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回答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
一:本案涉及的是相鄰關系問題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相鄰關系無論是不動產所有人還是使用人都可以提出,跟不動產所有權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在建建筑有妨害自己權利的可能,所以可以起訴,有請求其采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的權利。
二:相鄰關系和是否擁有產權無關。相鄰權關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應區別不同請求權而定:
1、傳統民法理論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于請求權,而相鄰糾紛中的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權利不屬于一般的請求權,它是基于物權產生出來的排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他的權利,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我們一般稱之為物上請求權,這種排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護的,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因為侵害事實總是處于持續狀態,危險的存在是一種狀態,該危險可能造成嚴重損害,對相鄰權人的人身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法律對安全價值的追求明顯大于對秩序、效率、公平三項價值的要求,如果適用時效規定,將不利于社會穩定和難以彰顯法律對人文的關懷。并且,我國有句老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居民之間也比較看重鄰里關系。在生活中,對于一方已經存在并將繼續的妨礙或造成的不便往往作出某些忍讓。例如一定期間內默認鄰居占用通道,忍受鄰人的空調熱氣等。我們應當本著支持與鼓勵的態度,通過協商、調解去解決問題消除矛盾,而不必用時效制度催促相鄰方提起訴訟,從而惡化鄰里關系。事實上,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就是這樣操作的。
2、而在相鄰關系糾紛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是受時效限制的。也就是說在相鄰糾紛中我們可以隨時對非法侵害行為本身行使權利,要求其停止,但這種侵害所帶來的損失本身我們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求償權。這是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對于侵犯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失、要求對方賠償的權利,以及侵害方對應負有賠償的義務,屬于侵權之債。侵權之債中的求償權屬于典型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三、可以。但是鄉衛生院會以建筑規劃許可來進行抗辯,所以應該提起行政復議,對規劃審批部門審批同意的該用途進行申訴。
四、費用就是你認為給你帶來了多少損害,想要多少賠償就是了。要多少還得看法院支持多少。
五、案例沒時間找,抱歉~~
農村房屋采光糾紛的指導性案例?農村房采光有糾紛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除非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你家東邊蓋樓或者是蓋偏房能擋住你們家。其實也就是早晨一陣兒。正常采光樓房四小時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咱農村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的房產怎么也能超過四個小時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所以說盡量別整出糾紛了。都是好鄰居。
新建樓房擋光,我應該如何維權?首先肯定萬科侵害了你們的采光權,你們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依據如下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因為“采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主為了被剝奪的采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
一、采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法》第四十條,屬于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屬于規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另外,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此外,在地方法規、規章中也存在大量有關采光的規定,明確規定了相鄰建筑之間的距離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權。
由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公民的采光權,公法與私法均作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講,主要是從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采光權加以規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著眼,賦予公民采光權。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關法規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政府行政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采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太陽是人類的光源,太陽光就屬于全人類的共同資源。太陽光在人們的生活中是必需的,有句老話叫作“萬物生長靠太陽”,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嚴重破壞,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采光權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空氣、水一樣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賜。但它又不同于抽象意義上的人權。基本的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采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采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采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準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采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采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于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采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采光權之損害的建筑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筑,另一類是合法建筑。
違章建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筑物損害了鄰人的采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筑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筑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筑采光權侵權糾紛之后,老百姓將開發商訴之于法院,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最后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商也愿意當這個賠錢的冤大頭,或多或少的賠上一點錢與他可以從蓋樓售樓中獲取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的利益相比,遠遠的利益差距,巨大的經濟利益的,當一次冤大頭何樂而不為?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所以全國各地采光權糾紛比比皆是。
三、誰有權力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
從目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呢,還給老百姓在冬日里暖洋洋的陽光呢?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實施部門,作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
這要區分違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的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在開發承建的房屋中,往往是經過了規劃部門的批準。在此類案件中,這兩個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在于監督和管理職能。
開發商已經有了規劃許可證!這就是源頭,扼住了源頭,采光權糾紛事件會大幅度減少。所以,在發生采光權糾紛之后,規劃和城建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部門,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判決結果開發商構成侵權,而開發商有規劃許可證,這樣責任就很明顯了,那么在此類案件中,行政部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要與行政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監督和管理職能,形成相關的機制。
應當對有關規劃和城建部門進行監督,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手段,處罰許可單位和行政處分制裁主管領導,雙罰下來之后,管保在這個地區再也不會出現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采光權之糾紛。
四、采光權受到侵犯時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立法滯后的問題怎樣解決?
