消費維權鑒定的技術支持單位,更是中國第一批具有司法鑒定資格、從事產品質量司法鑒定的權威機構,長期服務于公檢法及海關等相關政府監管部門。中檢北京將繼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質量服務領域雄厚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服務經驗,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機構,共同開展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斷完善。
本次解讀賠償標準中“一倍、三倍、十倍”的常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中檢北京建議大家如果真的遇到“產品質量維權、糾紛”等方面的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尋求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持,必要時還需尋求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賠償是多少產品質量法,沒有這類倍數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的賠償描述,只有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倍數的賠償規定.............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是10倍賠償嗎?是十倍賠償。
具體規定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法條的適用問題沒有存在多大的爭議。該款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所謂的“消費者”,那肯定是與賣主發生了交易關系的買主,買主的損失且不論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身體健康損害損失,至少是存在購買此產品的金錢財產損失。只有發生了現實交易關系,才存在“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情況。故此,顯然是要有消費者的損害事實結果存在。
(3)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共有兩款。其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產品不新鮮可以幾倍賠償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與第二款的規定是相承的、一體的,不能割裂開來理解,也不是說二者存在什么遞進或包含關系。從法律邏輯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為有個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為才可得出結論,要求賠償損失,進而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里“十倍價款的賠償金”屬懲罰性賠償。這無可厚非,目的也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人身權優于財產權的一方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