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十萬元以上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的應負瀆職罪。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因工作失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但已進行彌補,如果損失已經挽回,則可以不被定性瀆職罪。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分析
公務員因失職造成國家十萬元損失,給予的處理方法:1、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情況嚴重的涉嫌瀆職罪。2、重大經濟案件是指涉案金額較大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占等經濟案件。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行為對人民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雖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造成惡劣影響的事故。明確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經濟損失的,其上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責任: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致使下一級機構未能及時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了解和落實的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對下一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對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未能及時解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請問,我是國有企業,違規操作造成公司損失的,屬于什么不論是什么企業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的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肯定是要追究責任的。相關依據是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企業規章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屬于什么?就是屬于違規操作,造成企業損失啊。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你是要具體到什么法律法規第幾條么?
公司人員因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判刑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規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行為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的工作人員),比如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的等,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海南省國有企業虧損責任追究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強化對企業經營者的約束私自造成國有企業經濟損失 ,促進企業扭虧增盈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國有地方金融企業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虧損責任,是指經營者在任期內由于違法或過錯行為,造成企業虧損或重大經濟損失所應承擔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上款所稱的企業經營者指企業經營班子成員。第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范圍內企業虧損責任追究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企業虧損責任追究工作。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企業虧損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法或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進行投資、經營決策;
(二)投資、經營決策失誤;
(三)以隱瞞帳戶、設立小金庫、公款私存,假借投資、合資、合作名義轉移企業財產,對外投資收益不入帳等方式進行帳外經營;
(四)利用關聯交易轉移企業利潤;
(五)購入質次價高的原材料、設備,高價發包工程,低價出售產品、處置企業財產;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違反規定對外借款、預付款項、賒銷,致使企業資金無法收回;
(八)因管理不善,發生貪污、挪用企業資金無法收回;
(九)違反規定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因走私、套匯、逃稅等違法行為被處罰造成企業虧損或損失;
(十一)做假憑證、假帳,編假財務報表隱瞞或虛報利潤;
(十二)其他違法或過錯行為。第六條 上條所列情形屬集體責任造成的,追究全體經營班子成員的集體責任;屬個人責任造成的,追究個人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也可同時追究個人責任。
在上款所指的集體責任中,法定代表人負主要責任,經營班子其他成員負相關責任;個人持反對意見并記錄在案或可以得到證實的,免除其個人責任。第七條 財政年度結束后,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出具查帳報告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財務報表有異議的,應及時通知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后,可書面通知虧損企業15天內報送虧損情況分析報告。第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認為虧損企業可能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可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或核實。
調查組由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和具備財會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可要求相關部門派員參加,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第十條 調查組重點調查造成企業虧損的原因和企業經營者有無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違法或過錯行為。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要求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班子其他成員,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調查所需的材料,介紹所需的情況,查閱有關會議紀錄、經營帳冊等。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于開展調查前3天,書面通知被調查企業做好準備,配合調查組工作。
調查工作應在2個月內完成,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派出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第十三條 調查結果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由其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或不處理決定。
需要作出處理,且又超出行業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管理權限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情況復雜的,其處理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第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違法或過錯行為的,扣繳責任人工資、獎金、風險抵押金等,具體標準、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企業已簽訂有關經營協議,且協議中已約定經濟責任的,按協議約定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本辦法施行后簽訂有關經營協議的,其經濟責任應參照本辦法約定。第十五條 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違法或過錯行為,造成企業1年虧損或經濟損失較輕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經營班子成員予以警告;
(二)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違法或過錯行為,造成企業連續2年虧損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經營班子成員予以免職,或根據有關決定辦理免職手續;
(三)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違法或過錯行為,造成企業嚴重虧損或巨額經濟損失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經營班子成員予以撤職,或根據有關決定辦理撤職手續。
因上述原因被免職或撤職者,3年內不得調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調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任職。