采光權糾紛越來越多,新建房屋可能對現有房屋采光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索賠等方面,立法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標準。因為陽光的價值沒有辦法直接衡量。出現了采光權糾紛之后各地法院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由評估單位評估按房屋貶值的實際損失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按每天開燈照明所需要的電費電費標準;按太陽能熱水器帶來的經濟利益綜合測算。
各地法院對采光權損害的認定標準,最終判決依據多又不同,充分展現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的采光權糾紛看。而目前的陽光補償標準明顯過低,800元至2000元的賠償與實際損失難以相符。市民還對采光受損的鑒定標準提出異議。按照規定內容,冬至日日照時間高于1小時便符合標準。有市民說,如果我原來每天有8個小時的日照時間,被新建筑遮擋后,日照時間只有4個小時,縮短的4個小時日照算不算采光權受到影響?因光線減少而造成的房屋降價,該不該得到賠償?
例舉判例如下:
1、重慶晚報2007年4月4日報道:黃家同意在自家旁邊建樓,沒想到采光和通風受到影響,采光權受影響獲賠2.5萬元。因采光、通風的損害無法用金錢作出準確的價值衡量,加之黃家房屋的價值雖因此而降低,但其基本居住、使用功能仍在,故只能酌情賠償2.5萬元。鑒于種種情況可以考慮,一些間接的途徑變相的給以度量損失。
2、例如:半島都市報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登載一篇文章《充分利用太陽光 十年能省近三萬》可見太陽光有計量價值的。按房屋的剩余使用權年限計算30年,是不是可以節省90萬元,這不失為立法者出具賠償標準時的一個參照依據。讀者不要認為作者在此危言聳聽,太陽光是無價值!
3、在日本,在一件原告要求賠償由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建筑物的日照被遮擋而造成的財產損害85萬日元和精神損害15萬日元的案件中,依據是住宅的日照、通風是舒適而健康的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采光更好的房屋也使得利用人獲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愉悅。
從我國發生過的“采光侵權”案例來看,老百姓往往是輸多贏少,光權問題是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充分但是目前的標準過于低廉。
采光權的諸多問題根本在于現行法規的滯后,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從目前在實踐中審核及判定難度較大來看,確實需要相關的專門法律來做出詳細的判定,減少訴訟和糾紛判定的難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對采光權侵權及補償的相關問題有哪些對采光權侵權及補償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的法律思考
隨著《物權法》的出臺,采光權愈來愈得到人們的關注,這不僅說明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了人們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也說明了人們日益重視生存權利,期待著采光權能更好地被重視和保護。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取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一般認為,采光權派生于所有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在國外,許多學者甚至認為采光權不是一種財產權,而應屬于人格權,它不僅與生命、健康相關,還包括生活的安適、寧靜。近年來,因采光權受到侵犯而產生的糾紛日漸增多,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由此引發對采光權侵權如何補償這一司法難題的法律思考。
一、采光權保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對采光權的保護未作具體規定
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采光權侵害及補償的規定太過籠統,相關法律法規對采光權的保護并無具體規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此外,最高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曾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上述規定,只是明確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權,鄰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擋權,并以此確定受害方的采光權是否被侵害,但對于采光權的保護和補償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和細則。
(二)司法實踐對采光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不一
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相對統一的執法尺度和補償適用標準,各地法院處理采光權侵害賠償案件的標準不一。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第十三條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于新建建筑高度兩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據悉,目前北京市對采光權的補償還在使用這一標準。2004年10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采光權糾紛作出審判時,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這類賠償標準的明確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為賠償標準。這樣,受害方64.73平方米的住宅,僅獲得了7120.3元遮光補償。2004年,天津一位住戶起訴主張自己的采光權,在通過鑒定認定住戶的日照時間因為高層建筑的遮擋確實減少的情況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則判令被告——高層建筑物的開發商按照居室面積一次性補償住戶2800余元,賠償標準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計算。不過,這里得到補償的只是被遮擋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積,而不是整套住宅。
還有的法院對采光權侵權的賠償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陽光被遮后,多用的電燈電費來確定賠償數額。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采光權糾紛案。判決認為,湖北省監利縣一幢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戶居民的通風、采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權時止,侵害方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也有的法院以原房屋的置換價值減去遮光后的建筑物置換價值,來作為賠償受害方的采光損失數額。[3]
