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法律分析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不能。傷殘鑒定需要待傷情基本穩定后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才可以做。傷情未穩定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的,無法做傷殘鑒定。如果勞動者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在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后,工傷職工、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工傷職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因此,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工傷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車禍事故,傷者的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較為合適?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但是有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能不能提前多久做?傷殘鑒定一般不可以提前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的因調解問題可以提前做傷殘呢 ,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