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的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其中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每畝1000元左右)和安置補償(折算成每畝為1.5萬元至3萬元之間)是對村民個人的,土地補償(每畝1萬元左右)是對村集體的。
石油污染土壤怎么賠付1、如果發現污染嫌疑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舉報
2、或者12369
電話舉報
3、不行再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舉報。
農田污染如何補賠1、農田發現污染先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舉報
2、或者12369電話舉報
3、不行再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舉報
4、根據以上環保部門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的定性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就可以知道污染程度了,再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發現石油.能相應賠償多少錢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amp;第二十二條關于國家對占用土地的賠償的規定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我們這工廠污染農田水源,怎么辦?這個是環境污染事故。這樣的事你只能到上級的環保部去告它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國家現在對環境越來越重視了,如果就想你說的那樣請吃個放就OK了,你就去更上級告。或者到一些電視臺去暴光。這樣重金屬水污染是很嚴重的,會影響到幾代人。你們的后代都會受罪。
我是學環境的。
想辦法解決,影響真的很大的。現在國家明確企業排污要經過處理。這里有幾個意見你看看。
1向更上級告。
2要是污染的確很嚴重就去法院告,請律師要求企業就污染你們的水源污染索賠。
3去電視臺曝光。很多電視臺有這樣的節目,電視臺會帶動人民大眾。到時候環保部門就能在護著它了。
要是污染嚴重了的話,上面的方法不管用的話,就只能來硬的了。帶一群老人去市政府門口靜坐示威。要求檢查保門處理你們的問題。這個方法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我們市有一些民事問題的時候就會這樣。很管用的。但是主意不能使用武力。一般老人去了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他們比敢動它的。
如果還是不行的話。就只能說是國家的問題了。
我會關注你們的問題。我會盡我們全部能力幫是你們。。。
這個對你們會有幫助。好好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891226
【實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屆七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 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
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
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
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
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
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
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
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
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
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
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
,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
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污染農田不賠償怎么辦 ;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
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
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和管理。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
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
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
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
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
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
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
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
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
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做出決定。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
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
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
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
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
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
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
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
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治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
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到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
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
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
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
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
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
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
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
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
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
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
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
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
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
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
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
,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
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
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護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
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
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
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
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
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