顯見,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現有法律法規來看,采光權的損害賠償數額面臨以下問題:一是各地判決標準不一,大多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二是數額確實太少,難以體現采光權價值,被侵害主體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滿足。
二、對采光權主體的認定及其享有的權利
(一)采光權侵權案件的原告主體及其享有的權利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包括被侵權房屋的所有權人、被侵權公產房屋的承租人、被侵權房屋出售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尚未取得產權證的購房人。采光權侵權案件原告提起訴訟的前提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其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權損害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根據物權的效力,受害主體可以享有物上請求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妨害預防,此種權利保障方法亦可稱為財產法則。財產法則指除非事先獲得權利人同意,否則法律禁止他方當事人侵害這個權利。換言之,權利人之相對人得通過與權利人的磋商談判,設定彼此主觀上能接受的對價而侵害這個權利,或是去改變原有的權利歸屬狀況。[4]財產法則相對應的是補償法則,指即使未得到權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對人仍可侵犯權利人之財產權,但必須依法作適當的賠償。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兩種法則,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與立法選擇:在侵權行為的情形,前者意味著恢復原狀,后者意味著金錢賠償;在契約法領域,前者意味著“強制執行”,后者意味著金錢“損害賠償”;前者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后者意味著“償金請求權”。引入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過訴訟途徑的解決辦法就變得非常簡潔。法院或者適用財產法則要求侵權的一方恢復原狀,還鄰人的采光權,或者適用補償法則,予以合理的采光權損害賠償。
(二)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及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因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現實生活中,采光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城市或農村中個人在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亂建房屋侵害鄰人采光權而引起的糾紛;另一是通過合法的行政許可建造的房屋侵害鄰人采光權,這種情形既可能是城市私房經過合法的行政程序改建、重建而侵害鄰人采光權,也可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經過合法行政許可后建造的建筑物對相鄰住宅的采光權構成侵害,此種糾紛也是目前城市住宅采光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可能成為采光侵權賠償主體的應該主要包括:給他人采光權造成侵害的城市或農村亂建房屋的所有人,城市私房改建、重建人以及房地產開發商。
采光侵權的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符合采光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且構成對被侵害方的實質性損害。筆者認為,具備以下條件即構成對采光權的實質性侵害:(1)存在侵害行為,即侵害人實施的使不動產相鄰人基于其對不動產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權而應獲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損的行為。這里的侵害行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權而應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損即可。(2)發生侵害結果,采光權侵害必須以一定的損害結果為必要,否則無法對損害賠償進行具體量化和測算。侵害結果可以是身心傷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權,必須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擁有的正當權利,即失去此權利將無法正常生活。(3)侵害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主體的采光權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侵害結果須由該侵害行為引起,沒有該侵害行為就無該損害結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由于該建筑物屬于合法,如果仍然對相鄰人造成損害,若損害較為輕微,相鄰人應該有義務予以容忍。換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擋行為給相鄰人的日常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對受害方造成實質性損害的,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采光權侵權及賠償的法律完善
(一)采光權應作為獨立的人身權在立法中體現
在現代社會,采光權不僅僅作為一項財產權,富含深刻的經濟意義,更承載著人類基本的道德價值和準則——尊重人類的本性生活,其還具備基本人權、環境權、人格權等多種權利的基因。因此,采光權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人身權利在立法中體現出來。采光權不僅體現為物權,從某種程度上講應當歸納到人身權的范疇。采光權是與人類生命和健康息息相關的權利,是人在居室中對陽光充分需要的權利。采光權不是誰賦予的,而是作為人與生俱來且必需、必要的權利,采光權對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價值是不能用簡單的數字和經濟來衡量的。[6]
在現代民法對權利越來越完善的保護面前,我們應該把采光權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復合性權利,即派生自所有權,包含著財產權益和一般人格權利的復合體。其中財產權益的內容包括兩點:第一、不動產本身的財產市場價值不因采光權侵害而減損;第二、不動產使用人因采光權侵害而導致不當的支出增加。而人身權的內容主要是不動產使用人不因采光權侵害而由此引發精神上的不悅和痛苦。[7]現今,對于采光權的保護往往是把采光權作為物權保護,然而實際上采光權侵權是對人身等多重權利的侵害,如果僅僅把采光權作為物權加以保護,,則其保護力度是遠遠不夠。
(二)明確對采光權侵害的救濟方式
采光權侵害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為物權救濟方法;另一為債權救濟方法。采光權的侵害可以采取物權的救濟方法,當物權的救濟方法顯然有違經濟原則時,就應該采取債權的救濟方法。
首先,對于采光權侵害應采取物權保護方法,根據物權的效力,受害主體基于物上請求權,可以要求采取妨害預防、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物權救濟手段。賦予受害主體物上請求權旨在使其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救濟的途徑,此種權利保障方法亦即財產法則。其次,對于采光權的侵害可以采取債權保護方法作為物權保護方法的補充,使受害者得到侵害者的民事賠償作為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補償。以債權保護方法作為物權保護方法的必要補充,可以對被侵害人進行更充分的救濟,同時也可以避免資源的浪費。
這兩種方法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與立法選擇。采光權屬于物權范疇且侵害又關系到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在侵害的救濟上還是應優先適用物權保護方法,只有在適用恢復原狀等物權保護方法顯然會導致效率過低的場合,再適用債權保護方法。在適用債權保護方法時,要對受侵害方進行充分救濟,因為受侵害方往往是弱勢群體,應充分考慮其損失,這樣既使社會效益最大化實現社會正義又兼顧了個人正義。同時,采光權侵害的救濟程度及方式應依善意、惡意有所區分。所謂善意侵害指由于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損害了一方的采光權,并已盡力補救。所謂惡意是指明知后果惡劣,足以侵犯他人采光權,為私利甚至故意阻擋。善意從輕、惡意加重,結合實際情況在適用采光權侵害救濟的方法、程度上予以斟酌考慮。
此外,對于由建設違章建筑引起的侵權糾紛,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對于因為違章建筑而使自身的采光權受到損害的一方受害主體來說,也可以通過行政救濟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即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行政部門進行舉報,通過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三)確定認定采光權侵害賠償的標準
根據前文所述,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的關于采光權侵害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由于各地區法院處理起采光權糾紛的依據不同,出現了采光權案件的審理難、判決難,以及維權困難的局面。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特殊的地理情況,采光權的侵害賠償很難有統一的國家標準,我國各地區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接受日光照射的強度和時間必定不同,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允許各地方根據本地區的特定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
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體現在對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侵害上,因此各地方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該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采光權被侵害而導致的房地產價值的貶損幅度;
(2)因采光權受到侵害和限制而使受害主體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受到的傷害;
(3)今后房屋使用中因采光受到限制而增加得取暖、通風、照明等所額外支出的費用;
(4)采光財產權益隨著房地產增值而產生的幅度。
為了能夠使各地區在制定采光權侵害賠償標準時有統一遵循的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將賠償的計算方法量化和公式化。即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采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怎樣維采光權? 和誰打官司??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標準,則采光權受到侵害無疑.當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還有地方性的規定.
我辦理過采光權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過鑒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權的科學結論,案件處理起來是會有個程序的.
還要說明的一點是,開發商修改規劃設計并不等于其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不違章并不等于不對他人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報上曾刊登過一個案例,說是房屋不違章,但對相鄰采光有影響的,一樣承擔了賠償責任.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權并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因此,建議參考下列因素來合理提出請求金額:
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消息進一步詢問.
采光權糾紛法院怎么判,采光權糾紛怎么補償侵害房屋采光權賠償標準 采光權糾紛應性賠償宜宜定額期賠償式判決審判實踐目前兩種計算公式均《華民共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一吧0—9三)》規定標準作計算基礎 一、第種辦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 先根據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及同按照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賠償總數采光權侵權指導案例 :低于家標準間差(鐘)×賠償單位(元/ 鐘/平米)×居室(客廳)面積(平米)+超家標準間差(鐘)×補償單位(元/鐘/平米)×居室(客廳)面積(平米) 二、另種計算式 按照同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范》規定遮擋采光間同間段確定賠償單位通低于家標準間段賠償單位于高家標準間段賠償單位高于家標準作性補償;低于家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賠償單位(元/平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米) 三、《華民共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一吧0—9三)》)規定: 城市住宅照標準寒于等于二冬至于等于一居住建筑應低于冬至照二標準;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應使相鄰原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項目新建住宅照標準酌情降低應低于寒照一間標準 標準應該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否構侵權主要依據 另外簡單認定標準:樓高:樓間距=一:一.二比值計算,低于述標準則采光權受損 四、具體每平米賠少全沒統標準 北京案例按照每平米一一0元作賠償標準二00四津賠償標準按每平米一二0元計算且補償遮擋二0平米居室面積整套住宅 院采光權侵權賠償判定按照受害住房陽光遮用電燈電費確定賠償數額二00四一一月湖北省荊州市級院案例:賠償一0戶居民每每戶電費一.一二元院原房屋置換價值減遮光建筑物置換價值作賠償受害采光損失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